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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法律风险的防范之道

2011/5/16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些年来,高速公路的诉讼案件不仅层出不穷,而且五花八门。在大众媒体压倒性的质疑声中,高速公路变得很弱势,不仅表现在发出的理性声音很容易湮没在一阵阵的批评浪潮中,而且还无缘无故地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牺牲品。

  面对种种“严峻形势”,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除加强服务、提升社会形象外,未雨绸缪,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升应对能力是否可能?如果可能,又该如何行动?

  保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自然是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天生”义务,然而有些问题并不是只通过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努力就能控制与解决。伴随着近些年来高速公路诉讼案件的层出不穷,社会媒体也呈现了“一边倒”态势。在“人人喊打”的浪潮中,理性、客观、公正的声音不仅难以发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正当维权也变得寸步难行,更有甚至于在一些人眼里,高速公路“财大气粗”,因而往往成为了地方政府“维稳”的牺牲品。

  有人戏称,高速公路成为了“高诉”公路。

  高速不“高速”类诉讼

  2005年4月4日,庞某驾车经京津塘高速公路到天津,行驶不久遇到堵车。事后,庞某以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通行条件,仍然要求原价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做法涉嫌违约为由,将负责管理该路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当日所缴车辆通行费的一半。

  类似案例还有河南省郑州市的宋某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宁波市的叶某状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的杨某状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同样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理由提出诉讼的李建军获得了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同意退还的20元高速费。这在业内尚属首次。

  “超期”收费类诉讼

  2007年3月8日,李某行经首都机场高速被收取了10元车辆通行费,于是将首发公司告上法院,称对方“不当得利”。李某称,公开资料证实,首都机场高速路从1993年开始收费,当时修建这条公路的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是11.65亿元,但按照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机场高速路至2005年底收入已超20亿元,早已偿还完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

  ‘首发讼案:司机丢通行卡,讨回90元通行费

  2009年11月26日16时,杨先生在八达岭高速上清进京站驶出时,因无法提供通行卡,被要求交纳全程通行费95元,自称是从沙河进京的杨先生起诉首发公司。2010年7月5日,北京市丰台法院认为,杨先生称其从沙河进京站驶入高速公路,在其不能提供通行卡的情况下,客观上难以举证。但八达岭高速公路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机,首发公司可以核实车辆的驶入站,而其未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丰台法院最终确定,杨先生驾车的驶入站为其主张的沙河进京站,判决首发公司向杨先生返还多收的90元通行费。然而2010年12月1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首发公司返还车主90元通行费”的判决。

  抗冰雪保畅案

  2008年1月30日,刁某驾驶轿车,在冰雪天气结冰路面上超速行驶引发四车连环车祸,导致6名驾乘人员先后死亡。因理赔问题发生争议,与案件有关联的17名当事人诉至湖北省鄂城区人民法院,除请求十余被告赔偿230余万元外、还要求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认定:事故发生之日正是冰雪灾害发生之时,各事故车辆速度均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雨雪天限速,由于超速导致方向失灵造成事故发生,路面冰雪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因。另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抗冰雪灾害中积极进行道路养护,尽到了道路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后判定高速公路公司因无过错而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依照认定的事实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野狗闯祸,高速公路担责案

  2010年8月27日,上海两夫妻在高速公路上突遇一野狗,紧急刹车导致女儿命殒,一怒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案。9月14日,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而原告范某作为实习驾驶员违反了此项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员、乘坐人员应该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死者作为乘坐人员,事发时应当使用安全带等,原告对此事故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以60%为宜。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未尽到保障行车安全的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后果次要的民事责任,以40%为宜。据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某、范某各项损失274313.8元。

  交通设施欠缺案

  2009年4月3日晚19时许,宋某驾车行驶至京津高速进京方向K34附近时,突然发现路中间设置了隔离带,宋某因躲闪不及,撞在隔离带上,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路产设施损坏的后果。事发后,宋某认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未安装照明设备,因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发生。

  随后,宋某委托律师向该路段的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发来律师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鉴于上述规定,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应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无处加油半路抛锚案

  2010年7月21日10时许,广州市民赵绍华驾车通过广深高速公路时,发现车里所剩汽油不多,他便以最省油的速度开往新联加油站,不料,该加油站在2009年9月份就已停止营业。对道路不熟的赵绍华在寻找加油站的途中将汽油耗尽,车子半路“抛锚”。最终他电话求助122,才得以将车拖至另外得加油站加油,为此他付给广深珠高速公路广州路政所290元。最终,他一纸诉状将广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35元服务费,并赔偿其拖车费用290元。对于打官司的动机,赵绍华强调,自己作为一名律师,要求广深公司赔偿300余元没有太大的意义,这次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公益性,是为通行在广深高速公路上的所有驾乘人员打一场公益官司。

  广深公司理应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给所有通行广深高速公路的消费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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