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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2009/6/15 字体: 来源: 作者:

      本来,“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现实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
      1、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上海公兴搬场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2、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上海公兴搬场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3、误区之三: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很多时候,委托方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可能更为方便,所以实践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代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其实,委托方投保的仅仅是货物财产险,对于因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的代位权。因此,从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4、误区之四:双方代理行为。
    在兼业保险代理情况下,上海搬场公司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业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还代其办理保险事务。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业及时撮合交易,但其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即双方代理。所谓双方代理,就是指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代理权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代理人从事双方代理。在保险活动中,一个代理人如果同时充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代理人,难免顾此失彼,最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双方代理行为还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惯常手法是人为地制造虚假交易,待骗取双方被代理人的资金后携款潜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双方代理的行为是万万不可采取的。

来源:易丰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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