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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法律之“伤”

2012/9/12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几年,伴随着我国高速公路营运里程的大幅增加和通行流量的增长,其管理中相关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通行速度矛盾、交通事故、附属设施损毁、路政理赔、养护问题等纠纷层出不穷,发生了大量的“争执”甚至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从外部环境上说,一方面是由于广大公路使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配套不够完善。但是,从高速公路企业内部来说,如何正确对待和认识自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地位,明确和区分公路使用者与公路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如何在管理细节中防范营运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带来的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伤害就显得十分必要。

  明晰法律关系和地位

  在高速公路企业运营中,明晰各法律的主体和各方的法律关系十分必要。以高速公路企业与通行者的法律关系为例,目前,许多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是以某某公司的形式来体现,他们是依据《公司法》来设置,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他们与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关系,具体来说,是一个合同关系。

  依照《公路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企业与使用者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公路收费不属于行政规费,而属于使用公路而获得的对价。公路收费权带有盈利目的,权利人能够自由处分,能够将其转让、质押,这些特征都是行政规费所不具备的。而公路管理机构(与路政部门往往是同一机构,隶属于交通主管部门)往往存在于高速公路的管理之中。企业经营高速公路不排除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公路管理机构与通行者并非仅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其可能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三种,分别是当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路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因通行者必须履行路政管理方面的义务,双方可以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当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负有交费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有收费的权利,双方形成的关系便是合同关系;当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养护者的身份出现时,由于养护不当的原因而造成通行者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双方之间便形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此外,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高速公路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省公安部门在交通警察总队的基础内部设置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对各省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当然,高速公路涉及的各个法律主体中包括使用者(驾驶人员),在法律纠纷中,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涉及驾驶员、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单位、其它受害人、保险公司等。

  识别法律风险

  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高速公路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模块构成,被称之为ACE法律风险动态管理体系,即法律风险的分析(Analyze)、法律风险的评估(Evaluate)和法律风险的控制(Control)。其中分析模块的功能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测评,全面、系统地认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是三个循环的环节,诉讼是法律风险最典型的体现,案件最能够说明法律问题,所以风险识别需要从案件的多角度分析来完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就是法律风险的“风险点”。

  要全面梳理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那就是要阐明高速公路上诉讼的类型、营运企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认知、承担责任的方式等等。对应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梳理和解析就十分重要。

  高速公路企业在管理中涉及的具体法律权利和义务高速公路企业的合同义务问题诸如高速公路企业对高速公路有维护完好、保证车辆高速行驶而畅通无阻的义务;高速公路企业没有检查车辆、拦截、阻止违章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的权利和义务,因为高速公路企业是一个普通民事主体,没有行政执法权;高速公路企业的过错是推定过错,只要高速公路企业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应当认定其有过错,应当负赔偿责任;从民法理论以及目前法律法规的导向来看,高速公路企业管理高速公路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高速公路企业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等等都需要明确,只有如此才能在尽可能的避免法律之“伤”。

  对涉讼案件适用法律“风险点”的反思目前,因我国尚无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同时由于国内各省(区、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体制不同,致使管理高速公路的模式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这个现状给我们的风险识别工作会带来麻烦,但是也有助于我们对高速公路企业法律风险的“风险点”有更加深刻地认识。

  对于许多高速公路企业涉诉案件的普遍特点,无论是合同违约关系,还是侵权关系,在法院判决高速公路企业承担责任的案件中,都“指出” 了法律“风险点”,散落的物品、被打开的软隔离、突然落石、小狗横穿高速公路、未封路导致交通事故、施工路段标志摆放不规范等等。

  法律风险评估

  在ACE法律风险动态管理体系中,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也就是风险识别后,随之而来的的工作就是法律风险的评估,“所谓法律风险的评估,就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是对风险识别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处理,得到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及法律责任的性质、程度的相关信息,为选择风险处理方法、进行正确的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对近年来发生在省内外的许多高速公路案件的仔细研究后,可以发现这些法律问题完全可以规避,手段就是加强管理,如果管理到位,这些案情(一般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就不存在。

  按照风险分析的一般方法,可以从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展开高速公路企业运营法律风险评估。影响程度的法律风险评估比较难,高速公路企业在上述案例承担的经济责任或许不算大,但是,考虑到高速公路的社会属性,其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影响是很大的,在下表中同样可以把这样的法律风险归为“高度风险区”。

  许多高速公路案例说明,高速公路企业的许多纠纷甚至诉讼,发生的频率高,影响(包含经济损失和不利的社会影响)

  大,可以说,高速公路企业就其运营过程来说,法律风险是很大的,其来源就是管理中出现了瑕疵甚至漏洞。

  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机制建设的总体框架和管理思想根据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战略要求和企业法律工作实际情况,高速公路企业应该明确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那就是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以行业规范的切实执行为中心,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

  法律风险控制的全面性。我们在建设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过程中的整体思路是:运用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识别和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统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措施要求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流程,从而构成一个可以协调运作的有机整体即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法律风险控制的整体性。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于法律风险的控制也必须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也就是各个收费站、收费班组,使法律风险的管理真正成为全面管理、全体管理、全过程管理。

  确保体系运行的持续性。法律风险伴随着企业成立、发展、终结的整个周期,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高速公路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也是一个闭环的、动态的运行结构,它会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运行的周期,比如法律环境、体制政策的变化等,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优化,保证风险体系始终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高速公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具体操作建立起高速公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是在提高高速公路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加强具体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具体来说是制度建立的问题。

  建立健全律师制度。应该按照或者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各个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各具体营运企业应该有专人管理法律事务。要大力发挥企业法务人员的作用,改变他们事务性管理的工作方式,事务性处理无法实现对高速公路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因此,需要创新思维,开创一个管理型的工作方式。

  建立“以案说法”制度。高速公路企业在诉讼结束后,应该将案情资料予以归档,并定期对员工“以案说法”,要求他们在具体业务流程中予以整改,同样的法律责任不能承担两次。

  加强法律风险分析。高速公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对所有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法律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标准来衡量。

  过程控制是关键。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高速公路企业运作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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