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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许海建议:加快建设银行卡产业法律制度

2010/3/8 字体: 来源: 作者: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许海认为,随着我国银行卡的快速发展,银行卡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目前仍在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法律效力层级低、调整范围偏窄,无法对银行卡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范,因此,他建议尽快出台我国“银行卡条例”。

    他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银行卡产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银联卡国内持有量已突破21亿张、并在境外8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受理。截止2009年末,境内发卡机构已达195家,境内银联卡联网商户达到157万家,联网POS机241万台,联网ATM近20万台。2009年,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三分之一。我国正快速进入非现金支付时代。银行卡已成为我国居民个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成为商业银行多项业务的重要载体和综合平台,成为支付工具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便利快捷的支付方式,尤其是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能促进公众的消费意愿,直接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银行卡正在不断渗透到各个方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具有影响力。

    但是,随着我国银行卡的快速发展,银行卡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银行卡犯罪手段花样繁多,2009年上半年更显集中爆发之势。与大量的银行卡犯罪相伴而生的是银行与用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大量出现。由于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目前仍在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法律效力层级低、调整范围偏窄,无法对银行卡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范。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防范和处理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信用卡民事纠纷的处理却仍然存在立法缺位问题,许多法律问题都存在巨大争议和认识分歧,民事司法实践对银行卡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这一局面影响了银行卡的进一步发展。

    他建议尽快出台我国“银行卡条例”。在不具备出台银行卡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由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作出民事司法解释,确立符合国际习惯的交易原则,对持卡人的保护提出统一要求,明确和规范银行卡各参与主体(持卡人、发卡机构、商户、收单机构、银行卡组织等)的权利、义务,对处理银行卡纠纷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问题作出规定。通过制定规则,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和各方的利益,指导帮助公平合理地化解纠纷,维护金融秩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打造我国银行卡品牌,促进银行卡产业的不断发展。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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