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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的法律风险

2010/5/6 字体: 来源: 作者:

 IDC(Internet Data Center),即互联网数据中心,是专门承接IT资源外包以及专业网络服务的数据中心。IDC为各类用户提供一个安全、可靠、高速、可扩展的网络服务场所。它是向企业、集团用户提供多项数据业务包括增值应用的基础,是电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IDC业务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即基础服务类、应用服务类、增值服务类。基础服务类包括服务器托管、服务器租赁、专线接入等;应用服务类包括域名服务、虚拟主机、企业邮箱、网站建设等;增值服务类包括流量分析、带宽分配、网络安全等。

关于IDC的法律责任问题

  鉴于IDC的特殊地位,其法律责任问题也必然会比较复杂。目前,如若明确IDC的法律责任问题,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必须明确:软件产品、数字产品是否可以归为产品质量法所管制的产品范围的问题;服务质量责任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系统集成的质量责任问题及其与建筑工程的关系;IDC相关软件、硬件提供商的法律责任;IDC相关资源提供者(如场地、电信资源、电力资源)的法律责任问题等。而目前法律上这些问题的解决恐怕还要假以时日,前不久的电信海缆故障事件就反映出我们在电信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机制还不是很完善。

关于解决IDC相关法律问题的展望

  IDC改变了以往互联网的运作和经营模式,它实质上就是在重新创建互联网业务的价值链,使得参加互联网的每一方,无论是电信运营商、ISP、ICP、电子商务企业还是IDC,都能专注其特长,促成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规模化。

    计划体制发展起来的我国电信产业存在着从电信运营到服务都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特点,而电信运营和服务的专业化又是网络经济带来的发展新趋势。所以,IDC作为互联网和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我们在其发展初期能否认真借鉴国外模式,发展出有中国特色并适合网络经济发展的模式,对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将是十分重要的。而对于IDC的政策法律问题,我们应很好地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为IDC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具体地,我们的相关思路主要包括:

1、IDC的相关政策法律环境的完善应当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中既包括必要的产业扶植政策,也应有完善的法制环境,尤其是相关促进资本融合和产业融合的法制环境。

2、尽量避免法律过分滞后于技术和市场的发展,由于IDC的投入较大,涉及面也很广,并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所以,这方面法律的灰色区域的长期存在是十分不利于该产业的发展的。

3、目前看来,对于大部分的IDC,必要的经营许可(可能主要是经营增值电信的经营许可)在所难免,但同时要十分注意避免经营许可中的重复管理与管理冲突(这一问题在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还要尽量使相应的许可程序简便易行。

4、在对待外资介入的问题上,本着积极欢迎的态度,在加入WTO和电信立法的大环境下,应尽早明确相关政策。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管理规范需遵守。由于互联网是全球性都可参与的联系访问,法律法规问题不仅仅只是中国法律法规,其他国家地区也都分别有各自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电信法》,如中国公民使用海外/国际机房相关业务,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电信法》,也必须遵守使用机房所在地的国家《电信法》法律法规。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律法规

《电信法》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二条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2.美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从六大关键领域管理互联网:

一、版权问题。

二、商务管理问题。

三、成人网站管理和儿童互联网权利保护问题。

四、垃圾邮件问题。

五、隐私权保护与反诽谤问题。

六、对公民互联网通信监控问题。

3.日本互联网相关管理法律法规

《交友类网站限制法》规定利用交友类网站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是一种犯罪行为;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时要采取措施,明示禁止儿童利用;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防止儿童浏览交友类网站,如使用过滤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等。

《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根据这部法律,非法使用他人账户和密码,或利用其他攻击手段读取自己无权访问的计算机资源,都属于犯罪行为,将被判刑或罚款。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泄露他人密码均将被处以罚款。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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