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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风险分析原则

2008/12/23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由于食品和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都悉悉相关,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每个人的事,也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大事。为改变过去我国在食品安全处理方面处于被动的局面,学者建议我国政府部门采用“风险性分析”这一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原则,建立负责风险评估和交流的专业机构,有效避免由媒体炒作和消费者认识误区所引起的社会恐慌及经济、政治上的负面效应。
      回顾这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发现假冒伪劣性质的问题居多。如所谓“毒菜花事件”是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所谓“致癌毒鱼”是鳗鱼中使用“孔雀石绿”,所谓“毒辣椒酱”是食品中使用化工原料苏丹红。这类事件有的特点是,一方面使用非食品的物质造成食物污染属于违法行为,但并没有达到“有毒”的程度;另一方面是媒体冠以“有毒”、“致癌”等语言描述误导消费者,进一步引起社会恐慌。食品安全危机需要官员第一时间做出决策,既要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对消费者开展积极的交流活动。以下两个例子,说明“风险分析”原则在事件处理中的应用。
      例一、2005年英国处理进口食品中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是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2005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FSA)检出印度进口的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之后,立即公布召回所有发现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同时向消费者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包括官方网站上登出“事件背后的事实”,说明:“食品中使用苏丹红是违法行为,政府已全面停售并监督企进行召回;但根据评估,就目前在食品中的含量来讲,对你的健康危害极小,偶然误食也不会致病”。这就是一个符合风险分析原则处理事件的正确程序,“苏丹红”事件起始于英国,但没有引起恐慌的社会现象。
    例二、我国“三聚氰胺污染奶粉”事件处理。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迅速做出了管理决策,包括: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同时,政府及时向社会各界公众管理措施和最新进展;卫生部将风险评估的科学结果向公众解释事件性质。在新闻发布上邀请专家与政府官员一起回答媒体问题,及时澄清了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政府部门收集了媒体、公众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和投诉,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交流,而不是以往单方面的宣传和灌输;保持信息的“一致性”,政府指定几位专家以统一的口径对公众进行解释,改变了以往“专家”众多,产生误导的混乱局面。这一系列决策和做法使风险信息交流最大程度地消除了人们的心理恐慌,为社会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最初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性交流三个部分组成,近十余年来应用于WTO/SPS、食品安全及其他公共危机事件处理。首先,“风险性评估”是科学家对某一种食品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微生物和化学物的污染)进行评估的过程。比如,专家对三聚氰胺污染的乳制品进行评估,对儿童和成人摄入多少会造成多大程度的危害等问题作出回答。其次,“风险性管理”是决策者根据风险性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对策和管理措施,作为立法或监督部门的工作,这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法律、标准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如发布食品召回或禁止问题食品进口等。最后,科学家(风险评估者)与政府官员(风险管理者)之间双向交流;在采取管理措施的同时向消费者、媒体等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这就是“风险性交流”。只有上述三个部分都发挥作用,才能称之为运用了风险分析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了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该法通过后,我国开展食品的风险评估工作将具有法律依据。

作者:敬云川

来源:法之光博客

 

【编辑:黄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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