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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快递企业5种行为最高可罚5万

2012/9/27 字体: 来源: 作者:

《福建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省首部邮政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小区信报箱工程要专项验收

《条例》着力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时,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减免通行费。

根据《条例》,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住宅信报箱应按住宅套数设置。

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信报箱工程也要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等均应参加验收。

支持开辟闽台联运邮路

福建在闽台邮政交流合作中具有独特区位优势,《条例》将“闽台邮政合作”设为专章,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闽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开辟闽台联运邮路,开通闽台邮政专船,扩大两岸邮件运输空中直航范围,促进两岸之间互发各类邮件和快件的中转地和集散地建设。

此外,鼓励闽台之间开办电子商务和以金融、保险为基础的服务外包等新业务,互设快递企业或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开展以书信、集邮、家乡包裹、特产礼品寄递等为主题的邮政合作交流,闽台邮政、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同业人员定期对话、互访交流和业务合作等。从事这些规定合作项目的,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应的扶持政策。

快递员等不得有5种行为

根据《条例》,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五种行为。

这五种行为包括:无故拒绝办理邮政业务;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条例》,违反以上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该规定也适用于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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