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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障清理中《电力法》与《森林法》的矛盾与冲突(下)

2019/2/21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陈梦奇

三、对《电力法》与《森林法》适用中的几个冲突点的理解

 

树障清理过程中对林木的砍伐,涉及到对不同法律价值的保护,对不同的法律价值进行整合,也应当在现有的具体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为某一法律价值的维护,而突破法律的现有规定。无论是电力部门、还是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清障执法、森林资源的保护过程中,都应当遵守现有《森林法》和《电力法》的规定。然而,面对以上法律价值上的冲突,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是否存在相互矛盾、无法执行的规定呢?如果有,又该怎样去理解相关规定?笔者在此发表一些个人观点!

关于树障的清理,《电力法》见于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已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人不得再种植威胁电力运行安全的树木。同时,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新种植树木电力企业或人民政府可以强制进行清除。关于林木采伐,《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木的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同时,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电力部门在进行线路保护区的规划的时候,应当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必须要占用林地对林木进行砍伐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另外,《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以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则强调了对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利其他合法权益。

 

(一)《电力法》与《森林法》具体规定上的冲突点

 

根据对以上法律规定理解,笔者总结出在法律适用上的三个冲突点:

 

冲突点1对划定线路保护区后新种植的林木,电力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树障砍伐,是否仍需要采伐许可证?

 

冲突点2对划定线路保护区后新种植的林木进行砍伐,是否需要对林地所有者、使用者进行赔偿。

 

冲突点3建设线路保护区时,未对已有的低矮林木进行砍伐,树木长高后威胁电力运行安全,又对林木进行砍伐的是否需要经过林业部门批准,获取采伐许可证?

 

(二)对以上冲突点的理解适用

 

《森林法》第十八条和《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分别对线路规划建设前和线路保护区建成后的林木砍伐做出了规定。在线路建设规划阶段,还未产生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的需要,也谈不上对电力运行安全的保障,因此更加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电力企业若要砍伐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林木,则必须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需要根据《电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林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从这一点来看,《森林法》与电力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反而是相互补充的规定。而在线路保护区建成之后,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维护电力运行安全已然成为既成的需要。因此,《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威胁电力运行安全的植物,并赋予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对违法种植的植物强制砍伐、清除的权力。其实,在笔者看来,《森林法》第十八条和《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理解以上法律冲突的基础和依据。

 

首先,对于“冲突点1”和“冲突点2”。这两点的冲突在于,《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线路保护区内新种的植物,人民政府或电力企业可以强制的进行清除,并且不需要进行相应补偿。而由于电力保护区内的树障清理是基于电力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部门也不需要对林木的所有者进行损害赔偿。但《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木的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森林法》第七条第二款又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利其他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的冲突规定。

 

对于此项冲突的理解,有赖于上述对《森林法》第十八条和《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理解与分析。在线路保护区建成之后,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维护电力运行安全已然成为既成的现实的需要,已经成为了在先形成的法律价值目标。《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威胁电力运行安全的植物。而在线路保护区内栽种植物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是一种危害电力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而为了实现电力运行安全这一在先形成的价值目标,对于妨害电力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利依据《电力法》的规定排除妨害,而不再适用《森林法》中关于林木的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也不需要对林木所有者进行赔偿。

 

而对于“冲突点3”的理解,同样遵循相同的逻辑,由于林木是在线路保护区建设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对需要清除的树障,电力企业在进行线路规划时就应当遵守《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林木砍伐的审核批准手续。而电力法也只规定了对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植物,在威胁电力运行安全时可以强制进行砍伐清除。因此,对于电力设施建设前已经存在的林木,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核批准手续,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砍伐。并且,需要对林木所有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否则,电力企业擅自砍伐林木,不仅违法了《森林法》的规定,而且也缺少电力法规上的依据,可能会因滥砍滥伐受到林业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需要对林业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据此规定,如若树障对电力安全的运行造成了紧迫的危险,不及时清除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的,电力企业可先行进行砍伐,清除树障,但应当在30日内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树障清理规程中的风险避免建议

 

树障清理过程中所产生法律价值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矛盾是十分复杂的,涉及到多方主体的权益和法律价值的维护,在现实中的处理复杂而困难。而目前对线路保护区这一特殊领域内的树木进行砍伐,又缺少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现实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相应的法律风险和矛盾纠纷。在目前法制环境下,为降低或避免相应法律风险的发生,本文提供以下两点建议:

 

1. 电力企业在进行线路保护区的规划时,就应当进行全面的实地调查工作,对以后可能影响到线路运行安全的树木,在电力设施建设前就依照《森林法》的要求和规定,做好树障的砍伐工作,防止以后树障隐患的发生。同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签订协议,约定不得在已划定的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林地规划,不得在该区域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林木种植行政许可。

 

2. 对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林木进行砍伐前,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地所有者进行协商。若依《电力法》强制对林木进行砍伐,也应当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及时告知林木所有者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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