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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亟待加强

2010/3/8 字体: 来源: 作者: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高级律师 刘世杰

   近来,“钓鱼”一词甚是流行,《南方都市报》的《神秘女子下订单后失踪 印刷厂侵权疑被钓鱼》一文则揭开了印刷行业疑被钓鱼的冰山一角。

   事情来由

   据涉案印刷公司的朱小姐介绍,她是这单侵权案的产品跟单员。今年819日,一名杨姓女子通过网络联系上她后来到公司订作2000个瓦楞盒,并提供了样品。当时样品上没有“pioneer”标识,但后来要公司将“pion-eer”标识印到盒子上,由于自己刚接触印刷这行,没有商标侵权的概念,就将标识印在了盒子上。至828日,2000个瓦楞盒印刷完毕,其打电话给杨某,并提出给杨某送货上门,但曾在下单后几乎天天打电话催问何时交货的杨某却予以婉拒,并在随后反复推脱。91日下班前,工商执法人员将执法车辆停在公司楼下直接找到三楼,出示执法证明,核实属侵权行为后没收了全部涉嫌侵权的瓦楞盒。

   负责查处的工商局经检支队一大队队长梁笑峰称,印刷公司被调查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今年8月下旬生产的瓦楞盒上标有“pion-eer”标识,涉嫌侵犯日本先锋品牌的商标权益。他们是91日下午接到商标所有人日本先锋公司在广州的代理公司的投诉而前去执法的。当天,先锋在广州的代理公司将先锋的授权书、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料证明及商标所有权证书等提供给了他们,同时提供了涉嫌侵权印刷公司的所在地、侵权产品等。而日本先锋公司在广州代理公司的崔姓负责人表示,他们之所以知道该印刷公司涉嫌侵犯先锋商标权,是接到专门调查员的举报。

   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钓钩”及其同谋者的法律风险

   若杨某却属“钓钩”,那么根据本案的情形其主要目的即在通过钓鱼方式获取某些利益,而其以此获利的行为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其不但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甚至在印刷企业被公安机关追究或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面临被追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而其同谋者则可能因为具有诬告陷害的共同犯罪合意而成为共犯。所谓诬告陷害罪就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印刷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即便钓鱼事件被证实,印刷企业的疏漏与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因为其并未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由此,将导致印刷企业面临被商标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而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查处而承担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甚至被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鉴于印刷企业的前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印刷企业一旦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特别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依法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次,印刷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最后,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总之,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今天,印刷企业也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机遇,但是印刷业的风险也是巨大的,或许罗伯特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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