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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

2010/11/3 字体: 来源: 作者:

     【内容摘要】: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商业银行做为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枢纽,在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一大批的人才,具有规模大、资金雄厚、经营网点多、服务面广等多项优势。但近年来也暴露出一些弱点和劣势,其中问题的焦点主要在于巨额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问题已经是中国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并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碍。银行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s)是指无法给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资产,这种类型的资产无法保证金融机构按时收息,甚至连带本金的收回也会发生问题。

  【关键字】:   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法律对策

  一、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一般理论

  (一)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

  “银行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s,NPA)是指无法给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资产。银行的NPAs一方面表现为虚拟资产形态,即表明产权的所属;另一方面,银行的NPAs有表现为非虚拟资产形态,即表明具体资产的实物表现形态。1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应该定义为:有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到期未收或预计难以收回的信贷资金、本金及孳生的利息及已经或预计将由商业银行垫款本金及垫款利息,其本质是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一种追加。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金钱价值的权利集合;是金钱之债;是债事法律关系的产物,其包括主债和从债,银行不良资产中的主债可能会涉及到利息之债。利息之债,系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或言以支付原本的收益为内容的债。3利息之债即具有从属性4,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还受到存续期限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抵押权、质权儿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5

  (二)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

  对资产质量经行分类,尤其是对不良资产做出确认并对数量做出准确估算,可以确定提出部分或全部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数额。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贷款进行匪类和评级;以解释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风险价值。目前,尚无统一的资产分类标准,但是总体上纵观国际及各国对资产分类标准有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贷款分类方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五级分类法”,即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与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被合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资产)。6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贷款风险及质量评价制度正是贷款五级分类。五级分类的具体内容是:

  1. 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2. 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还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 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正常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4. 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度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 国际上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国际经验来看,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两种模式。

  一是分散处置模式。分散处置模式是指由银行自己解决问题资产。银行内部设立专事不良资产处理的部门,或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也有的不设机构,通过日常性的措施进行处置。例如,1992年波兰政府要求9家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建立不良贷款处理部,充实专门人员,处理坏账及损失。

  一些国家的政府向银行注入资本金,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然后要求银行按照规定提取足额贷款损失准备金,加快核销呆坏账。例如,泰国金融机构开发基金对银行和金融公司提供约3000亿泰铢(75亿美元)的资本援助。有的国家采取政策措施,促使银行加大自主性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例如,韩国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要求政府不得干预银行内部管理和贷款决策。银行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不良贷款进行重新界定,加快核销贷款资产的损失。银行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要求韩国大企业减少向银行的借款,废除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做法,停止内部资金交易,加强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剥离非核心的下属企业,集中发展核心产业等。

  不良资产分散处置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拥有显著的信息优势。银行拥有其债务人的长期信贷档案和某些制度性规则信息, 将不良资产交给银行主导型 AMC处置, 将会激发银行继续充分拥有其债务人的长期信息, 最大限度地盘活资产价值, 避免未来损失。二是分散处置为不良资产的盘活提供了一种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将不良资产留在银行的资产帐户上, 会对银行造成生存压力, 迫使银行改进信贷审批程序和监督手段, 从而为最大限度地盘活不良资产提供了一种潜在的激励安排。三是分散处置可以避免约束机制的普遍恶化。如果将不良资产转移到国有 AMC集中处置, 又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激励的话, 那么会因存在道德风险而无法有效管理不良资产 , 由此而导致约束机制普遍恶化。四是由银行主导型 AMC负责处置不良资产,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政府的影响和压力, 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 银行可以通过提供适度的附加融资方式支持负债企业重组, 因而可以加速负债企业的重组。

  但是, 不良资产分散处置模式若要获得成功,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要求剥离不良资产后的“ 好银行” 必须充分资本化( 符合有关银行监管的资本金要求) 和适度激励安排。二是要求银行与负债企业之间不存在所有权关系或只有松散的所有权关系, 紧密的所有权关系会妨碍不良资产的重组。例如, 日本金融业债务重组速度之所以如此缓慢,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本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负债企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所有权关系。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掌握为处理不良资产所必需的技术和资源。

  分散处置模式同样存在其难以克服的弊端: 一是分散处置难以实现对处置不良资产的稀缺资源与技术的有效整合, 缺乏规模经济效应。二是分散处置难以有效地割断银行与负债企业之间的所有权关系, 不仅不利于债务重组 , 同时还可能诱发“ 好钱追逐坏钱” 的现象, 由此而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进一步恶化。三是分散处置必然占用一定比例的银行现有资源和技术, 导致银行分散精力, 对其核心业务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 响。四是分散处置难以形成统一处置不良资产的规则, 并且由于存在相互竞争格局而难以盘活不良资产, 使 之价值最大化。

  二是集中处置模式。集中处置模式是由政府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AMC)、按照一定的价格和剥离准则将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从陷入困境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剥离出来,统一转移给AMC,由AMC依托资本市场专门对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集中管理与处置。例如,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的处置。在发达国家,有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德国的托管银行、日本的过桥银行、法国的清盘银行(CDR)、瑞典的资产管理公司(AMC);在转轨国家,匈牙利、波兰、捷克都成立了类似的机构,用以处理体制转型期产生的大量银行坏账;在新兴市场国家,韩国、泰国、马来西亚都相继成立了AMC。

  集中处置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集中管理与处置可使稀缺资源与技术在一个资产管理机构得到有效的整合, 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 二是集中管理与处置可以快速有效地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池( a s s e t  p o o 1 ) , 为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来盘活不良资产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是集中管理与处置可将不良资产干净、 快速和彻底地剥离出来, 银行不仅可以集中精力从事其核心业务, 同时也有利于银行体系重建信誉及社会公众恢复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四是集中管理与处置可以有效地割断银行与负债企业之问的所有权联系. 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 五是集中管理与处置不仅使不良资产处置置于政府有效的监管之下, 而且也能够实施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规则。此外, 政府主导型 AMC可以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特权来加速不良资产的盘活和银行重组 。

  不良资产集中处置模式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 一是 AMC承担着银行体系大部分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 政府可能出于政治、 社会等原因干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A MC难以摆脱来 自政府的政治压力,因此有可能导致“ 好钱追逐坏钱” ( 为了防止债务人破产导致信贷资产完全损失而不断追加新的贷款以期未来有机会盘活其贷款) 的现象; 二是集中处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所有权关系, 但是同时也剥夺了银行获取企业信息的特权。三是集中处置模式因 A MC受政府干预而存在“ 委托一代理” 问题 , 如果监管不力或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 AMC不仅很难对资产实现有效管理与处置 , 而且可能导致金融体系内信贷纪律的普遍弱化和资产价值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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