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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规制资产管理新格局

2013/5/30 字体: 来源: 作者:

 放开公募基金牌照

  201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向上述三类机构开放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将把公募基金推向我国财富管理行业主力军的地位。

  从2007年10月上证指数达到6124点高点以来,以股票基金为主的基金行业就跟随股市进入萧条期。随着近两年固定收益证券领域基金的发展,基金业才从一股独大变成股债平衡发展,但规模自高点跌落下来后徘徊不前。在这5年间,我国金融体系各个参与主体均获得很大发展,呈现多龙竞逐财富管理行业的局面,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和保险资产管理均以固定收益证券为方向,保本保收益的性质或者相关约定促使其管理资产大规模发展,使基金业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财富管理行业中,基金行业拥有法律与制度的双重优势,其他资产管理业务虽然规模很大但缺少国家大法支持。通过新《基金法》重大修订提供的法律框架,用公募基金产品牌照规范和统一现有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业务,从而实现多龙归一的局面,不失为当前切实可行的总体设计方案。

  新《基金法》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导向,在准入方面做了大幅度的放松,以释放行业活力,但在监管方面则大幅度收紧,对9年来基金监管上缺乏法律支持的地方一一补上。新《基金法》以市朝为重点,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发挥,强化市场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和自我救济的内在约束机制。原来基金业核心是基金管理公司,现在基金业上游设计规则让持有人可以发挥作用,下游设计规则让中介机构发挥作用,外围社会层面设计规则让中国基金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对这些规则,公募基金行业是比较熟悉的,特别是“组合投资、强制托管、信息披露”,对现有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券管理机构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三类机构实际上是按照基金的规范与标准在运作,现在只是“翻牌”而已。但新《基金法》的“新瓶”装不了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这两个“旧酒”。因为与以上三类机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基本不具备基金的“基因”。

  从根本上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资产管理产品,也不是基金产品,而是商业银行利率市朝的产物,是存款的替代。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保证本金、是否保证收益、投资组合是不是独立运作、投资人亏损了赔还是不赔等。银行理财产品是往银行端靠的,纳入表内后就不是基金了。信托产品由于实质性的保证本金与收益以及“刚性兑付”兜底,其性质就偏离基金了。这也是为什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券管理机构开放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但没有对信托公司开放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主要原因。总体来说,多龙归一统,主要是指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归一于基金,但很多理财产品实质上并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因此其还有自身发展的土壤与空间。

  笔者认为,即使财富效应突出,也不会导致更多的资金从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流向基金。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的投资者看重这两类产品保本、保收益的特点,股市与基金产品不保本、不保收益,对于这类投资者未必有足够的吸引力。对于这些投资者,要做好股市与基金投资的风险提示工作,因为这部分投资者已经习惯于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本金与收益保证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很难适应股市和股票基金。

  总体而言,放开公募牌照带来了更多的客户与资金,影响是正面的。相对来说,基金公司在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中投资研究的专业能力最强,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在高风险的股票投资与海外投资领域,基金公司优势较为突出。过去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业务、客户与资金独立,渠道分割,评价标准不一,鱼龙混杂。如今同台竞技方显能力高低,尤其是产品规则与业绩评价标准统一,专业基金评价机构介入,有利于对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作者系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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