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境外投资及运营法律风险防范——吕良彪在中德广播影视法治论坛(2011)上的演讲

2011/7/6 字体: 来源: 作者: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境外投资及运营法律风险防范
——吕良彪在中德广播影视法治论坛(2011)上的演讲
吕良彪
 
[按:2011年6月15日-16日,由广电总局与德方共同举办的“中德影视法治论坛(2011)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内部法律风险控制培训”在北京举行。吕良彪律师应邀出席论坛,并作为中方专家发表题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海外投资及运营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题演讲。回顾和整理了中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实施十年来的成果与得失,分析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形成的三方面原因及八大类主要风险,以及应对相关风险的十八项具体措施。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境外投资是中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化背景下加强中国与世界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是积极参与广播影视国际市场竞争的有力举措,更是通过广泛深刻的“中国表达”提升中国“软实力”的有效方式。 
 ——题记
 
感谢黑塞先生(德国巴伐利亚电视台副台长)的精彩演讲。黑塞先生提到著名的德国磨坊的故事,这个故事最早由德国人HEBEL编到他出版的小册子里,并由毛泽东先生的岳父杨昌济先生率先介绍到中国。这个故事很生动,但后来经多方考试,认为演义的成份居多而与真实的历史相去甚远。但这个故事所蕴含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法治与人权规则,却是理应得到尊重与认同。——某种意义上,这也正体现了所谓新闻传播与宣传需要的区别所在吧。
这些天我女儿回国,家庭生活很生动。昨晚上女儿抱着电脑在看日本动画片柯南,太太在电视里看韩剧,而我则在看好莱坞大片。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提出“动漫外交”,“韩流涌动”则有效地帮助韩国尽快走出金融危机,而好莱坞大片中的美国精神与价值观的传播和对市场的占领更是不言而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境外投资是中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化背景下加强中国与世界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是积极参与广播影视国际市场竞争的有力举措,更是通过广泛深刻的“中国表达”提升中国“软实力”的有效方式。而广播电视对各国政治、法律、宗教、文化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不言百喻,各国对于他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本国境内投资运营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规制,也就使得此类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为复杂。而人类发展实践告诉我们,任何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都表现为权利的的灭失与义务的增加。
 
第一部分:当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境外投资概况
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基本规则。
资本的跨国流动是资源配置全球化的重要载体与方式。
——吕良彪
中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实施至今已十年,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教训,为进一步走出去奠定了基础。
一、当前我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海外投资兼具政治性、商业性与文化性,其主要方式包括:
1、租用卫星、当地台网、频道,实现节目的海外覆盖
目前,中央电视台的19套电视节目中就有6套国际节目。地方广电也纷纷利用地缘和语言优势加快“走出去”步伐。内蒙古电视台节目大量覆盖蒙古国;新疆电台电视台节目在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多个中亚国家落地;购买国外电台电视台的频道频率和时段是近年来走出去的一种崭新形式。运用这些播出和覆盖渠道传播中华文化、礼仪、历史、风土人情、发展成就和产品品牌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独立或合作生产广播电视节目并向外输出,实现市场在外;
如关于故宫的纪录片在海外市场上很有声誉,如电视连续剧《李小龙》、《还珠格格》、《三国演义》、《水浒》、《新三国》等海外市场效果非常好。尤其是中国第一部由欧洲主流电视媒体出巨资向中国制作公司专项订购并在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勇士》,是在屠格涅夫最著名的作品是《猎人笔记》基础上制作而成,从巴黎卢浮宫开始,在莫斯科展开,在武当山进行,又回到了莫斯科,最后故事一直牵向澳门和珠海。有30多位欧洲演员参与拍摄,包括俄罗斯最著名的明星,还有中国香港的著名演员陈小春、元华。在剧中客串的俄罗斯演员有著名歌手维塔斯等。最后该剧在海外市场上每集卖到了12万美元以上。
这种方式走出去要注意的几点原则包括:一是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结合;二是遵循商业规律;三是通过法律、合同(如担保)防范风险;
3、参加国际性广播电视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产品输出;目前,中国不仅有组织地全面参加世界多个广播、影视评奖的活动,中国自身的广播电视国际性评奖也日益具备影响力;而且有选择地在重点国家和地区举办中国影视节展活动,积极开展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南宁电视台与越南国家电视台联合举办春节晚会;广西电视台与泰国、越南、菲律宾、印尼等国电视台联合举办广西电视展播周,形成了立体式的“走出去”局面。
前几天的上海国际电影节,看到很多面孔,很有意思。
4、广泛参与重大国际性事件的报道。
中国广播影视已经超越“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不再是简单地介绍中国,而是积极参与国际新闻事件的报道,在国际传媒中发出中国声音,使中国广播电视成为“全球的触角、中国的眼光、世界的窗口”,成为全球倾听中国、了解世界的重要途径。在近年来世界发生的重大事件中,随处都可以看到中国记者的身影,听到中国的观点和声音。
一是要注意记者的人身安全;二是报道的中立、客观、科学;新闻与宣传报道还是有区别的,过于受意识形态扭曲的报道会损害新闻机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5、单独或合作在海外成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当前,“走出去”必须加强电台电视台新闻机构海外本土化建设,逐步推广信息采集、编辑制作、信号传输、节目推广等环节的本土化运作,努力提高新闻报道的原创率、首发率、落地率。要深入把握文化产品和服务国际贸易规律、文化资本国际运作规律,把培育壮大企业主体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的广播影视国际品牌。积极探索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公司,在海外参股、并购或投资创办一批广播影视企业和中介机构。要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等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海外传媒市场,使之成为广播影视走出去的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国际营销网络建设,着力培育本土化、专业化营销主体,构建覆盖广泛的营销体系。要继续采取合资合拍、节目交流、以进带出等多种方式,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二、广电海外投资必须未雨绸缪,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媒体在国际舆论中的影响力仍然偏弱,“硬实力”和“软实力”失衡。我国文化产业正在快速发展,文化产品日益丰富,迫切需要走出国门,拓展海外市场。中国的对外文化贸易严重“入超”,进口与出口是6∶1,存在着严重的“文化赤字”。我国传媒在海外的规模、实力和影响力方面还不大。世界500强企业中有8家传媒企业,没有一家属于中国。传媒的并购与融合难度大、法律风险高。中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海外投资尚缺乏足够的成功实践经验、资源可供分析、学习、借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地借鉴国际传媒巨头成长经验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教训,适应世界传媒发展的趋势,在“苦练内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走出去”,构建全球性现代国际传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
    
第二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其成因
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
意识形态的敏感性、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宗教信仰的多元性、文化的差异性、合作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等因素,都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境外投资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风险。
——吕良彪
企业用“30年代的基础,60年代的工具,90年的目光”来参与跨国并购,在谈及并购时自拉自唱,除了自我证明判断准确、出手得当以外,少有专业界的参与,加之传媒的不懂行……这些,都使得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看起来很美。除了在技术、管理、资金等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