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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2009/2/1 字体: 来源: 作者:

    新华网北京1月31日电(记者雷敏)中国商务部31日发布年度第3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英文名称:Phenol)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范围与中国商务部2004年第2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29071110。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将继续按照中国商务部2004年第2号公告、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调查将于2010年2月1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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