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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及法律风险

2011/1/10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业主,拥有不动产物业,通过投资不动产收取租金收益也成为了人们投资的重要工具。在物业出租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业主们往往只会考虑租金水平的高低、租户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能力,而对法律规定业主承担的义务却掉以轻心,不经意间,业主们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律师认为业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着重注意以下2点义务:
一、对承租人的身份登记义务。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出租人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对出租人的身份进行审核登记,是业主的法定义务。若违反,首先要承担治安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业主予以500元以下罚款。也许有人说,罚款区区500元,不算什么风险。确实,治安责任的罚款算不上什么风险,真正的法律风险是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赔偿风险。因为:业主对承租人的身份登记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是一种具有违法性的过错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就极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承租人犯法打伤或打死他人,畏罪潜逃了,如果业主没有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致使受害人找不到承租人索赔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律师就会抓住业主不登记的过错,要求业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可见,一旦法院认定业主须对因其不登记导致侵权人身份不明无法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后果承担过错责任的,风险将是巨大的(按照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死亡一人的赔偿额约40万)。

二、对承租人的经营资格义务(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相关资质)的审查义务。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无证经营,不是业主自己辩解就可以的,而是由工商部门(法官)来判断的,一旦认定业主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则最高罚款额高达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法律首次直接规定业主与承租人一起对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业主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修车,承租人在无证经营期间(也许是承租人怠于办理有关行政登记),工具发生爆炸,雇工遭受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就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按照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次事故足以让业主倾家荡产。
  综上所述,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往往是没有赔偿能力的,有经验的律师就会盯住业主,希望捉住业主的过错,把业主拉进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业主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应该做好法律上的防范,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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