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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企业海外并购 80%法律风险在经营阶段

2009/5/26 字体: 来源: 作者:

  8月26日,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吕立山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两个阶段,即收购阶段和经营阶段。收购阶段的法律风险只占20%,而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占全部法律风险的80%。中国能源企业的管理层往往只重视第一个阶段,而对第二阶段的法律风险考虑不足。

  能源企业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


  8月22日,在中海油正式宣布撤回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报价的消息20天后,中石油宣布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较短时间内,国内两家能源巨头发生对外收购事件,非同寻常。因此,有关收购的法律风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一份截至2004年11月份的资料显示,中国已与27个国家开展了石油开发的合作,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能源企业的海外并购步伐明显加快。
  吕立山认为,中国能源企业正在集中所有精力进行海外扩张,似乎并未意识到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在迅速迫近。“而仅仅重视并购前的法律风险,忽视并购后日常经营中80%的法律风险———将是企业酿成灾难的祸首”,吕立山指出,“不同的国际环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会引出不同的法律风险,在能源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运作中,法律问题如十面埋伏一样伺机出动,任何一个小的问题都有可能酿成巨大的危机,不久前发生的中航油(新加坡)事件就是例证。”

  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吕立山律师说,对于一个能源企业来说,在收购阶段,主要是并购的法律风险以及政治风险。并购可以采取资产并购或者股权并购,两者的法律风险不同。采取股权并购方式,如中海油曾欲以150亿美元收购优尼科,这种方式手续比较简便,但法律风险较大。政治风险则比较宽泛,如对收购国家的经济体制不了解,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其反垄断法,可能会被认为危及其经济安全,或者招至对收购国经济实力强大的担心与反感,等等。
  但更大的法律风险则是来自于经营阶段,即一旦收购成功,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还有许多风险,比如环保的风险。因不了解被收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而面临巨额索赔。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还有知识产权、劳务、合同管理、公司治理以及母公司责任等等。
  吕立山举例说,因为违反被收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埃克森公司瓦尔德茨油轮发生石油泄漏,被控要求4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因此造成了不良的公众影响;雪佛龙在厄瓜多尔倾倒有毒废水,被控要求赔偿10亿美元损失,在美国及全球都造成了负面公众反应。
  路伟律师事务所今年3月公布了一份“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其中,中石油排名第二,中石化排名第三,中海油排名第29。能源企业国际化法律风险在所有企业中位居前列。
  该报告称,根据国际标准,企业的法律风险环境分值为100,风险防范费用为其总收入的1%。目前,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的中间值为42,防范风险的费用仅占总收入的0.02%。
  “不重视法律风险防范的后果显而易见”,吕立山说。“2004年,世界石油巨头壳牌石油公司虚报20%石油储备事实被披露,其公司股票价格在一周内下跌了10%,损失近60亿美元。壳牌石油公司不得不缴纳1.5亿美元的罚款,并辞退3名高级主管。这件事不仅使壳牌石油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壳牌苦心经营了上百年的信誉亦受到重大影响”。

  能源企业应加大风险防范投入

  “埃克林公司石油泄漏事件、雪佛龙被控在厄瓜多尔倾倒有毒废水事件等等海外例证,都表明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是一件关系企业战略的大事”,吕立山说。
  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摆在中央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今年3月份的一次“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表示,风险防范是国有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
  商务部境外投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对跨国并购的中国企业亦敲响了警钟:“实施海外并购对企业的要求很高,应当循序渐进,有备而战,仅靠资金和低成本是远远不够的”。
  吕立山认为:“中国企业急需在内部设立法务管理部门,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法务资源管理等,优化配置有效资源,防范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风险”。
  国外大型能源公司内部法务资源配置值得借鉴。壳牌公司每20名雇员中,就有1名律师。3380亿美元的收入,法务管理总开支达到3.38亿美金;雪佛龙每13名雇员中,就有1名律师。120亿美元的收入,法务管理总开支达到3亿美金,其法律顾问人数达到300人。中石油今年上半年收入达3350亿人民币,具体法务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资源的配置显然应该有比较明显的增长,才能适应其所面临的国际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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