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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助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08/7/3 字体: 来源: 作者:

银行自助区的发展为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机遇,提高了银行的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方便了持卡人,因此成为各家银行竞争与宣传的亮点。银行自助业务以其强大的网络和便捷高效的服务赢得了持卡人的亲昧,人类已进入银行卡时代。
然而,自助交易也为其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不法分子利用自助设备和自助交易设置种种骗局,如利用偷安监控装置、在自助区自动们刷卡器处安装微型电子设备等方式窃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再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伪造银行卡、挂失等方式转移持卡人账户资金,持卡人的财产权受到严重的侵害与威胁。
传统观念认为,因持卡人主动控制自助交易的整个过程,自助设备只是被动的信息接受,非机器或系统故障造成的各种损失,均应由持卡人自负其责。这也为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契机,自助区的交易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从银行与自助区的关系分析:自助区是银行设立的自助交易场所,是对传统人工交易场所的创新,是对传统合同履行方式的改变。银行自助区的设置同人工营业网点的设置一样,本身是要约邀请行为,是希望不特定的持卡人通过自助区与银行建立交易关系。银行对自助区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其不仅对利用自助设备进行交易的持卡人,有全面适当履行给付的义务,还负有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的义务,该义务是基于银行与持卡人交易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附随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银行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表现为银行需通过积极的作为来保障其义务的实现,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持卡人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银行消极不作为违反该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从侵权第三人介入与银行的责任关系分析:银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与银行对持卡人所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故不构成共同侵权,两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持卡人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其财产或人身损害,银行如没有疏于履行保障义务,第三人为侵权人,此时成立典型的第三人侵权,作为安保义务人的银行因已尽到所有必要合理的注意、保障义务而免责。反之,银行则须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这种补充责任不属于按份责任,而是一种替代责任,侵权第三人是终局的责任承担人,银行赔偿持卡人相应的损失后享有向侵权第三人的追偿权。但由于不法分子的高度流动性,银行实际上很难对其进行追偿,通常自己蒙受损失。
因此,银行须对自助区的交易安全提高警惕,以尽最大限度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银行须对其怠于履行安保义务所造成持卡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银行可采取以下方式促成安保义务的履行:
第一、加强银行自助区的保安工作,对自助区进行定时与不定时的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异常现象。
第二、履行告知、提示与说明义务。在发放银行卡时,用简便、通俗、显著的语言、文字、图片告知持卡人自助交易安全规则,并签署自助交易安全协议书,以促使持卡人足够的重视与警惕;在自助区及自助设备的显著位置张贴各种宣传画册,加强持卡人的安全意识,防止各种骗术的发生;自助设备的程序中编入相应的提示语言,持卡人在进行自助交易的同时,能学习各种交易安全规则。
第三、加强对自助区的监控及建立预警系统。发现各种可疑人物及现象,及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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