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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应当警惕的刑事罪名

2019/4/25 字体: 来源:医疗法律实务研究 作者:吴维钦

前言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职能,其监察对象包括公办的医疗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2017年2月,《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国大型医院巡查继续扩大覆盖面和深度。2019年-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本篇梳理了医院管理容易触犯的四个罪名,分别是诈骗罪(医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患者信息)、贪污罪、受贿罪。结合案例,从罪名的界定、量刑标准、立案追诉标准对这四个罪名进行阐述分析。




一、诈骗罪(医保)

【案例】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辽04刑终247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荆某任抚顺市某中心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4月任该院副院长,全面主持医院临床科室、医疗科室业务工作,分管人事、医务科、药械科各项工作。被告人史某作为投资人赵某1的财务总监在被告单位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荆某、陈某、史某于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利用与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医保协议关系,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指使各科室人员借用他人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而骗取医保基金。医护人员按照医院的授意,在医院内设部门采取借用他人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的方法办理虚假住院共计856人次,骗取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基金人民币2,005,431.3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荆某、陈某、史某伙同他人以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医疗社会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单位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暨抚顺市望花区中心医院)为增加单位收益,在履行与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的医保协议过程中,由原医院院长被告人荆某,原医院副院长被告人陈某、史某决定和授意,安排医院工作人员,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作虚假病历的手段,以单位名义骗取医疗保险金及民政补助款,归单位所有。仅从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性质。”被告人荆某、陈某、史某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诈骗医疗保险资金的行为,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名分析】

1.刑法定义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

审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甘01刑终89号


法院查明:

2011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郑某、杨某分别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兰州兰石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207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收取好处费13610元。


王某某供述,我因工作需要在儿童出生登记本上登记信息,包括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婴儿出生年月日、性别等内容。自2010年10月和杨某某开始接触,杨某某经我许可对出生登记表的名单拍照。杨某某升职后,孙某接替她的工作,孙某拍摄《儿童出生花名册》上的信息。医院开办孕妇班时,杨某某会发放雀巢宣传资料和礼品,同时登记孕妇信息。我给杨某某提供过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号,雀巢公司往我的卡上打钱,包括我的讲课费、我向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好处费以及杨某某垫付的会务费、赞助费。会务费、赞助费打到我的卡上后我再还给杨某某。雀巢公司共计给我打了多少钱我没有记住,我给过杨某某5000元现金,给她的银行卡汇款15000元,给她提供的赵泓银行卡汇款6640元。


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兰州军区总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996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好处费4250元。


丁某某供述,2009年雀巢公司的李某某到我们医院推销雀巢奶粉,李某某来到科室,科里安排她穿上护士服,有孕妇来检查时李某某就将孕妇叫到宣教室给孕妇发放雀巢的试用装、登记孕产妇个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预产期)。李某某没有表明其身份,所以孕妇应该不知道李某某是雀巢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下半年李某某将雀巢奶粉的试用装提供给我,让我帮忙发放试用装登记信息(我大概提供了四五百条信息)登记一条给我5块钱。我给雀巢公司提供这些信息,雀巢公司给我支付好处费。


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担任兰州兰石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72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杜某某,收取好处费6995元。


杨某甲供述,2011年年底雀巢公司营养师杜某某让我们科室同事帮忙发放免费奶粉并登记产妇信息,登记一条,给科室5元钱,我统一填在雀巢公司给我的一张登记表上交给杜某某。2011年以来,杜某某向我要过出生证明的存根,抄走了上面的信息。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

被告人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


【罪名分析】


1.刑法定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 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量刑标准


l、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需要注意,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贪污罪

【案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2刑终342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被告人罗某积极帮助被告人王某,二人共同侵吞医疗设备采购资金5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王某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供应商、建筑承包商等的财物,为药品供应商、建筑承包商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没收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229900元。


【罪名分析】

1.刑法定义


贪污罪(刑法第33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量刑标准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立案追诉标准(最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受贿罪


【案例】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4刑终52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医院作为国有单位,在采购药品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药品回扣;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医院院长,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单某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向被告单位某医院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44900元、向被告人张某继续追缴前罪未退缴赃款人民币186494元。


【罪名分析】


1.刑法定义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量刑标准


(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3.立案追诉标准(最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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