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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中的法律诉讼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8/7/2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保险经营中法律诉讼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诉讼案件增长速度远大于业务增长速度。以河南省为例,2002年~2006年,河南省保险诉讼案件由70件增加到1 710件,年均增速122%。从产寿险分布来看,产险公司诉讼案件增速超过寿险公司,尤其是2006年,产险公司案件较2005年增加89.8%,比同期业务增速高出60.2个百分点。从案件涉及层级看,地市和县支公司涉诉案件占全部业务的93%,但同时,省级公司涉诉案件由2005年的36件增加到2006年的82件,呈现加速上升态势。
   (二)保险胜诉案件较少但诉讼效率有所提升。2005年一2006年河南省的已结案件中,胜诉占比32.7%,败诉占比50.7%,调解占比16.6%。从业务领域看,分红寿险和商业车险的胜诉率最高,分别达到60%和50.2%,意外险和交强险胜诉率较低,只有22.2%和18.2%。从诉讼效率看,2006年胜诉案件占比较2005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败诉案件占比降低了5个百分点,诉讼支出占诉讼标的金额的比例下降6个百分点。
    (三)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有所增加。随着消费者法律法规知识的提升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保险公司被追加为被告的案件也明显增加,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审理周期不断拉长,截止2007年8月底,2005年~2006年河南省未结案件437件,占比25.6%,其中2006年未结案件313件,占比达到30.1%。
    (四)诉讼主要集中在车险和健康险业务领域。从诉讼的业务领域看,河南省车险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0.7%,健康险案件占10.4%。2005年以来,不同业务领域案件的增长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责任险领域,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诉讼案件大幅增加,由2005年的3件增加到2006年的49件;车险案件增长也达到86.2%;责任险之外的非车险案件则下降61.3%;寿险领域,意外险案件下降了30.8%。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以及营销员要求工伤待遇或补办“三金”等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加。
    (五)理赔纠纷是引起诉讼的主要原因。从诉讼原因看,河南省理赔纠纷达到1 509件,占比88.2%,其中三责险纠纷占理赔纠纷的62%。并且理赔纠纷还呈现较快的增长态势,2006年较2005年同比增长66.1%,其中三责险纠纷增长达到85.1%。在产寿险不同业务领域中,产险理赔纠纷主要集中于三责险,寿险理赔纠纷主要集中于健康险。
    (六)小额诉讼和产险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从2005年一2006年河南省诉讼案件的标的看,件均诉讼金额4.5万元,其中5万元以下的涉诉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2.8%,5万元一10万元的占19%,10万元以上的占38.2%。同时,产险诉讼案件占案件总量的69.6%,且2006年较2005年同比上升89.8%。产险诉讼标的金额占诉讼案件标的总金额的80%以上,且2006年较2005年同比上升80.9%。
    二、保险法律诉讼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法制工作比较薄弱。一是思想认识不足。一方面,管理层缺乏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为保险诉讼败多胜少,对诉讼案件持消极态度;另一方面,因为败诉支出大多计入赔款而不占用营业费用,部分基层机构出于控制费用的考虑,对诉讼采取听之任之甚至纵容的态度。二是法制工作体系不健全。绝大多数省级公司对法制工作缺乏应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地市级以下机构甚至没有专业法律人员,法制基础工作非常薄弱。三是业务管理环节法律规制不到位。落实到业务管理环节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欺诈误导、拖赔惜赔、纠纷处理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的积累,使得一些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四是诉讼案件的分析研究不够。保险公司普遍没有建立法律诉讼的统计分析制度,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以及自上而下的工作指导机制不顺畅,通过诉讼暴露出的问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未能形成有效的纠错机制,导致部分同类案件频繁发生。
    (二)外部环境使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较为被动。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尤其是诉讼金额较大的企财险、责任险等案件,一些部门从地方利益考虑,常在案件处理中施加不当影响。二是法官保险知识欠缺,一方面由于保险案件专业性较强,法院普遍缺乏具备丰富保险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保险案件标的额小,审理层级低,基层法院研究保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媒体介入炒作。个别案件当事人抱着“一曝就灵”的思想,动辄找媒体,往往使保险机构处于非常被动的地步。四是道德风险凸现。个别当事人利用保险机构惧诉心理,力图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部分保险条款的歧义和模糊也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立法和司法漏洞不利于保险案件的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和不当适用,容易引导消费者错误维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使适用法律法规的难度加大,如近因原则的缺失,容易使投保人和法官产生凡是保险标的遭到损失都可获得赔偿的错误认识;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偏颇,在实践中有些格式条款并非由保险公司提供,而是由其他相关机构制定,若仍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便与立法原意不符。此外,对格式条款是直接采用不利解释原则还是先适用通常解释、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也存在争议,一些消费者正是利用这些立法漏洞而诉之法院;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使保险机构往往无所适从,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也不利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案件的审理。
