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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在职能的发挥

2011/10/19 字体: 来源: 作者:

浙江省湖州市邮政局 明新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邮政企业与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一样是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它只有在、也只能在既定游戏规则下进行经营活动,才能够长效地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邮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成为国家邮政控股集团公司后,要作为独立主体到市场中去参与竞争,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依法治理的内部运行机制,其重要标志和关键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邮政企业建立依法治理机制的客观要求

  1.建立健全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依法治理机制的法定义务。1997年5月3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邮政在现有体制下是国有独资企业,即使改制为国家邮政控股集团,国有资产仍然处于控股地位,因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建立健全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必要措施。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可以说邮政市场的开放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邮政市场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必然加快。在WTO规则下,邮政企业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经营,不论在技术、管理上与国外企业(特别是国际速递公司)存在多大差距,首先必须按照同样的法律规则开展竞争。同时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我们在经营管理中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要缩小与国外企业的差距,首要是尽快具备与竞争对手同等的法律运用力量。

  3.建立健全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邮政企业重组改制的需要。在目前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邮政企业生产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横向联系越来越广泛,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如果我们不依法处理各种复杂的关系,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也就不可能有发展可言,邮政体制改革也就不可能成功。邮政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开、重组上市,是我们这一代邮政人必须完成的历史课题,它既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上的课题,同时还涉及到公司的设立、资金的募集、公司章程的制定、股票的发行、产权的划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更为复杂的是,这些法律问题总是跟邮政的业务交织在一起,不是对邮政业务十分熟悉的法律人是无法妥善解决的。因而,建立和完善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邮政企业当前改革和将来发展的迫切要求。

邮政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发挥,是邮政企业建立依法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

  邮政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并不仅仅体现为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置,更重要的是体现为企业对经营管理的一种理念和模式以及企业对法律的一种信仰和敬畏。因此,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否发挥真正的出谋划策、保驾护航、依法治企的作用,才是邮政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依法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

   1.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要发挥预防作用。一是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在邮政企业的贯彻实施,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企服务。二是通过参加企业管理活动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和长期战略等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三是参与邮政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查,使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合法可行。四是抓好企业的合同管理。企业合同是企业进行经济往来、实现经济目的的手段,同时也是企业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抓好合同管理是邮政企业法律事务的主要工作。

   2.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要发挥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重点要对决策层、操作层进行宣传和培训。通过介绍和宣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通报已发生的案例,使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适应,并及时吸取案例的教训,增强企业的法律防范意识;对操作层要注重培训他们对具体法律事务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如合同承办人员如何预防受骗,业务人员如何理解业务上的法律关系等。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邮政企业的法律适应能力,使整个企业的全部活动在每个环节上都做到合法而有序。

   3.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要发挥辅助决策职能。邮电分营以来,邮政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传统业务向纵深发展,并不断开发出新业务;管理上也积极创新,推出了三项制度改革和财务一体化改革;信息技术的应用导致网络运行上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外部环境上,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原有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在社会转型期有了一些新的含义。没有法律顾问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决策的法律意见,决策往往就会失误。笔者所在局就有过因为没有法律顾问而作出在畅销杂志上搭销报纸的违法决策,并受到法律的制裁,类似的案件在其他局也有出现。邮政企业法律顾问进入决策层也是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一个表现,同时也有利于其职能的发挥。

   4.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济纠纷中要发挥重要作用。在法制日趋健全的今天,经济纠纷的解决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个有良好法律运用能力的企业往往能够使之在纠纷中赢得主动,从而能够在纠纷中用最少的成本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企业法律顾问参加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不受法律禁止,可以代理企业参与诉讼,基本享有与外聘律师相当的诉讼行为能力。由于邮政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了企业经营决策和企业管理的全过程,比外聘律师更熟悉邮政企业内部的情况,因此代理邮政企业出庭参与诉讼效果更佳。

邮政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具有较多的优越性

  虽说邮政企业可外聘律师来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律师的数量还较少,事实上一位律师同时为好几个企业担任顾问,其精力有限,不可能真正全身心地投入到某一个邮政企业的法律事务之中;邮政企业的法律事务无一不与邮政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和业务有关,而且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要求一个外聘律师对邮政行业的业务工作,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做到融会贯通,显然是不可能的;外聘律师,除受聘于邮政企业外还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中对邮政企业的商业秘密难免不予涉及,容易出现过失泄密的现象,给邮政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而仅靠外聘律师来建立邮政企业依法治理的内部运行机制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要想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邮政企业的法律事务,邮政企业应有隶属于自己的企业法律顾问。

  邮政企业法律顾问是由邮政企业聘任并经注册后专职从事邮政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邮政企业法律顾问的这一性质特征决定了同外聘律师相比其具有的优势和特点:一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比较了解,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经营管理的针对性强;二是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企业繁杂的法律事务中;三是可以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做到事前预防,避免企业涉讼,及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邮政局在成立之初就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运用能力对于邮政的重要,并在国家邮政局和大部分的省级邮政局设置了法律事务部门,但在地市局和县局由于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尚未建立起专门的法律机构,这与邮政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说,邮政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及其配套建设任重而道远,还需我们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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