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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网吧:必须经过的法律环节

2009/11/30 字体: 来源: 作者:

       文化部于2003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目的是让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的网吧(网吧联盟网吧新闻搜狗)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逐步占据市场主流,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壮大。
      然而一年来网吧连锁经营的整体现状却表明当年的跑马占地时的理想和预期并没有实现,反而越发使得网吧行业陷入了连锁的困境之中。面对困境,学者、企业家、政府、业主都竟相探讨其成因,有人认为是因为没有创造出新的赢利运营模式;有人认为是因为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有人认为是因为没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还有人认为是因为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没有能够很好的融入,而从法律的视角考察网吧的连锁经营,笔者认为:对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的缺乏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和延缓了中国网吧连锁经营的步伐。
      其实网吧连锁经营尤其是其中的特许经营模式不但涉及到合同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大量的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税收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同时现阶段存在的大量涉及网吧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是经营者在连锁经营中必须考虑的。如何确定运营商和加盟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被特许加盟者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特许运营商是否要承担责任?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解决,市场正当竞争谁来保障?等等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都建立在了解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说在既有的政策、法律环境下通过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更好的减少风险,并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预防机制无论对于网吧连锁运营企业还是加盟者来说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概念的厘定连锁经营是指流通领域中若干经营同类商品的店铺,以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联结起来,使用统一商号、统一管理、分散经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商业经营形式。它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大流通的基础之上,并且被认为是零售商业的第三次革命。连锁经营自1859年在美国纽约诞生以来,已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巨大成功。
      1986年,天津立达集团公司首开中国商业连锁经营之先河。随后连锁经营在中国得到了迅猛发展。如今国内市场已有连锁公司近千家,连锁店数目逾万。通常连锁经营的模式根据主体参与方式的不同分为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特许连锁三种。
应该说连锁经营本身是一个商业性的概念,具体的运营模式才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对网吧连锁而言,主要涉及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两种,从目前国内的情况看来,主要以特许连锁网吧居多。
      直营连锁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运营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运营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网吧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
      而特许连锁是指网吧连锁运营商即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网吧加盟方即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由于直营连锁与通常的公司运做没什么区别,而且是由运营公司投资控股,只是分散各地营业而已,因此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简单,笔者在此重点论述网吧特许连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契约制度是根基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是建立在一个个独立自主的经济主体通过真实的意思表达签定契约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可以说契约制度是其根基,在法律的术语中,契约就是合同,因此网吧连锁,尤其是特许连锁必须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接受合同法相关制度的调整。
      特许经营模式是一种授权模式,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约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的合同。
      由于我国针对网吧连锁经营的相关规定要求连锁经营的网吧必须做到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统一上网首页、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因此各加盟网吧也就是现存的单体网吧就只有通过加盟网吧连锁运营商,通过支付相应的加盟费、保证金,以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才能取得相应的授权。
      在这里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授权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也通过合同关系约定的,而合同中关于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许可的形式、相关权利的保留、合同的解除以及对违反合同的处理等方面的约定,都与合同法律制度息息相关。
      知识产权是灵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财产权,表现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益,而一定意义上的垄断就表征着一定数量的财富。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将知识产权制度称为是为“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的制度,从而最终达到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
      现今比较有远见的国家和企业都在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网吧连锁而言,被特许方之所以要花费不菲的费用来加盟,很大的程度上是看中了特许方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背后所隐含的巨大市场利益。笔者认为,网吧连锁经营中主要涉及到着作权、商标标示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四个方面,现分别论述如下:
      1、着作权问题
     网吧连锁行业的着作权问题主要体现在连锁运营商将自己拥有着作权的作品(例如经营手册、计算机网页设计、广告词、宣传册、店铺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通过着作权授权使用合同授予加盟的网吧,连锁运营商委托他人设计的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以及个加盟网吧中使用的软件着作权是否存在盗版三个方面。
     根据相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授权使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格式将授权的标的、范围、期限、报酬、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给予明确;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使用盗版的软件是违反软件保护条例的侵权行为,作为连锁网吧更应该积极采用正版软件,以免受到侵犯的指控。
     2、商标标识权问
     题网吧连锁经营必须要有统一的企业识别系统。商标是企业的招牌之所在,通常的网吧连锁运营商是用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来作为其商标标示给予注册的,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选择那些显着性较为突出的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包括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域名、专利、版权等,因此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尽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必要的调查、检索,以免与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而产生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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