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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修法主要针对增量 私募发展空间被打开

2013/3/19 字体: 来源: 作者:

 

即使将VC、PE纳入《基金法》监管,也不会影响其现有的生存状态。事实上,在修改后的法律中,公募、私募的管理已呈现出巨大差异,何况是股权投资基金

  

新法生效后,无论是阳光私募还是股权投资公司,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的私募基金都不冲突,三者是并行不悖的。《基金法》修改主要针对增量基金,而非存量基金。

  

本次法律修改特别明确员工可以持股,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公司员工特别是基金经理的积极性,扭转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存在的人员流动过快进而影响投资收益的现象。

  

在新法生效两年内,私募基金总额将达到5万亿元。

  

业内人士进行股票投资已是公开的秘密,老鼠仓也查处了一些,李旭利等人是暴露出来的,但没暴露出来的人有没有?完全禁止是不可能的,既有实际操作问题,又有道德水平问题,与其任它成为“公开的秘密”,还不如摆到台面上来公开解决。

  

从法律上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股票投资,与《证券法》不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不冲突。

  

朱少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原主任。

  

1954年出生,1974年9月武汉大学经济系毕业。先后在国家计委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国家经委法规局、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工作。1994年9月至2012年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工作,参与多部法律与政策文件的起草,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付建利/摄

  

证券时报记者 陈春雨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就要进入实施阶段,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了合法地位。同时,争议已久的股权投资是否纳入监管,也有定论,《证券投资基金法》暂不适用于风险投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

  

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从1999年开始起草,2004年正式实施。14年来,朱少平经历了两次立法、修改的全过程,前一次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后一次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在基金业立法之路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遗憾:VC、PE未纳入

  

新《基金法》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VC、PE没有被纳入新《基金法》监管范围,被视为一个遗憾。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朱少平:实际上,在第一次立法时,就有一种思路:按照投资对象,将基金分为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所有立法必须有一个监管部门,当时发改委主管产业投资,科技部主管风险投资,证监会主管证券投资,很难协调确定最终的主管部门。所以,才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在这部法律中,对公募基金进行了相对系统的阐述。对于私募基金,设计了一个章节约17条,今天我们所看到的私募基金部分在当时已经基本成型,只是现在更为完善。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私募较为混乱,且规模较小,而且在政策的把握上仍有疑惑,在最终审议时将这一章去掉了,只保留了第101条,也是附则第1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在8年之后仍没有得到解决。

  

朱少平:关于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我个人认为,即使将VC、PE纳入《基金法》监管,也不会影响其现有的生存状态。但是很多人不理解,在第三次审议时还有25个机构联名上书反对,他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一旦证监会作为主管部门,像管理证券市场一样太细太严格,会影响股权市场的发展。但是,他们忘了,法律不是证监会制定的。事实上,在修改后的法律中,公募、私募的管理已呈现出巨大差异,何况是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时报记者:您认为这个问题会在未来得到解决吗?

  

朱少平:修改到目前这个程度,我已经非常知足。相对于9年前,新法已经有了长足进步,留点遗憾给后来人吧。未来确实存在可商榷的空间,比方说,不叫《证券投资基金法》,就叫《投资基金法》行不行?将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都纳入《基金法》的监管行不行?把银监会、保监会下面监管的所有采用基金方式操作的产品都纳入行不行?这些都有赖于现实生活的发展和法律建设的循序渐进。

  

修法主要针对增量基金私募基金发展空间广阔

  

证券时报记者:您刚才说公募、私募的管理已经呈现巨大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哪里?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

  

朱少平:最大的差异在身份认定上,公募基金仍由证监会采取核准制,而私募基金只需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其目的是为了彰显私募基金本色,保持其不同于共同基金的投资风格,法律为其运作留下了广阔空间。

  

从制定法律的思路看,公募基金面对的主要是普通投资者,因此对管理人的资质要求更为严格,而私募基金面对的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因此,将监管重点放在了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投资人数量、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例如,第88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而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前者重在管理人,后者重在投资人。实际上,基金立法也只需解决三个问题:合法募集问题、投资者保护问题以及募集资金如何投资的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新法实施后,对现有的一些私募基金如阳光私募会有冲击吗?

  

朱少平:阳光私募还是叫阳光私募,但不能称为“阳光私募基金”,只能叫做“阳光私募集合信托理财计划”。实际上,从2004年6月1日到今年6月1日新法生效前,法律承认的基金只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所谓的股权投资基金,其实是股权投资公司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只不过是按照基金方式运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操作。

  

新法生效后,无论是阳光私募还是股权投资公司,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的私募基金都不冲突,三者是并行不悖的,只是从法律层面上,阳光私募适用于《信托法》,银监会是其主管机构,而股权投资适用于《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发改委是其主管机构。

  

只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的私募基金才能称为基金,它享有多种权益:第一,不用在工商局注册;第二,不用缴税;第三,投资者可以达到200人;第四,份额可以转让;第五,符合条件可以发公募;第六,登记比较简单,到协会注册即可。

  

当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继续通过信托渠道发行阳光私募产品,原阳光私募的实际管理人也可以注册,不影响其已发的阳光私募产品。

  

换句话说,《基金法》修改主要针对增量基金,而非存量基金。

  

证券时报记者:基金不用纳税吗?

  

朱少平: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因而也不是纳税主体。

  

法律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其具体做法由相关税法或其细则予以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基金这种“组织”并不是经营主体,它只是一堆财产,财产本身就像我们一般自然人持有的资金一样,自然人拥有多少钱都不需要缴税,但是,如果他拿这个钱去从事投资、经营或相关活动,他就要作为投资经营主体去缴税。由于基金的财产是由管理人拿去投资的,而且投资的收益又要分配给投资人(持有人),因而就基金这个“组织”来说,它的纳税应为“0”。

  

当然,基金投资中涉及的税收是必须缴纳的,主要包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的税收;基金管理人收益的税收,如管理费与投资收益分成;基金托管人收费的税收以及基金从事一级或者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的税收,如印花税。

  

证券时报记者:私募基金的注册认定放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其认定标准是什么?

  

朱少平:认定标准由证监会制定,预计6月1日法律实施之前会出台,但目前协会已有一个内部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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