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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债权的法律风险芳芳

2008/7/7 字体: 来源: 作者:

    电费债权的法律风险,也即供电企业抄表完毕并通知缴费后,用户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按时缴纳电费,致使到期电费债权处于不能及时实现的法律风险。
通常情况下,用户会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电费,供电企业电费债权也便顺利实现。出于各种原因,导致电费债权长期存续而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也很普遍。根据现行法律,电费债权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有债的保全、债务抵销、实物折抵、诉讼时效方面。

    重视电费债权的保全

    债的保全就是要通过电费债权人的适当干预,将欠费债务人的可用财产维持在正常状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可能受到危害的电费债权,都必须是到期债权,也即债权已经届清偿期但债务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债务人不但没有履行到期债权,反而还恶意减损自己的责任财产。为保护相对方利益,法律允许突破债的相对性,赋予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法律允许债权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损害到期债权,造成责任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利益带来危害。依照《合同法》规定,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第一,用户拖欠供电企业电费,已逾缴费期限但仍未缴纳;第二,用户对其他人也存在到期债权,但怠于行使,具体表现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积极主张权利;第三,用户的行为危害了已拖欠的电费债权。
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电费债权必须是合法存续的债权,正在发生或已逾时效的,不能行使;第二,行使代位权应通过法院,仲裁机构不受理代位权纠纷;第三,被告为欠费用户的债务人,用户可列为被告,亦可为第三人;第四,诉讼费由供电企业垫付,代位权诉讼胜诉的,费用由用户的债务人承担,可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五,通过诉讼获得的财产,若存在其他债权人的,与供电企业同等地位受偿。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者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如果说代位权是为了制衡债务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损害到期债权,那么,撤销权就是为了制止债务人的滥作为。供电企业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第一,用户拖欠电费,已逾缴费期限却仍未缴纳;第二,用户滥用处分权利,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具体表现为赠与、贱卖、免除债务、提供担保等;第三,用户的行为危害了已拖欠的电费债权。
供电企业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电费债权必须是合法存续的债权,正在发生或已逾时效的,不能行使;第二,行使撤销权应通过法院,仲裁机构不受理撤销权诉讼;第三,被告为欠费用户,受益人或受让人可列为被告,亦可为第三人;第四,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供电企业垫付,撤销权诉讼胜诉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五,通过诉讼取回的财产,若存在其他债权人的,与供电企业同等地位受偿。利用抵销权实现电费清偿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的债的履行制度。抵销是法律为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债权顺利实现而设立的,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类。法定抵销的债权种类应当相同,且都已届清偿期。根据当事人约定,合意抵销的债权种类和条件可以更广泛些。实践中,可以通过供用电合同与用户约定合意抵销的条件和范围,如有些多经企业与某用户发生业务往来,可通过“三角债”的方式低偿电费。例如,某纸业公司拖欠供电企业电费35 万元,多次催缴也未能得到有效清偿。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该造纸公司又在当地政府淘汰之列,该笔电费存在很大风险。追偿欠费中,供电企业获悉,其下属多经企业与该纸业公司有业务往来,而且还有40 余万元账款尚未支付。在营销、多经和法律工作人员的共同策划下,供电企业、纸业公司和多经企业等三方签订了债务抵销协议。该协议约定,多经企业对纸业公司的货款、纸业公司对供电企业的欠费和供电企业对多经公司的工程款,三方协商同意抵销35 万元,剩余款项各方应尽快支付给各自债权人。至此,该笔欠费得到了圆满处理。当然,如果操作得当,也可在其他用户之间相互抵销。尝试实物折抵拖欠电费有些流动性的用户,追行逐市,变动不居,给电费回收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为了确保电费回收,双方可约定用户若到期不偿还电费,一定时间内,如一年内联系不上,可用专用变压器等设备资产进行实物折抵。
    实践中,有不少用户从事短期投资,周期两到三年不等,租赁场地生产经营,往往欠费后联系不上,留下变压器等设备不变卖或者也不迁移。针对这类用户,可考虑实物折抵的方式,保障电费债权不受侵害。公证、评估及变现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从获得的价款中扣除,多余部分,应提存。为防止节外生枝,对实物折抵电费的操作应当慎之再慎,避免酿成新的纠纷或者投诉。当然,变现程序、提存部门等问题,可在合同中事先明确。

    回避时效对电费债权的威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积极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案件年代久造成审理困难等方面考虑,是很有效率的,但对未能及时实现债权利益的当事人来说,确有极大的威胁。作为电费债权人,供电企业应通过各种手段促成债权实现,对于不能按时实现的电费债权,供电企业要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及时中断时效,以保护电费债权的存续。规避时效制度威胁,可利用时效中止和中断两种方式,但时效中止事由已由法律规定,多为客观情况,人为控制难度较大,不易操作。因此,应尽力通过中断时效的方式,延长电费债权的存续期限:一是供电企业向欠费用户积极主张权利,如不断催讨、发函索要、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从中协调等,为事后诉讼考虑,最好与用户签订“电费欠费确认协议”,留下书面资料。二是欠费用户同意履行债务,包括明示方式,如出具履行承诺书、保证协议等,如用户请求延期缴费、提供担保、先支付违约金、清偿部分欠费等。三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除上述事由外,促成时效中断还应注意以下情况:一是中断事由必须发生在正常时效期间,即时效开始起算两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二是中断事由应发生在供电企业和用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之间,向他人主张无效,如提供一般担保的电费债权,供电企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达不到中断时效的法律效果。

    电费法律风险防范的延伸思考

    其实,电费法律风险不仅仅存在于电费债权的存续期间。从电费发生到最终实现的动态过程来看,在任何一个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和内容的法律风险。电费债权产生前,防范的重点是避免出现无效供用电合同,主要内容是严格审查用户主体资格,拟订严谨的合同内容,补充或完善违约责任等,适当引入信用评价机制,防范高风险行业或群体产生不良电费债权。电费债权发生时,工作重点是妥善利用不安抗辩权和不当得利制度,防范不良债权的发生和扩大。电费债权实现中,要从电费的清理与实现方式入手,利用诉讼、非诉讼以及其他方式及时实现电费债权。诉讼中,我们还要重视财产保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执行
程序中的参与分配等法律制度的运用。非诉讼中,我们要重点关注督促程序、经济仲裁等方式。


文章来源:法制

文章作者:王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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