    三、法律诉讼问题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损害行业形象,影响市场环境。当前,法律诉讼问题对保险经营形成了较大挑战。一是保险法律诉讼案件的大量出现和一些败诉结果容易引发媒体的过度曝光和不当报道,对公司品牌形象和行业声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潜伏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二是由于保险合同具有要式合同和襻式合同的特殊属性,使得每一起保险诉讼的结果都可能成为下一起保险诉讼的判例,间接推动更多的消费者及代理律师进行非理性诉讼,增大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三是即使保险公司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积极应诉,也不易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经常是“赢了一个官司,丢了一片市场”。
    (二)增加运营成本,影响效益水平。大量的法律诉讼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一方面直接导致诉讼费用的大幅增加,使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不断攀升。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2006两年,河南保险业就支出诉讼成本626.4 万元,并且2006年比2005年增长54.8%;另一方面诉讼环境的不利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许多本不应承担的赔付责任,甚至一些由于消费者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的纠纷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不但增加了保险合同维护成本,而且扩大了保险责任,导致大量的超合同赔付。
    (三)限制风险分散,影响作用发挥。保险是现代经济条件下一种重要的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风险转移范围,科学有效地分散社会风险,是保险功能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方面。但长期大量的法律诉讼案件,使得保险机构应对法律风险的压力不断增大,迫使保险公司在加强管理和完善服务的同时,不得不从控制法律风险的目的出发设定防卫性条款和限制性条件,防范消费者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客观上导致部分应保可保风险得不到充分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福利水平,限制了社会风险的有效分散和保险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引起法律诉讼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不到位。一是流程控制不严谨。保险机构识别和评估经营管理中各环节风险点的能力相对薄弱,一方面未能建立起完善的规范性要求体系,另一方面对既有的规范性要求执行也不到位,内控措施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不足。承保条件审查不严,合同管理随全性较大,拖赔、惜赔甚至无理由拒赔等等不规范行为,使得予盾隐患不断积累。二是制度体系不健全。激励考核机制不科学,过于重视量的考核,忽视质的考核,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归属不明确,惩戒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客观上为矛盾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保险机构对法务工作不重视,自下而上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自上而下的工作指导机制不完善,很多纠纷没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升级,最终导致消费者诉诸法律。三是营销队伍管理粗放。保险机构仍未摆脱传统增员管理模式,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加之队伍管理方面的利益短期化导向,使得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误导消费和代签名等不规范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引发矛盾纠纷乃至法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保险消费环境日趋复杂。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越来越成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选择。二是恶意诉讼时有发生。个别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用司法机关偏袒弱势的倾向和保险公司的惧诉心理,在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希望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三是盲目诉讼不断出现。部分消费者对保险法律法规和产品条款的理解不准确,仅仅依据自身判断而片面认为保险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四是骗保骗赔屡禁不止。个别消费者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利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漏洞,蓄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骗取保险赔付,也成为引起法律诉讼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部分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不尽科学。一是部分条款晦涩难懂。许多保险条款冗长复杂,大量使用专业术语,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不能及时主张、行使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从而引发纠纷。二是条款存在漏洞。条款内容不严谨是引发纠纷和诉讼的常见原因,如某些抵押住房贷款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由于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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