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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运输企业货运运营中存在的“用工”法律风险

2012/2/21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货运车辆是运输企业存在的最大法律漏洞源
     货运车辆驾驶员容易与运输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逻辑认为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按事故中双方或几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赔偿处理即可,现实中,随着国家对工伤、亡赔偿标准的加大,工伤、亡赔偿标准和应享有待遇已超过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标准,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规定已将所谓“挂靠”车辆的雇员的用工关系归纳为与运输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规定全国范围内各劳动仲裁委凡遇到类似确认用工关系申请时,劳动仲裁部门应依法支持,这就无疑从法规层面对运输企业造成致命危害,这种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将使运输企业处于非常被动局面。
二、完善方面:
     ①完善商业保险,追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现风险转嫁。
     ②建立高素质的涉法案件应急机制,加强团队建设,及时化解各种劳资纠纷,较好的转变原来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做到风险的有效规避。
     ③打通现有的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赔偿机制,实现打通赔偿,不应设定死亡、伤残35万、医疗费15万等条款限制,即在不超过50万元限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全部理赔。
     总之,风险的避免在于防控,只有防控到位才能实现风险的避免,只有运用措施得当,才能将企业的风险转移,只有实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才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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