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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媒体纠错机制

2009/12/3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新闻有着一个共同点,就是先在互联网上被一些网友在论坛或博客上发出,随后被网友跟帖,形成一个有较高参与度与关注度的热点网络事件。接着平面媒体开始跟进转载,最终以讹传讹,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些新闻最终都被证明为虚假新闻,但是,刊登过这些新闻的媒体,几乎很少看到正式更正与道歉的。更多只是刊登一则新的否认性报道,俨然给人一种虚假失实报道与己无关的姿态。这种媒体明明有错,但就是不纠的状况令人忧心忡忡。

  媒体纠错的前生今世

  由于媒体面对的社会信息事实总在不断发展变化,对新闻事实的认识难免会受本身知识结构、利益立场等现实因素的限制,一些媒体为争取更多受众,赢取更多注意力,往往只顾追求轰动效应,或断章取义,或添油加醋,以至不断有媒体被发现提供了失实乃至错误的信息。 从各方面情况来看,媒体纠错不仅是挽救与维护媒体自身的社会公信力的需要,也是减少媒体错误,消除社会影响的需要;不仅能有效促使媒体从业人员增强责任心,进而减少或克服差错;还能使媒体有效减少自身法律与经济风险。

  媒体纠错早就被当作一项新闻道德规范与新闻职业规范,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报章应守规则》中就已明确要求“记载有错误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者,即须速为更正。”(刘哲民《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上海:学林出版社) 近年来,一些媒体也开始逐渐进行以新闻更正与道歉为核心的媒体纠错。比如《新京报》从创刊第二天起,就在第二版的左侧条位置,开辟了一个“更正与说明”专栏。包括解释说明、事实纠错与文字更正等三部分内容。其中“文字更正”每期都有,每一条都列出了出错的原文及位置,并注明校对和编辑的姓名。该栏目每天的条数也不固定,大约每天在5条以上。在这个栏目的下方,是致歉声明、挑错热线的电话和栏目编辑的姓名。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媒体纠错现状来看,媒体纠错在我国依然没有得到全面普及和广泛应用。 对于媒体纠错,此前我国相关部门其实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制度化努力。比如1984年,中宣部转发的《〈全国新闻真实性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提出,“凡属失实报道,一定要改正。新闻社错了,新闻社更正;报纸错了,报纸更正。”随后,随着新闻活动的深入和立法范围的扩大,以新闻更正制度为核心的媒体纠错开始进一步被纳入到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比如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就分别对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以及补救、惩罚措施,做出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

  目前要求媒体纠错的制度只是一种行政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相对较低,而且相关的制度约束条文也较原则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与惩戒制度。这就难免会让其本身的制度威慑力大打折扣,难以对媒体起到应有的震慑与约束作用。
网络时代近乎井喷的媒体错误

  快捷、及时、海量的现代网络传播技术,一方面确实为现代媒体的高速运转提供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给媒体信息的出错与失实,提供了更多机会与平台。

  越来越多的平面媒体从业者,也开始从博客、网上论坛寻找新闻素材,有些媒体甚至直接对网络信息进行摘编与转载。这样做,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压缩采编成本,增加媒体信息量,但同时却也容易刊登、传播一些内容错误或片面失实甚至子虚乌有的信息。毕竟,由于缺乏必要的把关,网络上许多一开始炙手可热、关注度极高的信息,最终往往都被证实为虚假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主流媒体,没有进行核实就直接转载刊登,难免会以讹传讹,给社会带来错误与混乱。

  媒体纠错的资源整合与制度优化

  失实信息,虚假新闻,各式各样的媒体错误,不仅会损害媒体本身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也会干扰正确的舆论导向,给社会、国家带来危害。因此,在如今这个媒体错误大有井喷之势的网络信息时代,更是格外有必要全面、系统、深入地强调媒体纠错。

  法治社会,硬性、系统的外部制度要求,比那种单纯、内部的道德自律大多更为稳定、可靠。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尤其紧迫与关键的,应该还是在于新闻出版总署等政府职能部门,尽快在此前国内外已有的媒体纠错制度与举措的基础上,进行一种相对更为全面、严格与系统的资源整合与制度升级,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相对更为硬性与系统的外部制度要求。一般而言,对于媒体出现的差错,原则上应该要求媒体必须及时纠正。此外,则应根据媒体差错性质与社会影响、主客观程度的不同,分别予以不同的要求,比如要求刊登道歉消息,在相应版面位置进行更正等,从而使媒体纠错成为一种硬性的制度要求。

  在强化外部制度约束的同时,对于媒体来说,其自身则不仅要切实强化对虚假、失实新闻的预防、治理力度,更是要加大对媒体错误的纠正与惩戒力度,形成相对更为系统、硬性的内部纠错机制。一般而言,对于媒体上已经出现的各种虚假、失实与错误信息内容,媒体必须及时纠正,以免继续以讹传讹。同时,还应根据内容的错误、失实程度与主客观状况,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对等的责任追究与处罚,从而让更多的媒体从业人员切实感受到制度硬化后的现实威力。

  此外,有关方面应逐渐考虑引进与增加媒体相互纠错的力度、广度与深度。实际上,虽然如今一些媒体彼此之间确实存在着日益激烈的竞争关系,但从客观上来说,这种相互监督、相互挑剔,未尝不是一种现实、有效的纠错方式。毕竟,在同行竞争对手整天拿着放大镜,每时每刻瞪大眼睛四处寻错的背景下,媒体纠错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会增强不少。

  当然,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这种媒体互相纠错的作用其实还是相对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积极鼓励媒体间的相互监督,媒体行业之间也应该进行一种协会或行业性的监督。对那些被发现刊登了虚假与失实消息内容的媒体进行通报与处罚,而不再仅仅只是媒体自己的约束与政府部门的管理。

  (作者单位:法制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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