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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业务侵犯隐私权的风险与对策

2010/11/3 字体: 来源: 作者:

      电信业务在满足用户各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比以往更多的、更复杂的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这给国家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企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Vodafone公司2008年针对投资者的一项社会责任调查表明,客户隐私保护问题的受关注程度仅次于气候变化问题,排名第二。

  在国内,随着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电信业务在满足用户各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比以往更多的、更复杂的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这给国家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企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008年315晚会曝光了分众无线“垃圾短信”事件,导致了分众无线的主营业务被停止,最终分众无线停止经营。

  近年来,电信运营商或SP因涉嫌侵犯隐私权而遭到用户起诉的案件屡见不鲜。

  运营商为规避因业务侵犯隐私权带来的风险,应该如何有效的规划和管理移动增值业务,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移动增值业务相关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分析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我国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这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法律、法规涉及所有业务。可分为三类:内容承载类业务,包括短信、彩信、手机邮件、手机广告、手机报、手机阅读、移动IM、手机邮箱、手机社区、手机博客、手机电视;位置类业务,包括手机定位、手机导航;;其他业务。前两类业务我们在下文中重点讨论。

  涉及到隐私权的移动增值业务的探讨

  内容承载类业务,在这里指的是传递内容或传输数据的移动增值业务,主要包括包括短信、彩信、手机邮件、手机广告、手机报、手机阅读、移动IM、手机邮箱、手机社区、手机博客、手机电视。

  内容承载类业务传递的是文本、图像或邮件等内容。这些内容可以包含用户基本信息、用户通信信息、用户通信活动、其他隐私信息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传递这些内容,特别是传递给不合适的对象,会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内容承载类业务都有发送方和接收方。接收方往往是被动接受型的,接收方难以控制收到的内容。

  如果发送方有商业目的或其他目的,发送对接收方没有价值或对接收方有损害的信息,接收方只能被动接收。这侵犯了接收方的通信自由,打扰了接收方的生活,涉及到了侵犯隐私权。因为发送方使用运营商的网络,运营商也会有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风险。所以运营商或SP向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必须事先经得用户同意。

  消息类业务的发送方和接收方可以是一对一的,也可以是一对多、多对一的。

  在一对多的情况下,如果传递了涉及侵犯隐私权的内容,或者发送了对接收方没有价值或对接收方有损害的信息,造成的影响都比较大。

  有的业务(定向广告)如是建立在在对用户的通信消费信息乃至个人基础信息、手机信息、地理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的。

  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应让用户具有知情权并可选择,并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至让他人得知。

  定位类业务,指通过无线终端(如手机、PDA等)和无线网络的配合,确定移动用户的实际位置信息(经纬度坐标数据),从而提供用户所需的与位置和方向相关的增值服务。

  定位类业务有两种使用情境,一是手机使用者的自我定位,另一种是在手机使用者的允许下,其他人(对方)通过移动网络了解用户所在的地理位置。

  在第二种情境中,用户所在的位置带有高度的隐私性,让他人了解,首先要确认对方的身份,接着让被定位用户了解位置信息使用的项目、方法、时间范围和使用者的范围,并经过被定位的本人同意,最后才能开通业务。

  与手机广告相结合,如向特定区域的用户发送广告信息。这种情况下参照上文中对于消息类业务的探讨。可以基于手机定位业务进行数据挖掘。

  运营商或SP可以根据用户的手机位置(活动轨迹)信息,结合掌握的用户基本信息、通信信息进行数据挖掘,确定用户的消费特点、需求特点,以对多个用户进行细分,获得的结果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提供给第三方。

  数据挖掘的使用,需要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加以规范。现在运营商或SP需要注意的是,防止对数据挖掘结果的滥用,如对利用的方法和范围加以限定,对利用数据的第三方加以甄选和规范。

      运营商的对策

  WAP网站广告,WAP广告因其极强的分众性、互动性、精准性和用户粘度,又容易为消费者接受,已经成为占主流地位的无线互联网广告。2009年中国无线营销市场WAP类广告在无线营销整体占比达47.4%,其规模同比增长76.8%,与消息类广告同比下跌1.3%相比,WAP类广告已成为无线营销市场最大推动力量。

  从2009年底开始的手机扫黄运动,使得WAP网站广告市场2010年较上年可能下滑,处于行业领导地位的电信运营商对于WAP广告如何规范运营,值得探讨。

  运营商自身有WAP网站,也有网站经营者与运营商签约的WAP网站,还有独立WAP网站,对于这些网站,如何根据这些网站的特点和与运营商合作的紧密度不同进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运营商必须关注的问题。

  对于独立WAP网站,运营商为其提供通道,但对其传播内容、日常服务应通过拨测、处理用户投诉的方法进行监督。

  运营商自身WAP网站的规范运营,运营商自身的WAP网站,由运营商或紧密合作伙伴运营,影响大,关系到运营商的切实利益和品牌形象,应规范运营,防止侵犯用户权利的情况发生。

  手机定位业务,用户的位置是用户的隐私内容,运营商应保证只有合法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过被定位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此业务。用户审核分企业和个人。对于企业定位用户位置的,企业应提供工商经营许可证、与运营商签订的业务使用协议、被定位人员的知情同意书。运营商审核上述材料后与之签约,签约后才能开通此业务。

  对于个人定位其他用户位置的,个人必须是留有身份信息的个人用户,提供个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且经过被定位用户本人的同意。

  运营商对手机定位的业务介绍、用户定制页面应有统一的模板:业务介绍应条理清楚,首先告知哪些地理位置信息将被使用、如何使用、时间需要多长以及用户是否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同样的地理位置信息以便获得相关的订阅服务内容,并包括资费、退订方法;

  用户定制页面应清楚,突出用户选择键,并有客户的二次确认,以防止误订;定制流程包括向用户进行业务介绍、向用户发送定制页面、用户选择后系统回应、用户二次确认后系统确认。

  业务使用和定制频次应分为单次、定期和无固定期限;业务使用时间应分段,方便用户选择(如周一-周五开通,周六-周日关闭)。

  应向被定位用户提供免费、随时退出的、方便操作的退出机制。

  用户被其他人(对方)定位时,用户手机上应有被定位的特定显示;鼓励用户使用带有手机定位开关功能的手机,用户只要关闭手机定位功能,他人就不能对其进行定位。

  在客户服务热线中,设计专门的手机定位的选择,由专门的手机短信广告的台席接受用户咨询和投诉。并严格业务投诉及处理流程,包括手机短信广告台席接电话、转接其他部门、与客户通报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移动增值业务在满足用户需求并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风险。为满足用户对保护隐私的需求,规避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运营商应充分了解用户需求,遵循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业务规划和管理,保障移动增值业务的良性快速发展。 【通信产业网讯】(中天创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员 任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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