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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贸企业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

2012/6/29 字体: 来源: 作者: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  龙陈 律师
                              原载<钢铁商汇>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商会为了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受商会委托,笔者最近到会员单位调研,了解会员单位的相关需要,走访了商会二十余家钢铁贸易会员单位,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企业都或多或少有着应收帐款的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遭遇合同欺诈,损失颇大。笔者特作此文,希望有助钢贸商该类问题的解决。
     严格说来,企业应收帐款是一个财务概念,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请求权;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则是债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利益,对债务人来说则是一种负担,如果债权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应收帐款通常会演变为债务纠纷,甚至可能造成企业严重的损失,有些钢铁贸易企业的法务人员每年一半以上的精力都在处理该问题。所以对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殊为重要。笔者建议企业做到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尽力把债务风险控制在最低线,从法律角度而言,防范的着眼点不外乎围绕该三个节点而展开,下文详述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事先防范的几个注意点
     1、签约前,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情况调查
     当然各个企业具体内容、名称不一样,有的叫做"客户认证登记表",具体要了解对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对方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纳税登记情况、关联公司情况、主要股东情况、资产状况(责任财产情况)包括汽车牌照号、房屋地址权证号码、资金周转情况、银行帐号等、还有就是对方的守信用的情况,越详细越好。
     2、合同约定应当规范、具体,条款尽可能完备,这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
     笔者在走访企业中发现,许多钢贸商对于合同的重要条款付之阙如,比如有一份典型的钢材购销合同,价值上千万,合同约定十分简单:关于钢材规格,合同约定按照国标,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违约按照国家法律等,这些约定让笔者十分佩服钢贸商的勇气与胆气,同时让笔者十分的担心: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救济非常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当事人应约定明确具体。特别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这通常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手段,在上述钢贸商的合同中,根本未作约定,导致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甚为不妥,笔者以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条款甚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的30—50%,希望能引起“铁哥们”的关注。
     此外,关于合同风险防范的技巧,笔者已经多次阐述,此处不赘述。
     二、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控制的几个注意点
     1、定期的财务对帐,将法律争议事实缩小和将法律事实固定
    钢贸企业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帐制度,考虑到行业的资金密集型特征,应每隔三天或七天就必须同下家核对一次帐目,以下几种情况容易造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钢贸企业要尤为重视: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因经营条件的不同而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时等情形,上情况会给应收帐款的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造成一旦发生诉讼,给法律事实的查明造成障碍,同时对帐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杜绝口头承诺。
     2、要高度关注应付帐款方发生拖欠的危险信号,积极因应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付帐款方出现的一些信息,对应收帐款企业的应收货款的安全性具有警示作用,如:⑴办公地点由高档向低档搬迁,表明经营财务支付能力下降;⑵频繁转换管理层、业务人员,公司离职人员增加;⑶受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诉讼;⑷公司财务人员经常性的回避;⑸付款比过去延迟,经常超出最后期限;⑹多次破坏付款承诺;⑺开出大量的期票;⑻银行退票(理由:余款不足); ⑼以低价抛售商品(低于供货商底价);⑽ 突然下过大的定单(远远超出所其正常的销售能力)。当下家出现以上危险信息时,钢贸商要采取果断、迅速的应变措施,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与手段。
     三、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事后补救的几个注意点
     关于应收帐款风险的事后补救则是我们需要探讨的法律手段了,关于法律救济手段则分为实体上的救济与程序上的救济,关于实体上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担保法的债的担保手段,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此处不详述;关于程序上的救济,这里有必要略加介绍。
为了保障债权、债权人可充分利用下文所述的几种程序机制:
     1、 债权人要充分重视支付令的作用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法
     定期间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应当在法
     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而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特点有:不用通过诉讼程序;结案及时、迅速;可以立即申请执行;费用低廉,申请费为人民币100元。
惟需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双方法律事实清楚,同时必须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双方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等情形。
     2、债权人要充分运用债权公证文书手段,及时保障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的规定,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可以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公证讨债法",它指的是债权人凭借被国家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督促或"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是在债务人不按债权文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讨债法具有以下优点:(1)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2)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既减轻了债权人的讼累,又促使执行程序及时进行 (3)可以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手段.
     3、要充分利用诉讼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手段
     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充分利用保全手段,这既便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也是促使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而提高相应的筹码。
     以上就是笔者针对钢铁贸易企业企业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简单思考,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同时有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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