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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调查

2012/10/29 字体: 来源: 作者:

    □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调研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建筑企业的法务工作,是对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业务往来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建筑企业内部设立法务部门已经成为许多建筑企业实行依法治企,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举措。法务工作人员在预防经营风险和处理各种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针对大连市建筑企业法务机构的设置,工作人员的配备,作用的发挥,效能的大小等情况如何,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成调查组,深入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活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连市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三个阶段令人深省

  我们在深入建筑企业调查中,建筑企业的领导在回顾这些年来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建设过程中,共同认为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有教训,有经验,有收获,感触极深,令人深省。

  第一阶段为法盲阶段,时间约在2000年以前。这个阶段正是改革开放兴起时期,大批的农村建筑工程队成立了民营公司,民营公司纷纷到城里进行施工。当时只要有活干就行,挣到钱就是好家伙,根本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签订了很多有损建筑企业自身利益的合同,自己还不知道,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委曲求全,甘愿吃亏,即使走法律程序往往也是败诉多胜诉少。而且建筑公司受传统的观念影响,不愿意打官司,一是不会打,二是怕丢人,三是怕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有的企业负责人说当时吃老亏了,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例如,有一个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还款时间定为“某年某月以后”,结果工程款迟迟不归还,本想诉诸法律,拿出合同一看,啼笑皆非。该企业负责人说,当时根本不懂法,不会签合同,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简直是无地自容。

  第二阶段是发展成长阶段,大约在2000年到2007年左右。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意义加强,建筑企业的领导观念随之转变,不仅改变了“不找市长找市场”的观念,而且逐渐意识到法律法规是保护建筑企业自身利益的有利武器,同时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企业的领导也充分认识到企业的发展必须依法治企,以制度管人。通过学法、懂法、用法,使建筑企业的经营风险得到很好的控制,保障经营管理平稳健康地发展。建筑企业遇到法律纠纷,在协调不成的条件下毅然走上法庭,勇于打官司,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权益,充分显示了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第三阶段是成熟阶段,时间是2007年至今。建筑企业认真贯彻《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企业领导对法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逐渐提高,充分认识到建筑企业既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做自觉守法的企业,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务机构、配备法务人员,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贯彻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全过程。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企业负责人把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条文都存在电脑里,经常学习,铭记在心,在座谈中对一些法律条文出口成章,令人佩服。现在,大连市一级以上的建筑企业大都成立了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务工作人员,还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对建筑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这些年来,建筑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逐年减少,说明建筑企业成立法务工作机构的作用越来越大。如华禹集团,2006年以来共签订了各类合同576份,没有出一点儿问题。

  二、建筑企业实施“六个一”成效显著

  在调查中,建筑企业不仅对法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提高了,而且采取了必要措施,做到了“六个一”,效果很好。

  一是建筑企业配备一个法务经理或总监,分管企业法务工作;二是建筑企业设立一个法务机构,有的叫法务部,有的叫合约部;三是配备1至2名专职法务工作人员,专门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四是聘任一个专职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五是建立一个法务部门工作制度,主要是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使法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上来;六是制定一套严格的法务工作流程,比如签订施工合同首先各个部门传阅,提出意见,法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意见,进一步研究,再报法务经理斟酌,最后由总经理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集体决策,复杂的合同由法务人员请教法律顾问,这样做才能万无一失。

  由于建筑企业在法务工作上施行“六个一”,使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处理各种合同关系、劳动纠纷、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都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对建筑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有一个企业给韩国进行厂房施工,出现了因为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材料价差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了充分的准备,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到省高院进行申辩,最终胜诉。

  三、处理好四个关系,提升法务工作的效能

  在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务工作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为了不断提升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效能,适应建筑企业发展的需要,创造更好的法务环境,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与法律顾问的关系

  第一,从身份关系看,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是内部职工,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法律顾问是自由职业者,建筑企业与法律顾问是委托合同关系。第二,从工作性质看,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聘任的法律顾问是社会上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从工作效果看,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因为切身利益关系,对企业拥有最高的忠诚度,以事先防范为主,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法律顾问基于合同委托关系,就事论事,以事后处理为主,因此在维护企业形象、声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企业法务工作者远胜于法律顾问。第四,诉诸法律时,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法务工作者通过各个部门和有关项目部,为法律顾问做好各种材料资料的准备,形成确凿的证据,做好服务。

  (二).事后和事前的关系

  从建筑企业来说,事前就是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事后就是诉诸法律,打官司。从建筑业的发展来看,应该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诉诸法律为次,如果建筑企业通过法务工作使法律风险得到控制,事后就不会诉诸法律,所以,建筑企业的法务工作者在懂得法律的基础上,要熟悉企业各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情况,还要熟悉项目部的工作情况,随时发现、解决问题,才能起到事前有预防,事后无麻烦。过去,有的企业打官司败诉,其根本原因就是事前防范风险不到位,材料证据不充分,因此,建筑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重点应以法律为依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例如,有一个建筑企业承建一个开发项目,签合同时,少说了一句话,把两个合作开发商少写了一家,结果两千多万工程款至今要不回来,两个开发商互相推诿,打官司也败诉。这就是法务工作部门在审查合同时候的失职,没有当好参谋、把好关,使企业遭受了巨大损失。

  (三).法务工作部门与企业各部门和项目部的关系

  建筑企业法务部门与各部门是服务的关系,和项目部也是服务的关系。法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对各个部门和项目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才能对建筑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正确草拟、修改、审查企业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审查和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在企业内部进行法律培训,草拟、审查合同等等,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财产信誉损失。比如筑成集团的法务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或项目部不休息的时候,利用中午时间,对项目部人员结合施工的实际进行法律培训,深受项目管理人员的欢迎。又如九龙建筑公司,法务工作人员每个星期下到项目部,把签证拿到企业分类审查,然后存档,对劳务分包的要把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拿到公司签字存档,这样就可以起到控制法律风险的作用。

  (四).法务工作者与建筑企业领导的关系

  很明确,法务工作者与建筑企业领导是被领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法务部门和法务工作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务工作者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能让法务工作人员只当“抄写员”、“灭火队”,起“档案馆”的作用。要创造条件使他们研究法律,熟悉情况,参加决策会议,适时提出法律方面的依据和建议。对于法务工作者来说,除了自身努力以外,对企业的领导要敢于直言,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对企业的发展最忠诚的表现,也是认真负责的具体行动。总之,一句话,建筑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

  四、推进建筑企业法制工作的建设,建筑行业协会功不可没

  2002年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之初,协会领导提出要做企业之家。因此协会围绕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的宗旨,调查了企业的管理现状,发现企业的管理粗放,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转变他们的观念又非一夕之功,要通过大量的工作,润物细无声地去开展,不断地讲事实、摆问题,历时十年,通过大量的工作,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观念有了质的改变。因此在此次调查中,建筑企业普遍反映建筑行业协会在推进建筑企业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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