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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信业务外包 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2008/6/26 字体: 来源: 作者: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在制訂,其征求意見稿已經對外公布,可以說,對勞動者的保護以及勞動法律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熱點。當前,電信運營企業為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正在大力推進業務外包工作,主要的做法就是把運維、客戶服務等勞動密集型業務發包給外包公司,以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那麼,應當怎樣以法律的視角來看待電信業務外包問題呢?

電信業務外包的內涵和外延

業務外包(outsourcing)英文直譯為“外部尋源”,意為企業將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輔助性的功能或業務外包給外部專業服務機構,利用它們的專長和優勢來提高整體效率和競爭力,利用外部資源來完成組織自身的再設計和發展,而自身僅專注於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功能和業務。根據當前電信運營企業推行業務外包的實際情況,可對電信業務外包的內涵表述如下:業務外包是指企業將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部分業務或工作,如客戶服務、末梢維護等,委托給企業以外的專業服務公司、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具體實施,並支付報酬的經營管理方式。

當前,各電信運營企業外包的電信業務主要有:網絡維護業務、電話的裝移機、營業廳的業務受理、電話號碼查詢、電信業務咨詢、電信服務投訴的受理、營銷業務、信息采編等。

業務外包的法律途徑

業務外包在法律上並無直接而明確的規定,不能直接與現行的某項法律制度對號入座。從外包業務的種類及實現方式看,電信業務外包在法律上的實現途徑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業務代理。《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原信息產業部《關於規範代理電信業務行為等規定的通知》(信部電函[2004]185號)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代理其實施電信業務市場銷售、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代理商不是獨立的電信業務經營主體,其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由委托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承擔;代理商必須以委托其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名義、業務品牌提供服務或收取通信費用,必須使用委托其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碼號等電信資源;代理商在經營中不能自行改變服務內容和資費標準,不得超出電信業務經營者委托其代理的業務範圍提供電信服務。可見,電信業務的代理即指外包商接受電信運營企業委托,在授權範圍內,以電信運營企業的名義對外開展工作,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該電信運營企業。該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營銷業務的代理、營業廳的業務受理、電話號碼查詢、電信業務咨詢、電信服務投訴的受理、面向客戶的裝移機等。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以下兩種操作形式:

1.外包商完全以電信運營企業的名義,自己的名義並不出現,即用戶感受不到外包方的存在,如電話號碼查詢、電信業務咨詢、電信服務投訴的受理、面向客戶的裝移機等。

2.外包商以電信運營企業的名義辦理業務,相關法律後果由電信運營企業承擔,但外包商的名義仍然出現,用戶能夠明確認識到是代理商在提供服務。如固話、移動電話、寬帶等電信業務受理的代理。

另一種是業務承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電信業務承攬即外包商按照電信運營企業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電信運營企業支付報酬。主要適用於:單純面向線路和設備的維修、保養、檢驗,員工培訓等。業務承攬與業務代理的最大不同就是:業務代理面向用戶,而業務承攬面向線路、設備或某項事務性工作;業務代理是以電信運營企業的名義進行的,而業務承攬是以外包方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承攬在民法上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本文所稱電信業務承攬指具有連續性、持續性的業務承攬,而對於一次性的承攬,如宣傳單的印制、電話卡的定制、電梯的檢驗等,均不在本文所稱的業務承攬的範疇之內。

上述兩種途徑,在實際的外包工作中存在混合的情況,即同一項外包工作可能同時包含有業務代理和業務承攬。

同時,外包商也應具備一定條件。對於業務代理,由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開展工作,法律對外包商沒有資質等方面的強制性要求,外包商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原信息產業部《關於規範代理電信業務行為等規定的通知》(信部電函[2004]185號)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代理其實施電信業務市場銷售、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對於業務承攬,法律對承攬方沒有統一的資格要求,承攬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但對特殊業務如工程施工、設計、監理及電梯維修檢驗等,相關法規規定承攬方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對於當前的電信業務承攬,法律沒有關於資質的統一要求,但如果涉及電信工程施工、設計、監理和繫統集成,則要求具備相應資質。

業務外包中的連帶賠償責任

電信業務外包後,並不等於對外包員工的法律責任就絕對完全由外包商承擔,在特定情況下,發包電信運營企業仍然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安全生產連帶賠償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該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在外包商的選擇方面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凡外包業務中涉及資質要求的,外包商必須具備相應資質。(2)外包商應當具備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生產組織管理能力,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設施符合要求,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到位。凡是無辦公場所、無相應管理人員、無一定資金保障的“三無”公司,應當被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3)對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的業務外包應當慎重。筆者認為,除單純的電信業務營銷代理可以外包給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外,其他業務尤其是安全生產風險較大的業務,不宜外包給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

勞動用工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對於“個人承包經營”沒有明確的解釋,狹義的解釋是“對企業或者企業分支機構的承包經營”,而廣義的解釋則是“對所有業務的承攬”,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當前,某些電信運營企業將部分營業廳或鄉鎮營業部外包給個人,毫無疑問符合該條規定,一旦出現該條規定的情況,就應當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當包括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勞務派遣連帶賠償責任。一旦電信業務外包被相關機構認定為勞務派遣,那麼發包電信運營企業極有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加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勞動立法的根本宗旨,是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各電信運營企業在推進業務外包工作的過程中,應當嚴守國家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應當規範業務外包工作,有效控制法律風險。

(田玉波 中國信息產業網-人民郵電報)

文章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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