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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为受侵权、违约法律责任双重规制

2011/1/21 字体: 来源: 作者:

李建秀           2011年01月17日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近半年。作为一部民事基本法,《侵权责任法》以12章92条的篇幅集中对人们的名誉权、隐私权、股权等一系列人身和财产权益提供全面法律保护,回应了社会热点和难点,填补了部分“权利空白”。当然,该法的出台,也使银行经营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导致其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因存在侵权风险而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从本期开始本报将连续刊登《例解“侵权责任法”》系列文章,梳理《侵权责任法》中影响银行经营、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并为银行提出应对建议。敬请关注。

  案情介绍


  
  原  告:陈  某
  被  告:甲支行
  案外人:张  某  
  2008年12月4日,陈某到某银行乙支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后申领了存折(存折A)、借记卡并留有密码。此后,为与案外人张某做生意,陈某向张某出示了存折,但不慎被张某调换。此后,陈某到该行甲支行将5万元现金存入了被调换后的存折(存折B)中,折内资金被人用与存折A相绑定的银行卡取走,造成损失。此后,陈某了解到,在其开立存折A的前一日,案外人张某即至甲支行与用“陈某”姓名一致但身份证号码不同的虚假身份证申领了存折B及借记卡。陈某认为,自己之所以遭受资金损失,与甲银行未按规定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件有关,甲银行应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并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在甲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提供了身份证、存折、现金,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身份证号等内容,目的是要求甲支行将该5万元现金存入与原告身份证号相一致的账号内,而甲支行经办人员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其持有的存折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的事实,擅自将现金存入并非原告意图要存入的账号内。因此,甲支行在办理该笔存款业务时具有过错,应对该笔存款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对自己的存折保管不善,存在疏忽大意,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此,法院判决被告甲支行赔偿原告存款损失5万元的60%。
  甲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并不是一起合同纠纷,而为侵权纠纷。原审判决认定甲支行、陈某对此损失均具有过错并无不当,但综合比较双方过错,陈某应负60%主要责任,甲银行应承担40%次要责任,原审认定甲银行对存款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不妥;遂判决甲银行赔偿陈某存款损失40%。

  案例评析

  
  银行经营管理的过程往往就是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过程,如存款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贷款客户与银行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此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银行还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保护客户存款所有权等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其合法权利。因此,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实际上受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双重约束,且有时还表现为两种责任竞合的态势,即某一个行为因同时符合《侵权法》和《合同法》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导致可以同时依据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为公平起见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重大区别。侵权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至少可以总结为以下五点:一是依据不同,侵权违反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当事人自己设定的义务;二是前提不同,侵权不强调是否事先存在约定,而违约要求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三是侵害对象不同,侵权侵害的是财产人身等绝对权,违约侵害因合同产生的相对权;四是主体不同,侵权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一切不特定人,不具特定性,违约的主体有相对性,限于合同当事人;五是承担责任形式不同,侵权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违约的责任形式有实际履行、赔偿损害、违约金、定金、合同解除等。因此,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陈某在乙支行开户,与乙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其又到甲支行存款,但事实上陈某将5万元人民币交甲银行存入了案外人开立的存折中,即丧失了对款项的占有和控制,该存折系案外人开立,陈某与甲支行没有合同关系。但因陈某存款时提供了身份证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身份证号等内容,其目的就是要求将该5万元现金存入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号相一致的账号内,甲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就将现金存入了并非原告意图存入的账号内,且甲银行审核案外人的身份证件具有过失,因上述过失行为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

  
  由于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受侵权与违约责任的双重约束,因此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注意这种责任竞合的状况,具体包括:一是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谨慎约定合同义务,避免约定不切合实际、不具有操作性的条款要求;二是合同约定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避免被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三是要知悉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内容,并严格贯彻落实,避免经营管理行为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全面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分清两种责任的不同要求并依据自身权益实际选择应对,在维权时针对侵权与违约的区别选择更有利的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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