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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保险市场的新领域——知识产权保险

2010/10/26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了关于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作用。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进入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保险的新领域——知识产权保险。

  知识产权保险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主要解决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问题。知识产权保险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其承保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因为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发生的不利益。知识产权责任保险是为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人提供保险并填补第三人的经济损失。所以,它不仅维护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保证了第三人侵权损失赔偿的实现,是对被保险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双重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财产保险,其承保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因为提起侵权指控支出诉讼费用而导致的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知识产权财产保险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保险,保证了被保险人有足够的资金提起诉讼并有效指控。所以,知识产权财产保险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有必要发展知识产权保险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的日益丰富多彩,作为人类智慧结晶的知识产权在各种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知识产权是具有巨大商机和利益的无形财产,个人和企业在不断扩大对其的申请量与拥有量,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也在日益增大,各类侵权事件屡屡发生,损害了双方的权益。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地逐渐增强,个人和企业一般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纠纷。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诉讼周期较长,对于双方尤其是个人或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不小的压力。当无法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和败诉的可能时,一些个人或企业就会选择退诉或放弃知识产权等消极手段,进而无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知识产权长期健康的发展。所以,个人和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风险管理,需要寻求转嫁此类风险的途径,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保护各自的权益。因此,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对于个人和企业保障、发展自身长远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知识产权保险的作用

  对于持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来说,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可对侵权人造成潜在的威慑,防止侵权的发生,并且在侵权事件发生时,可以拥有足够的资金提起侵权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能够预防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意外支出,并且减轻因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所承受的经济压力,进而防止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同时为中小企业减少资金压力,增加投资机会。

  对于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来说,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可以预测和防范潜在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加强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管理,使公司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费用支出更具有预见性,进而使公司的财政预算更具有合理性,并且为企业增加了更有效的筹资渠道,保障了公司的贷款融资。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销售知识产权保险不仅可以提高公司新业务的增长,为公司提供全新的发展空间,还可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发展知识产权保险的现状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比如美国、欧盟等,已有相关知识产权保险的提供。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险充分发展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的特点是发展速度快、保险种类多、保险技术先进、索赔额巨大。以欧盟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险逐渐发展和完善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的特点是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已建立,需求和发展正在不断提高之中,知识产权保险在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发展水平不同。

  而在发展中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处于完全缺位的状态,我国就属于此种情况。当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主要表现为一些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惩罚性保护方式,未建立起知识产权预防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虽然有需求和发展的空间,但尚未建立起来。

  发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经验,但这必须是基于我国具体国情的,进而生产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产品。同时,也可借鉴我国国内车险的发展经验,前面提到的知识产权保险的两类保险与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较为类似,我们可以将车险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经验融入到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中。

  在今后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应加强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保险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我们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中涉及有关知识产权保险的规定,作为保险特别法,进而提高个人和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重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其次,社会应加强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社会各界应强调知识产权对于个人和企业的重要作用,改变人们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偏见,使人们逐步将诉讼作为一种捍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战略。这样,不仅有助于扩大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险的需求,而且也加强了人们对于诚信的重视程度。

  最后,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产品的多样性。保险公司应当在平时注重宣传知识产权保险,尤其是向有潜在需要的个人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内容,将其潜在需求转变为真正需求。针对被保险人多样化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当将知识产权的权利逐步细分并提供相应的保险,由被保险人依据各自不同的需求选择单一或组合性的知识产权保险,比如包括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商标侵权责任保险、版权侵权责任保险、广告侵权责任保险等等。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需要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法对其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保险限额等等。

  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新产物;是保险业与文化产业相结合的新契点;是文化产业风险管理的新形式;是保险业发展的新产品。知识产权保险能够推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建立目前处于缺位状态的知识产权预防保护机制,向其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及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全社会的维权意识、诚信观念、和谐理念;促进更多的个人与公司积极投入知识产权资产,参与知识资本的竞争,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个人和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风险管理,需要寻求转嫁此类风险的途径,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保护各自的权益。因此,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对于个人和企业保障、发展自身长远利益是非常必要的。而当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主要表现为一些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惩罚性保护方式,未建立起知识产权预防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虽然有需求和发展的空间,但尚未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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