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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在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的风险防范

2010/10/9 字体: 来源: 作者:

浮动抵押在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的风险防范

张掖是一农业城市,特别是一些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一些种养殖大户,有着较为强盛的信贷需求,但由于诸多原因,其信贷需求及信贷规模受到较大限制。由于其无法提供银行能认可的抵押担保财产,获得我行信贷资金支持较为困难。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体系,也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简化抵押手续。

浮动抵押规定对商业银行信贷产生的积极影响,不仅丰富了商业银行的担保方式,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信贷主体,同时也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信贷空间。

浮动抵押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浮动抵押虽有使抵押人既能融通资金,又对其经营活动不产生任何影响和妨碍的优点,但其固有的制度缺陷给商业银行也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结合《物权法》规定和商业银行业务实际,分析如下:

   1、商业银行很难控制抵押人滥用权利处分抵押资产

浮动抵押制度中由于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其价值可能在特定化之间减少或流失,抵押人可能滥用其自由处分权,非法转移、变更财产,致抵押物总体价值减少,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即难以预测其抵押权支配的价值量。虽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由于《物权法》对正常经营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上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及抵押财产缺乏相应的监督权,在实践中难以判断抵押人处分抵押资产行为的合理性,这就对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构成了威胁。

 2、容易与一般担保产生冲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包括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在浮动抵押的标的上若存在其他固定物权担保时,除非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如何,固定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在受偿顺序上总会产生冲突。

   二、对我行应对浮动抵押规定的若干对策

   (一)把好源头关,选择信用良好的主体作为适用对象,为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信用环境。

    尽管法律赋予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设立浮动抵押的资格,但在浮动抵押保业务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设立的主体。现阶段可以选取与商业银行合作良好、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商业信誉良好、营运业绩优良、资产负债比例合理的企业作为浮动抵押的贷款对象,如一些大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小企业以及农产品收购企业等。对于那些有资本不大、但预期收入可观的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将其纳入浮动抵押的贷款对象。

    (二)把好协议关,以当事人的约定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主要源于债务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对其抵押财产享有较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限制性条款对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予以合理的限制,进而弥补现行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之不足,具体来说,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及时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按照《物权法》第181条规定,设立浮动抵押要有书面协议,不承认口头形式订立的浮动抵押协议。《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该浮动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对“正常经营范围”的界限做出合理的约定,以弥补法律对此的空白规定,更好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和纠纷,并排除债务人一些刻意的欺诈性的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3、充分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物权法》第196条赋予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权利,债权人应通过在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中预设各种条款来加强对抵押人滥用其自由处分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的事由、抵押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如抵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用于抵押的库存产品数量不得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因经营不善致使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严重亏损;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等等,都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抵押合同中予以约定,切实保护抵押权人利益。

    4、充分发挥浮动抵押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效力,禁止抵押人设立具有优先于该抵押得到清偿或和该抵押同时得到清偿的固定抵押,或者对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分其资产加以某些特定的限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的优先权。

   (三)把好流程关,以良好的操作程序来促进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要按照“程序先行于操作、制度先行于业务”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浮动抵押管理制度。调整与浮动抵押制度相适应的操作流程。要规范评估程序,提高评估质量。要完善浮动抵押的配套措施建设。一是加强银行的信用管理。应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的涵盖面,更加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及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预警信息,有力地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经营风险。二是要建立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物权法》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不强迫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商业银行办理动产抵押时要办理登记,并对抵押的动产的型号、性能、形状等各方面通过图片、视频资料等方式予以详尽的描述,必要时对相关描述性的证明材料做好公证。三是要建立贷后回访制度,防范借款人信用风险。要定期检查抵押物的安全状态,内容不仅包括抵押物的自然安全状况,还包括检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有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发现抵押物转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情形的,按照《物权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要求企业将转让款提前还款或提存,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物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以保险赔偿金、其他补偿金等予以赔偿。发现抵押人因非正常经营活动处分抵押物的情形,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等救济权利并行使抵押权。

    总之,在我行办理浮动抵押担保贷款中,既要尊重客观现实,又要采取审慎态度,保证我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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