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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视拓诉化学工业出版社“盗图”侵权一审胜诉

2012/8/20 字体: 来源: 作者: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图片黄果树瀑布的图书《贵州/西行部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千七百五十元。

    原告诉称:原告是摄影作品集《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贵州/西行部落》(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中国图片库》中的摄影作品黄果树瀑布,图片编号为0798。被告将该图片使用于涉案图书的封面、第4页、第153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系以委托人身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而根据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原告是以受让的方式取得著作权。同一作品上不能同时发生著作权的自然取得和继受取得,故被告不认可原告是《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

    2、原告非《中国图片库》的唯一著作权人。《中国图片库》光盘外包装上列明了电子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两个单位。除了上述署名外,并无标明此光盘的版权所有人。故《中国图片库》的作者应为电子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并没有电子工业出版社签名并表明意见,故原告受让取得《中国图片库》部分著作权是存在法律瑕疵的。

    3、《中国图片库》是否为合法出版物尚不确定。依据1998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原告未证明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中国图片库》出版、发行时已具有此种许可。而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是否也具有此种许可亦不明确。在中国标准书号信息网“电子出版单位信息”一栏,公开查询得知以下信息:电子工业出版社的出版者前缀(曾用前缀): ISBN 978-7-89485。但在该网“音像、电子出版物信息”中并未查到有关《中国图片库》的任何信息。在未能确认《中国图片库》为合法电子出版物之前,其所载之图片应否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亦不确定。

    4、《中国图片库》并不能确认即为《著作权登记证书》所指对象。在引指某一作品时,要指明其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及ISBN等内容,以求客观上实现所指之唯一性,但原告举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未提及上述信息。故原告不能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中国图片库》即为其主张权利的《中国图片库》。之前司法判例曾认定《中国图片库》首次发表于1997年12月1日。原告无法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所载之《中国图片库》是1998年版还是1997年版的。5、原告将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作品放置于互联网上,图片均为高清晰大图且未采取任何诸如“水印”等防护措施。原告对其所提赔偿金额亦无任何证据支持。6、与涉案图片比较,涉案图书中使用的黄果树瀑布图片右侧树木较为茂密,否认两幅图片具有一致性。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除《中国图片库》原件外,涉及作品创作的委托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协议均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重要证据。虽《中国图片库》上署名为电子工业出版社和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但依据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与袁学军、王建军、褚勇分别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享有以上三人创作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结合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就《中国图片库》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以及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显示的原告对委托作品《中国图片库》享有著作权,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中国图片库》中的涉案图片编号为0798的黄果树瀑布享有著作权。被告辩称原告并非《中国图片库》的权利人,并对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中国图片库》与本案《中国图片库》的同一性提出质疑,对此被告未提供除本案《中国图片库》之外的其他同名出版物,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非《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中国图片库》是否作为出版物进行复制、发行,不影响其内载图片是否作为摄影作品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本案中,经比对确认涉案图书中封面、第4页、第153页使用的图片与涉案图片具有同一性,现被告既不能说明涉案图书中使用图片的合理来源,又不能提供其使用作品的原件,故可以认定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发行数量、侵权方式、范围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图片黄果树瀑布的图书《贵州/西行部落》(ISBN978-7-122-03324-6)并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七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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