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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之三-知情同意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2019/3/20 字体: 来源:聂学聊医法 作者:聂学

我们习以为常的知情同意过程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案是否定的。

 

·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现有知情同意存在的问题

 

(一)称谓问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把患者签署的接受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文书称为同意书。同意书能够体现同意,不能体现选择决定。而有选择的同意,才是真正的同意;没有选择的同意,称之为“接受”,更符合客观实际。《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同意书的提法,默认医患双方在签署手术同意书之前已经充分沟通交流,同意书仅需要体现最终选择结果即可。但若医患纠纷,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同意书并不能体现双方口头沟通内容,医方又如何举证证明已经依法告知替代治疗方案?

 

(二)知情告知的时机问题

 

患者门诊,医生告知可以手术。患者住院,各种化验检查等手术准备就绪,在手术前一天,告知各种手术风险。这个医务人员习以为常的流程,对患者而言,产生手术准备工作都作完了,你才告诉我手术风险,医院是否在请君入瓮的想法很正常,此种情况下的接受手术,难免产生被迫、无奈、上当、心不甘情不愿等微妙的心理变化。而一旦效果差强人意乃至出现并发症,这些微妙的心理变化完全可能变成纠纷的导火索,并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三)知情同意的内容问题

 

现在临床使用的手术同意书,都具备手术风险,罕见告知替代治疗方案的。而没有替代治疗方案的手术同意书,从字面上只能理解为要么手术,要么回家。之所以手术同意书被诟病为格式条款,是因为手术同意书具备一方(医疗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另一方(患者)只能要么忍、要么滚等格式条款的特征,不能体现知情-选择-决定的内容和过程。临床上不乏患者家属泪眼婆娑的签下手术同意书(也可能理解为收红包的恐吓手段),在风险出现后,在法庭上用不懂,被迫,不理解,不签字医生不给治疗、格式条款等,竭力否认同意书效力的场景。

 

·      解决方案

 

(一)修改手术同意书的名称为知情志愿书

 

如前所述,标题包含同意欠妥。从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角度,用志愿替换同意,更为恰当。

 

(二)规范告知流程

 

对于住院唯一目的是手术的患者,应当把签署知情自愿书的关口前移到门诊或者术前准备之前。只有选择了手术方案的患者,才有必要住院和进行术前准备。手术当天或者前一天告知各种风险,确实很难评价为充分告知,自愿选择。

知情自愿书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完善知情自愿书

 

完备的知情同意书,应当具备病情简介,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利弊和注意事项。这样一式两份的知情自愿书,既充分体现了医方依法充分告知,也帮助了患方了解病情和注意事项,方便患方配合诊疗,取得最佳疗效。一旦未如愿取得最佳疗效,也方便医方举证证明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四)提高交流技巧

 

推己及人,换位思考,解除顾虑,取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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