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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草行业中的法律关系

2019/3/18 字体: 来源:赛尼尔烟法在线 作者:赛尼尔烟法在线

法律主体


围绕主营业务,烟草行业主要有以下主体:烟草行政管理机构(烟草专卖局),烟草生产商及一级批发商(中烟工业公司),烟草二级批发商(烟草商业公司),烟草零售商(烟草零售户),烟草终端用户(烟草消费者)。

国家烟草局的上级部门是国务院,目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代国务院进行管理,烟草企业则分为烟草商业公司和烟草工业公司。在地方上,烟草商业公司和烟草专卖局是基本上是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烟草专卖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包括专卖证发放、专卖检查、专卖执法、烟草制品的打假等;烟草商业公司是企业属性,负责烟草批发和对零售业务的管理,在烟叶种植区的商业公司,还要负责管理烟叶的种植和收购。烟草工业公司主要是负责卷烟生产。


行政法律关系


烟草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放行政许可的法律关系,是指由各级烟草行政机关向烟草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和零售户发放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而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行政执法、处罚的法律关系,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对于烟草工业公司、商业公司、零售户、消费者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者之间的执法、处罚而在行政机关和被执法、处罚对象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此外,与烟草有关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也会存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零售户无证经营、销售假烟的执法处罚)、海关(对于走私烟的执法处罚)、卫计委(对于控烟法规的执法处罚)等机关的行政行为中。

 

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

按照现行烟草产销体制,中烟工业公司作为一级批发商将卷烟制品批发给各级烟草商业公司,再由各级烟草商业公司批发给烟草零售户,烟草零售户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因此,在上述各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批发和零售行为,产生的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2、产品责任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烟草生产者应该在产品责任中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因此,烟草企业对于其所生产和销售的卷烟制品,对消费者负有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法定义务。上世纪60年代,科学研究证实烟草产品中含有很多致癌物质,导致吸烟者患上癌症的概率大幅增加。除了烟草自身的致瘾性外,烟草本身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几年,美国司法实践对于吸烟与吸烟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烟草行业的抗辩事由等均有讨论,且吸烟者胜诉并获得赔偿的趋势越来越明显,20147月,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判定美国第二大烟草公司雷诺公司赔偿因吸烟病故者迈克的遗孀辛西娅1700万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同时雷诺公司还要支付236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虽然我国尚未针对烟草的产品责任出台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但与此相关的诉讼却也时有发生,2001年,一位17岁的少年鄢某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企业侵害未成年人知情权,20016月底,受诉法院以诉讼不属于法院立案管辖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随后鄢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最终案件没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2013年,消费者李恩泽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江西省中烟公司和一家销售该公司生产的金圣牌香烟的销售商,金圣香烟的网站曾经宣传自己的香烟“超能降焦、高科低焦、低焦低害、减害又降焦、低焦油低危害”,李恩泽要求销售商及江西中烟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50元并支付公证费3520元,最终经过两次审判,李恩泽败诉。但随着法院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和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针对烟草产品质量的诉讼将有不断增加的态势,需要引起重视。

 

烟草行业社会责任


烟草行业的社会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力宣传烟草专卖制度,自觉践行烟草法治建设的要求,实现对相关行业主体的规范经营与管理。

二是从服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角度,既要通过专卖管理整顿市场,也要通过持续的科技创新以减害降焦,降低烟草制品对人身所造成的危害。

三是要关爱烟农和卷烟零售客户,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烟农和卷烟零售客户的合法利益。

四是在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企业责任的基础上,保障行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做好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稳定行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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