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2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医法迭影 作者:
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某一甲医院
一、诊疗经过
患者,女,51岁,2016年6月7日,因患有精神疾病至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载明:“患者因情绪低落与兴奋话多交替出现三十年,加重三天入院”,入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有精神症状、躁狂状态”。2016年6月15日,患者在住院期间突发身体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派出所于2016年6月16日接警处理,对被告医院当天值班及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约18时34分,患者从卫生间自行走出来,站在走廊内脱裤子,随后护士和病友一起帮患者穿上裤子,穿裤子过程中,患者曾歪倒在地上,接着护士及病友共同将患者搀扶站起来(疑似比较费劲),随后护士和病友一起将患者扶进了房间。
约18时37分27秒,患者进入房间后坐在床边,脚放在地上,护士从后面将患者放倒平躺在床上,又与病友一起将患者腿部抬到床上,并挪动患者的身体,使患者全身平躺在床上,这一过程患者没有配合,也没有挣扎,无任何肢体反应,疑似身体已经出现不适。
约18时38分10秒,护士及病友开始共同用约束带将患者手、脚、肩约束在床上,整个约束过程中,患者无任何挣扎,也无任何肢体反应。刚约束好后,护士发现了患者呼吸不正常,观察一会后,约18时42分,护士开始为患者测量血压,试脉搏,观察其呼吸、心跳。
约18时49分16秒,医护人员开始对患者进行抢救、人工呼吸。
约18时51分,医护人员为患者解开约束带。整个过程,患者一直平躺在床上,医护人员没有检查患者是否有异物吸入呼吸道。
患者家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2016年6月22日,在派出所,被告医院和家属共同签字将患者病历资料原件封存在档案袋中,并将一份病历资料复印件交给了家属等人。
2016年6月27日,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二、诉讼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家属申请,法院依法委医学会对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因鉴定需要,法院组织双方对已封存的患者病历进行质证,质证过程中,法院询问被告医院还有无其他鉴定资料提交法庭,被告医院称除封存的病历资料外,无其他资料提交,后法院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复印件移送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来函要求医疗机构补充提交患者的抢救记录及护理记录。被告医院因此补充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的抢救记录、护理记录各一页。家属对补充提供的抢救记录、护理记录的形成时间及内容的真实性均有异议。经比对,记录的抢救时间节点与监控视频反映的时间存在差异,被告医院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医院补充提供的抢救记录、护理记录的真实性,该抢救记录、护理记录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因缺乏主要鉴定资料,医学会向法院出具终止鉴定函,将送鉴材料退还。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2017年6月15日,患者死亡后,双方就产生了纠纷,当晚公安机关也已出警处理,此时,被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能够预见到病历对此后处理纠纷的重要性,理应知晓抢救记录、护理记录是属于住院病历的一部分,而病历又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关键证据。未及时将抢救记录、护理记录归入患者病历显然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应当推定被告医院有过错。
此外,监控视频显示,患者在走廊穿裤子过程中曾歪倒在地上,需要护士和病友用力搀扶起来,且患者坐到床上后,需护士和病友共同挪动患者身体让其呈平躺状态,整个平躺过程中,患者没有配合,没有挣扎,也看不出患者有任何肢体反应,结合患者经鉴定系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的这一情况,患者在平躺之前应该已经出现了呼吸异常。在此情形下,被告医院工作人员未能仔细观察患者异常,仍用约束带将患者手、脚、肩约束在床上,使患者身体呈平躺状态,这一约束行为也造成患者在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的情况下无法自救,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危险的发生。刚约束完成,医护人员就发现患者呼吸异常,但仍未及时解开患者的约束带,也未及时检查患者是否有异物吸入呼吸道,一定程度上也错失了抢救窒息患者的最佳时间。
综上,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酌定被告医院对损失承担70%比例的赔偿责任,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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