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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7/26 字体: 来源: 作者: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 交银办[2001]194号)

各分、支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授信业务的事前法律审查,确保授信文件的完整、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降低授信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现将《交通银行授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各行应根据本审查办法的要求,抓紧调配法律人员,设置法律审查岗,以确保在本办法实施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总行原则上要求各行对所有的授信业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但考虑到各行的实际情况及有些授信业务具有金额小、风险低等特点,允许各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范围。
  三、总行下发的《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交银发〔1998〕025号和交银发〔1998〕191号)中有关授信业务中的“综合员”的第1项授权内容,即“审核各种贷款资料文本及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核对有权审批人员的签章,无误后在文本上盖章(合同章)”的职责,在法律审查岗设置后,由法律审查岗承担。
  四、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应作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但未作法律审查即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的,均以违规办理授信业务论处。
 
 
附:    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本行授信业务文件完整、合法、有效,防止因出现法律上的瑕疵而影响授信业务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应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我行有关授信分级授权的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以下授信业务在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前,应对授信业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
  (一)贷款;
  (二)担保;
  (三)承兑;
  (四)综合授信;
  (五)票据贴现;
  (六)开立信用证;
  (七)分行认为应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授信业务。
  各行在推行新授信业务品种时应进行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不得推行。
  第四条 各行应对授信业务文件实行集中法律审查。直属行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应集中到其本部进行;管辖行自身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也应集中到本部进行,对于辖属行、异地分支行的授信业务文件,可在辖属行、异地分支行单独设立法律审查岗,进行法律审查。
  第五条 各行应当设立法律审查岗,法律审查岗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法律审查岗应设在各行法律部门;尚未建立法律部门的,可暂设在授信或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以保证法律审查岗的相对独立性。已设立放款中心的分行,可在放款中心设立独立的法律审查岗。
  第六条 法律审查岗的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三)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且从事银行业务或法律实务工作满2年。
  第七条 审查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授信业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一)授信审批是否符合本行授信分级授权规定;
  (二)授信/担保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第八条 法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授信审批符合本行授信分级授权管理规定;
  (二)授信业务文件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三)授信及其担保会同其他法律文件手续齐备、授信资料完整。
  第九条 法律审查基本程序。
  (一)授信业务(含展期、贷款重组等)经按本行分级授权规定的有权审批人签字后,由经办信贷员负责备齐授信业务文件资料,送负责行使审查职能的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二)法律审查部门接受授信业务文件资料后,由法律审查员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时限由各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法律审查员对授信业务文件资料应进行全面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经办信贷员补正材料。
  (三)经审查确认授信业务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符合规定放款条件或其他业务条件的,法律审查员应签署同意办理放款或其他业务手续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法律审查员将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连同全部授信法律资料退还给经办信贷员,由其送交财会部门/放款中心进行放款或其他业务操作。
  (四)经审查不符合本行放款规定的,法律审查员应将授信业务文件资料退回经办信贷员,并在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中注明退回的具体理由,要求授信单位补正资料或完善手续的,亦应在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中注明。
  (五)经办信贷员按法律审查员的要求补正材料或完善手续后,与原授信业务文件资料一并及时送法律审查员重新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条 各行应根据不同种类授信业务的特点与要求,确定应进行法律审查的授信业务文件资料的范围。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应制定规范的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法律审查表应包含送审部门、授信业务品种及送审资料的种类、数量等授信业务文件的基本信息,经法律审查员填写,并由送审人员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送审部门应对报审授信业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报审材料不真实,导致审查失误的,应由送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审查部门及法律审查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审查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审查失误的,法律审查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或放款中心放款员凭授信审批表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办理放款手续或其他业务手续。对未经法律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法律审查员不同意办理放款等业务手续的授信业务,财会人员或放款员不得办理放款或其他业务手续。财会人员或放款员违反本条规定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的,无论是否造成我行资产损失的,均以违规论处。造成资产损失的,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表(参考文本)

  授信种类:□贷款 □贴现 □承兑 □担保 □开证 □综合授信
-----------------------------------|授信单位     |           |经办信贷员 |    ||---------|-----------------------||授信申请人(全称)|                       ||---------|-----------------------||授信担保人(全称)|                       ||---------|-----------------------||授信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授信基本情况   | 币种    金额 |     期限     ||--------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