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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医院同事违反规定“借药”,给1岁患儿误输硫酸镁,医院赔偿10万元

2019/4/4 字体: 来源:医法迭影 作者:

原告:患儿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

一、诊疗经过

    患儿,男,1周岁。2014111日上午,因腹泻在家属陪同下至被告医院处就诊。该院儿科医生遂为其开具输液处方一份,内容为:小儿电解质100ml5%碳酸氢钠20ml;维生素C80mg5%GS(葡萄糖)250ml1%氯化钠8ml1%氯化钾5ml;喜炎平2ml;阿糖腺苷0.1

 

    因当天交费窗口人数较多,该院B超室工作人员王某(系亲戚)为帮助患儿尽快输液治疗,遂劝阻家属正常办理诊疗手续,至儿科住院部某护士处借药,并且没有任何书面记录,将相关药品取走后遂至门诊输液大厅找到配药室的护士为其调剂药品。护士见仅有处方没有交费清单,在询问得知系本院同事亲属输液,药品系出借药物,遂为其调剂药品。

 

    随后患儿家人将其带至输液大厅由护士长为其输液。由于当时输液大厅人数较多,患儿遂在家人的陪护下至该院门诊三楼推拿科继续输液。上午11时左右,在输液的过程中(第二瓶)患儿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紫绀、意识不清等异常反应,被告方相关医生遂紧急将其送往该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诊断:呼吸心跳骤停、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钾血症。因病情危重,家人遂于当天下午3时左右将其转入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急性胃肠炎、心肺复苏术后、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感染性休克、应激性高血糖、高镁血症。入院当天,该院对原告进行生化检验其报告显示:镁离子含量为2.43mmol/L

 

    原告住院治疗23天,于当月24日办理出院,出院医嘱:转外院治疗。因原告病情危重,原告家人将其送往上级医院继续抢救治疗,目前仍在继续治疗中。

 

二、司法鉴定

1、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医院及医护人员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以及过错与疾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被告医院一直未提交任何的书面材料,司法鉴定中心将鉴定退回。

 

2、患儿输液当天剩余药水由公安局依法封存,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输液剩余药水(另有未开封的硫酸镁注射液一并封存)是否含有硫酸镁成分以及药水定量检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剩余药水运用离子色谱分析方法检出镁离子(Mg2+),其含量为19.0ug/ml



三、法院认为

1、患儿因腹泻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处医生为其开具的处方上并无硫酸镁注射液(该药品可作为抗惊厥药,常用于妊娠高血压,也用于治疗早产),被告门诊输液大厅配药护士虽称已经进行了三查七对,为原告输入的药物中无硫酸镁注射液,但该辩称明显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且被告也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该药物不是其错误的输入原告的体内的。被告单位配药护士虽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称,询问了该院B超室工作人员王某(患儿亲戚)为何没有交费单据,但当王某明确回答她药水是从朋友那里拿的,其仍然擅自对该非正常途经取得的药物进行调剂。倘若被告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能够按照诊疗规范严格管理诊疗流程,层层把关,按照上述诊疗规范真正的做到四查十对,对原告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起医疗损害的结果完全可以避免。



2、《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被告处药师在调剂处方时对该不规范处方本可以按照规范程序拒绝调剂,但仍随意调剂并且也未在该处方上签章,被告方的上述诊疗行为存在诸多不符规范之处,并最终致使错误的且与原告病情完全无关的药物输入原告体内,以致本身仅是一般腹泻的正常儿童,突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感染性休克疗、应激性高血糖、高镁血症。

 

四、法院判决

判决医院对患儿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共计10310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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