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26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5月20日,银监会宣布,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指引增加了内控评价要求,并且强化了内部控制监督,同时还新增了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指引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相关机构可据此进行处罚。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银行考核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放松监管会导致银行的风险偏好增加,因此监管机构选择此时对内控监管方面进行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
内部评价至少每年一次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指引意见稿》),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现行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是2002年制定,2007年进行修订的版本。银监会认为,这个版本在实际执行中已有所局限。
《指引意见稿》增加了内控评价要求,旨在推动内控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改进其内控设计与运行,并且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当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的并购或处置事项、营运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对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下发监管意见函等形式,责成商业银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和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以及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及限制资产转让等。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引意见稿》更多地体现了原则导向,不涉及具体业务。而此前的版本中,有针对具体业务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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