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8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赵福林于2001年3月19日通过拆迁获得密云县檀州家园东区*号楼*单元*室楼房1套。2005年8月23日,赵福林将该套楼房赠与其子,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2005年12月15日,赵福林隐瞒已将该套楼房赠与其子的事实,通过中介与范爱芬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该房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范爱芬,从而骗取范爱芬购房首付款人民币9.5万元,已退赔3000元。赵福林表示,儿子在得到赠与的房产后,对自己未尽到赡养义务,他就可以拿回来。赵福林坚持声称自己并没有骗取范爱芬钱财的目的,因为他认为房子本来就属于自己所有。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赵福林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赵福林的刑事责任。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福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福林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福林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鉴于被告人赵福林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福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赵福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福林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0元,发还范爱芬。
作者: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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