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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游免费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2010/3/4 字体: 来源: 作者:

      1月16日,中国苏州迎来了规模最大的一次网游年会。

      "我认为,这是产业进入一个新时期的转折点。"其时,新闻出版署副司长寇晓伟对2007年中国网游的高成长做了如下总结——"中国网游行业已经进入快速、健全、稳定发展的新阶段。中国已经在打造一个产业品牌。"

      而转型"免费运营"商业模式,成为中国网游重现辉煌的重要原因之一。

      免费运营又叫"按道具收费",即降调游戏门槛,不强调时间投入,运营商主要依靠玩家买卖道具收费。免费运营最早由福州网龙在走出国门时采用,但国内市场哪个公司率先采用免费运营模式,目前尚有争议。

      一种说法是2005年底率先进入转型的盛大,另外一种说法则是2007年中国网游界的明星巨人网络,其巨作<征途>于2006年初投入公测,并几乎成为免费运营成功的代名词。

      目前,免费运营模式已被各大网游公司纷纷效仿。在此背景下,一名专事研究IT产业相关法律问题的中国律师通过与多位海外律师的交流,希望能未雨绸缪给各公司高管提个醒——"相关企业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盈利模式的法律研究,避免和防范法律风险。

      "免费运营"话题涉及虚拟财产合法性,目前在全球仍极富争议。2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个判决在法律文书中明确QQ号码和Q币未被我国法律列入保护财产之列,更加证明此话题应引起一定关注。

      以下是,律师刘春泉发来的<中国网游免费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征途网络上市,盛大宣布免费,可以视为是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免费时代的一个正式开始。免费是一种以虚拟物的出售获得收入的经营模式,虽然迄今为止巨人网络和盛大都非常成功,但事实上,这种模式自诞生至今一直遭遇各种质疑。

      由于巨人网络和盛大等目前的主要网络游戏企业都是美国等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美国的法律对信息披露等有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相关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游戏盈利模式的法律研究,避免和防范法律风险。

      就目前的认识和研究范围内,笔者认为目前的网络游戏免费运营模式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盈利模式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支撑,可能存在海外上市法律风险披露不够完整的法律风险。

      有关虚拟物是否构成"虚拟财产",以及是否应当立法予以保护的问题,在中国法律界有较大争议。本人对此持反对态度,当然也有不少人力主应立法保护。

      但是,我认为有一点应当明确,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虚拟物在我国法律上是缺乏成为"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虚拟财产"说法本身不准确。目前不过是因为已被大家使用习惯并沿用下来。

      本文写成后两个月因为专业性较强没有媒体发表,但是此期间,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个判决在法律文书中明确了QQ号码和Q币未被我国法律列入保护的财产之列 ,证明司法实践有人支持笔者的分析。

      根据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一位法律专家讲课时提供的信息,当年在<物权法>立法讨论时,有人曾提出要把"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范畴予以保护。后来,这个观点没有被采纳,也幸亏没有采纳。

      因为虚拟物看起来是玩家通过花时间打游戏打来的,或者是用金钱买来的,但事实上,虚拟物的产生、变更、交换、价值、灭失及相关规律都依赖于运营企业自身设置,其物理形式表现为"电磁记录",而复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

      游戏企业一旦破产倒闭关掉服务器,所有玩家的虚拟财产顷刻间就会化为乌有。因而,虚拟物要用立法手段予以保护,存在非常多困难。

      就此,笔者不主张立法,而主张通过建立类似国际体育组织那样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方式解决相关的争议,保护玩家利益。

      然而,既然中国成文法律上没有虚拟财产立法依据,那么以虚拟物的销售收入为收入来源的免费游戏的盈利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为",这是法治健全的国家比较容易接受的理念,也就是说,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么我怎么做就都是合法的;另外一方面,从中国目前的现实来说,在成文法没有相关明确规定情况下,要获得法律保护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现实困难。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美国有好事者以信息披露中法律风险提示不充分为由提起诉讼,恐怕对美国上市的这些企业就都可能存在重大诉讼法律风险。

      再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姑且假设法律不会以依据不足为由禁止,即便不禁止,由于依据不足,那么国家出台立法和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就很大。免费模式的盈利来源与虚拟物出卖是目前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政策法律有变动,则影响公司盈利预期,很可能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影响股票市场的表现。

      (2)财务表未计提损失准备

      目前,网络游戏的毛利率在90%以上,如此暴利导致大量企业只看到了企业盈利的一面,没有考虑财务风险。企业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也缺乏预期和防范。

      但根据经验,我们知道在一些人类应对风险经验比较丰富的领域,企业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损失准备、投保商业保险等,不过,在网络游戏这样的新领域风险暴露明显不足,相关的会计措施是否适当,恐怕也需要时间来检验。

      (3)网络游戏企业的盈利与负债是否客观真实有待研究

      按照目前实践,网络游戏企业的收入都计入企业营业收入。但是,至今未见任何企业将玩家的权益计入企业负债。

      如果企业公布的财务报表未显示对网民的负债,那么就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即虚拟财产的游戏规则,在多少年内有效?以及有没有限制?是不是企业可以收了钱后随时终止?

      如果没有限制,在网络游戏不能达到盈利收支平衡时,公司希望选择关闭,但是这将对网民构成违约,这种违约的法律风险是不是可以预见的?目前还有待检验。

      (4)网络游戏企业经营风险缺乏提示

      网络游戏企业有没有运营风险?当然应该是有的。2007年完美时空回档清零做法,在玩家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媒体也曾提出批评。

      笔者没有研究过美国上市的那些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信息披露文件,不知道其对风险的披露是否满足当地证券市场的法规要求。但是笔者担心,一旦披露不全,例如病毒、游戏规则漏洞等,在计算机互联网领域都是可以预见的风险,目前类似完美时空采取的回档清零的做法一旦在美国法律环境下,有可能就会有严重的法律风险。

      (5)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由于网络游戏是新经济产物,网络游戏的风险可能远远不止于以上讨论,如何满足美国等法治国家的风险披露要求?笔者以为没有别的更好办法,只能由企业加强相关法律的研究,在游戏的研发、规则设计、盈利渠道的设计等方面必须进行法律研究和论证,加强对法律风险、运营风险的提示和披露,以避免让人抓住把柄提起诉讼。

      第二, 购买保险。

      诉讼法律风险不是企业自身能掌控的,考虑到美国等国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等巨大的法律成本,笔者一直建议主管部门协调国内保险企业推出法律风险保险,这样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提高应对海外诉讼的能力,避免企业一旦涉诉即便不被拖垮,也几乎脱掉一层皮的局面。

      第三,财务计提准备。

      虽然目前法律和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要求,但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可以完全避免风险,在财务上前瞻性的做出相关处理,是游戏企业应当考虑的事项。这个工作做得早,日积月累,可以实现存小钱办大事。一旦遇到相关风险也不至于给企业造成较大震荡。

      第四,积极参与立法研究,行业自律。

      行业在这个问题上有共同利益,应团结起来共同争取商谈解决方案。目前,外国公司在华通过各种活动影响立法和国家政策制定的活动非常多。但是,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还很少,付诸行动更加罕见。

      广大民营企业应当利用企业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源,深入研究相关产业的问题,出以公心,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在捍卫国家经济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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