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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指引|公共数据开放合规制度简析

2020/9/9 字体: 来源:鲸云维度 作者:数据合规项目组


01


公共数据开放的立法现状


公共数据,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2020年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到政务数据公开问题,第五章规定了政务数据安全开放的重要内容及国家机关的相应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升政务数据的依法收集、使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政务数据安全;委托他人存储加工的审批与监督义务等。此外,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数据安全是目前大数据时代备受瞩目的话题,公共数据开放更是数据安全管理中的关键一环。


为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推动数字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在为推进公共数据开放而努力,目前上海市、浙江省、天津市政府或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已制定出公共数据开放办法。


1.《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2019年10月1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办法”)正式施行,是全国首部针对公共数据开放的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办法》共8章48条,以开放机制、平台建设、数据利用、监督保障这几个版块为重点,首次提出分级分类开放模式,对开放数据进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期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的需求。


2.《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8月1日,《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办法”)正式实施,是中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浙江省办法》共7章48条,围绕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发展、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提出浙江方案和措施。也首次明确了大数据局主管部门法定地位和相应的责任,并特别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制度。


3.《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7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天津市办法”)。该《天津市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就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共数据资源做出指导。


4.《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


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7月1日施行。《规定》共7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和资源目录、公共数据采集 、公共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等方面。成都市政府极力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02

相关政府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介



1.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现已开放45个数据部门,98个数据开放机构,2101个数据集(其中646个数据接口),89个数据应用 31599个数据项,52438293条数据。


2.无锡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无锡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现开放部门/区县数量63个 、数据集1746类 /、数据总量24716103条 、数据接口1393个 、数据应用12个。


3.河南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河南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现有部门47个,领域20个,数据量356.72万,数据集806个,API1607个,应用10个。


4.成都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成都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现有1,751个开放目录、1,810个开放数据集、58个部门、22个区县、1.05亿条数据、5,729个数据文件、78个API、13个应用。


5.大庆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大庆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现有公共数据共133类、377.2万条。


02


                    公共数据开放规定中涉及的合规内容指引




1.公共数据开放分类合规


公共数据开放属性一般分为禁止开放类、受限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获得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


禁止开放类公共数据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因数据获取协议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等禁止开放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包括: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其指向的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开放,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开放将严重挤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资源、影响公共数据处理运行效率的;开放后预计带来特别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但现阶段安全风险难以评估的。


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另外,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不得擅自将无条件开放类数据转为或者确定为受限开放类数据,因安全管理需要转为受限开放类数据的,应当向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现有受限开放类数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数据。



2.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合规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数据开放主体)负责相应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开放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开放平台。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放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对开放数据进行脱敏、脱密等处理;对拟开放数据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其他渠道开放公共数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记录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全过程以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记录开放平台中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的全程行为;处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异议或者告知;履行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如有违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共数据采集合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采集各类数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数据;采集公共数据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采集数据。


4.公共数据利用合规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生危害公共数据安全的事件;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从“蚂蚁”诉“朗动”案看利用公共数据行为侵权问题

   

公共数据具有开放共享的属性,但并不代表公共数据利用者可以对公共数据肆无忌惮地使用,相反,利用公共数据应遵守合理的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


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微贷”)因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动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在企查查上发布、推送有关蚂蚁微贷公司清算误导信息,对其提起诉讼。朗动公司辩称该条推送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身并未对信息另行编辑。事实证明,该条清算信息的确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过,但不属于2019年5月5日新增或变更的信息。但就是这样一条“过时”的推送信息,造成了蚂蚁金服、蚂蚁微贷商誉上的极大损失。


 法院认为 ·

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应当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利用并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合法权益。朗动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抓取蚂蚁微贷公司的企业信息,虽然数据本身来源于公共数据,但是信息的发布和推送行为应当保持与蚂蚁微贷公司企业信息的一致性,即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信息,不应因数据来源的公共属性,而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商业利益。


 思考

由此可以看出,公共数据行业虽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行业规范尚不成熟,但公共数据利用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应恪守。尤其像朗动公司这类大数据分析企业,在利用公共数据时应秉持数据来源合法、注重信息时效、保障信息质量等原则。另外,从监管的角度,可以通过制定相应规范约束大数据分析企业利用公共数据侵权行为,以实现公共数据的正当价值、促进公共数据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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