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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2010/12/11 字体: 来源: 作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0]32号 2010120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走势平稳。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实施细则应于12月中旬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与问责。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五)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优惠政策标准,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六)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各地要继续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积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

  三、加强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七)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并将确定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八)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九)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十)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载明土地受让人遵守约定的承诺。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出让条件。

  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全省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林区棚户区)、国有农场(垦)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以下简称煤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居民(职工)住房应在2012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改造,力争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作好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确定改造项目,安排改造时序,落实资金、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按照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求执行。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农场(垦)棚户区、煤矿棚户区等各类行业棚户区职工住房改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尽可能的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予以资金支持。

  (十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地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设区城市要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中关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按上限5%的配建比例建设,鼓励县级城市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制度。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积极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安排、逐步并轨运行,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商品住房价格过高、房价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鼓励各地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

  (十三)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各地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十四)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12年前(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安置的,最迟应在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在2011年6月底前确定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外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原县域内实施,情况特殊确需跨县域实施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得到落实的同时,各地要加快建设用地的整理,依法依规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提供可建设用地。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应及时调整用地计划,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确保按期开工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查清和处置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地政府要按照《 上一篇:《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 2011年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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