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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相关建议

2013/7/19 字体: 来源: 作者:杨正平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其比较集中的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 。因此自从中央银行诞生以来,便面临着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币值稳定是否有切实的保障机制,宏观调控是否有力和适度,并进而影响到该国金融,经济是否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作为中央银行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对央行决策的制定和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都有巨大的影响。该原则在我国的实践状况并不是十分乐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央行的决策行为仍然要受到制约。  

  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大银行模式,金融调控

  一、问题的提出:中央银行独立性宣言

  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需要中央银行与政府密切配合。分析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主要在于分析中央银行的活动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的制约、干预;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在资金上中央银行能给予政府以多大支持。

  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法明确宣告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从总体来看可以把各国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独立性的模式分为三类:

  1、独立性强的中央银行,如美国的美联储以及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如《德意志银行法》第12条规定,在行使权利时,中央银行保持独立,不受政府指令行事。……并支持联邦政府的总的经济政策。《韩国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银行(即中央银行)货币和信贷政策制定应当保持中立性,并且独立实施。应当尊重中央银行的自主权。

  2、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如意大利银行、法兰西银行;

  3、独立性居中的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等,他们与财政部是属于平行的关系,在制定货币政策上具有一定自主权力。[1]

  《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有类似的独立性宣言,该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独立性宣言与上述其他国家中央银行法的独立性宣言的不同点是明确了我国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对国务院领导和中央银行独立行使职责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这就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其核心职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方面不独立于国务院,它必须接受国务院的领导。由此,我们很难说我国中央银行是独立于政府的,至少从立法上看,在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方面它是从属于中央政府,尽管中央银行法第 7条明文规定了它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必须要指出的是,在立法上规定了中央银行独立性宣言或类似的独立性宣言,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就能独立于政府;同样,中央银行法没有规定中央银行独立性宣言也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就不独立于政府,英格兰银行法和美国联邦储备法均没有中央银行独立性宣言。关键在于要看中央银行法是如何规定中央银行独立履行具体职责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界定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内涵界定

  西方学者凯派与古德哈特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所下的定义指出,“中央银行拥有不接受来自政府的指令、亦不接受与政府协商,而无条件地拥有自主决定维持或变更现行货币政策的权力。[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文献规定,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布通货膨胀率、汇率、或货币政策目标以及根据自己的操作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时不受政府的干预,在解决与政府间的矛盾时存在公开和透明的程序,并且中央银行的管理和财务是独立的。弗里德曼(Friedman,1962)认为:“中央银行应该是与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同等的一个独立性政府部门,而且它的行动受制于司法部门的解释。”此处他将中央银行独立性解释为中央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我国学者大多同意此定义,即现代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国家权力机构或政府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我国学者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概括为货币发行的独立性、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人事上的独立性以及经济上的独立性这四个方面。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内涵的深层剖析

  根据上述定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包括两层内涵,一方面中央银行必须对政府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1、中央银行绝对独立性

  绝对独立性即中央银行为何应对政府保持独立性。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1)经济根源: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需要独立权威的货币供给调节者;

  (2)政治根源: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并且其经济职能在不断扩大,因此有必要约束政府的不当经济决策;

  (3)社会根源:从整个经济运行来看,单纯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社会经济总存在政府或多或少地干预。

  2、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中央银行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受政府约束,或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指导和政府监督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此为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1)开展活动领域的独立

  中央银行享有“政府范围内的独立”,其独立性并不体现于中央银行的所有职能领域,而仅体现在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直接有关的职能领域。此时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要遵循两条原则:其一、经济发展目标是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点;其二、金融活动规律。

  (2)运作方式的独立

  运作方式的独立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这一职能时,拥有依据金融活动规律,制定货币政策目标,运用货币政策手段相对独立的权力。费雪(StanleyFischer)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划分为货币政策目标的独立性与货币政策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目标的独立。中央银行拥有对货币政策目标自行确定的权力,但实质不在于对目标的自由选择权,而是独立于政府政策目标的选择。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一国的宏观经济运行目标四个方面(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难以同时实现需要取舍时,政府会根据经济的运行态势、国民要求及执政党或政治家个人战略权衡各个目标做出政策选择。通常,高水平的就业率和高经济增长是政府重点选择的目标,物价稳定被放在次要地位。但出于对社会公共目标的考虑,中央银行的首要政策目标应是维护物价稳定。这样一方面中央银行必须遵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货币信用规律,不能任意调整货币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则须避免政府对中央银行行为的干预,体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独立性。

  第二,货币政策手段的独立。中央银行为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须运用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对货币总量进行调节,借以影响整个宏观经济运行。

  第三,其他制度设计。包括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经费预算制度及对于政府提供信用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凡此种种制度安排,无不是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地位之表现。

  三、关于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分析

  (一)组织方面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直属部级机构,在组织上享有与国务院其他直属政府部门平行的地位。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也相应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并不是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他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这种隶属关系在1995年颁布的《人行法》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种关系最大的优点是有利于保证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相统一及衔接。但实际上对人民银行完成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并不利,相对独立性大大受限。

  第二,在人事任免方面。我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根据《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3]。由于其作为内部管理者,并且没有对任职条件和解除职务的情况做出规定,使得在提高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受到限制。

  (二)职能方面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界定(如前所述),应重点在于中央银行履行指定与实施货币政策职能方面的独立性,但本文基于我国中央银行体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经济模式(虽然在1999年进行改革,按经济区域设置9大区人民银行),所以对于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论述外延扩展到其他职能。

  1、从“国家的银行”的角度

  首先,货币政策的制定上和执行独立性有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事业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及对金融业实施监管是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的。《人行法》中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表明,我国货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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