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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全漫议

2011/2/24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银企间一些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企业背弃信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流失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信社借助法律手段,打击逃废债行为,保全信贷资产已成为当务之急。
    ● 信贷资产保全的难点
    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法律不健全。企业在逃废金融债务时都经过了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虽然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都体现了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农信社对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没有直接依据。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金融债务与企业改制和改革紧密相联,金融债务纠纷受行政干预大。一方面,地方行政部门和个别特权人士直接干预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人为地制造金融案件执行难;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行政部门认为欠金融单位的钱就是欠国家的钱,改制逃债是“国家支援地方”,有的甚至为企业逃债出谋划策。
    逃债企业多已资不抵债,诉讼收贷效果不佳。正常经营的企业,金融机构一般发现不了什么问题,往往不会起诉收贷,但当发现其经营不善或有逃债迹象时为时已晚,企业已资不抵债,能查封保全的有效资产已远远不足以偿还贷款。另外,企业间相互担保、交叉担保给金融债务案件诉讼、执行造成极大困难。
    案件审理执行难度大。金融案件标的大,干预因素多,所以执结率较低。结案率是评判一个法官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执行法官承办的金融案件多,工作量大,却不能体现其个人业绩,因此积极性不高,也直接影响了农信社的收贷效果。
    诉讼成本过高,费用负担过重。在深化农信社改革期间,法院系统提出对金融案件免收或缓收诉讼费,但有些地方执行得不好,信用社往往要垫付诉讼费和保全费,进入执行程序后还要垫付执行费,有些案件还要垫付鉴定费、评估费等,结案后才能返还。金融案件诉讼周期长,有些案件起诉后几年甚至十几年无法结案,别说收回贷款,连诉讼费用都无法收回。诉讼费用长期挂账,农信社应收款数额巨大,负担沉重。
    抵债资产变现难。往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农信社才收回物资抵债,但抵债物又往往存在着瑕疵、不易变现或价值评估失真。
    ● 信贷资产保全的对策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是一种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法律政策、直接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农信社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规范内部管理。信贷风险非常复杂,单靠信贷业务部门自身防范和化解难以收到实效,农信社应成立资产保全部,专门负责防范和化解信贷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风险预测分析,供领导决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充分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分类排队,澄清底数,并针对实际情况制定清收盘活计划,一户一策,重点清收。
    健全制度,杜绝新增不良资产。农信社应按照《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信贷部门和信贷人员明确责任,使新发放贷款放得出、收得回。督促信贷人员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堵住风险资产新增源头,杜绝新的不良资产。
    发展优质客户。选择和培育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信誉好、资本充足率高、经营业绩好的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一方面可提高经营利润,另一方面可吐故纳新,有利于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农信社更要面向“三农”,重点扶持一些市场前景好的养殖业、种植业项目,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
    以物抵债,尽可能减少损失。清收不良贷款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要现金清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面临重大诉讼或破产时,要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依法收回贷款,减少损失。对收回的抵债资产要及早变现;不易变现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可采取抵债返租方式分批回收资金。
    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有还款能力却有意赖账的,或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担保人有偿还能力但拒绝代为偿还的,尤其是企图通过改制或其它形式逃废债务或转移资产的,要坚决依法起诉,并设法查清债务人的财产,配合法院予以保全或查封。
争得司法机关支持。清收不良贷款,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离不开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农信社要充分利用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加大清收力度,扩大清收成果。
    注重实效,依法保全。对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借“有限责任”制度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可通过查阅工商部门档案,依照《民法通则》和《个人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有意钻《破产法》漏洞,在宣告破产6个月之前,恶意串通,采取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低价出售财产等手段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不当行为,追回企业财产;也可向检察院举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渎职违法责任。对注册资金到位不足、抽逃注册资金或根本没有注册资金的企业,信用社可依法向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追索贷款,由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给信用社贷款造成损失的,可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机构追索贷款,由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 信贷资产保全的建议
    加强金融债权保护立法。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最终要依靠法律,建议国家尽快建立追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法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予以制止。
    规范企业的重组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的重组行为,信用社也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改制。对借转换经营机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政府部门应从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大局考虑,坚决予以制止。
    多方联动,共同制裁。政府应组织公、检、法等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各类逃废债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逃废债者的法律责任。国家应建立社会沟通协调机制,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应尽快出台保护金融债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系统和企业、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应创造公正的法制环境,减少对金融机构在依法维权方面行政干预。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对逃废金融债务者的制裁办法,联合进行制裁。
    加大监督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要按市场规律抓好企业改制,对在改制过程中不认真落实金融债务、借机逃废债务的企业,工商、税务部门应不予审批证照;资产评估、验资等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依法合规操作。人民银行应控制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银监部门应会同各金融单位对不守信的企业统一进行信贷制裁。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定期公布不守信企业名单,对逃废金融债务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逃债情况进行曝光,使不讲信用的赖、逃、废债者如“过街老鼠”,无立身之地。(郑州市农信办  李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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