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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调查报告

2013/3/1 字体: 来源: 作者:

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调查报告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和从业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大型企业为防范风险,选择法律顾问服务已成为必然。而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法律顾问服务在同样卷入市场洪流中的中小企业中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研究法律顾问服务在广大中小型企业中的作用与特点,我们针对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报告将力求展现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市场化程度较高、法律服务需求正在发展过程中的地区所具有的特点。
关键词:供求两欠 高卷入 感性购买 品牌忠诚度 风险 费效比 需求
 
 
   
 

  一、调查背景. 2
●中小型企业规模分类及评价指标
●中小型企业行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已聘企业与未聘企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二、企业分类与评价指标说明
●中小型企业规模分类及评价指标
●中小型企业行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已聘企业与未聘企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三、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
●深圳中小企业在法律顾问服务上总体处于“供求两欠”的局面
●深圳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呈现理性商品感性购买态势
●深圳中小企业对现有法律顾问的品牌忠诚度偏低
●中小企业聘用状况分析


  四、深圳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成因 
●总体供求失调的原因分析 
●理性商品感性购买的原因分析 
●品牌忠诚度偏低的原因分析 


  
  五、深圳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需求 
●企业总体需求状况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需求分析

六、调查说明

七、参考文献 

                                 正  文


 

  一、调查背景

  1、深圳经济发展概况
  2003年,深圳全年实现生产总值(GDP)2895.41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9.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47亿元,比上年下降14.3%,第二产业增加值1723.66亿元,增长26.1%,第三产业增加值1155.28亿元,增长10.3%.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为0.6:59.5:39.9,第一产业增加值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2和4.1个百分点,而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则上升了4.3个百分点。


  2、深圳中小企业发展概况
从深圳中小企业的现状来看,凭借其灵活的机制、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在深圳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深圳中小企业更是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深圳市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全市16.2万家各类企业中有99%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创造了深圳工业总产值的65%、利税的50%、销售收入的69%、出口贸易额的73%,吸纳了全市就业人数的86%以上。深圳市的中小企业广泛分布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涵盖产业目录的所有范围。据深圳市的中小型企业处提供的数据显示,按销售收入划分,在50万元以下的占27.4%;50—100万元的企业占22.4%,100—500万元的占26.4%,500—3000万元的占19.4%,3000—5000万元的占4.4%。


  3、深圳律师行业发展简况
从深圳律师行业来看,截止2004年6月30日,深圳市共有195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所46家,已经通过年检注册的有182家。共有注册执业律师2772名,比去年的2018人增长37.4%,其中已经进行了年检注册的2460名。全市律师全年业务创收8.4亿元,比前年上升33.3%;纳税总额8030万元,比前年上升36%。经过长期的发展,深圳律师业本身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业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适用于不同领域和专业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各类行业规定、司法解释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单个律师越来越不可能包办所有法律事务,而是朝着各有专长,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各具特色的方向发展,而专业分工,团队作业也成为广大律师们越来越认同的工作模式。
  
  4、本次调研的目的
作为为深圳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大中小型企业,其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如何?对法律顾问服务本身的认知如何?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主流——执业律师如何看待?何种法律顾问服务才是其真实的需要?为了切实了解深圳中小型企业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的现状与需求,更进一步地改进和改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自然就成为我们此次调研的目的。

  二、企业分类与评价指标说明
为体现不同类型的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的不同认识与需求,本报告在全面阐述的基础上,将调查中的中小型企业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划分,具体的分类标准及评价指标如下:
 


  ●中小型企业规模分类及评价指标

本次调研主体报告中所列示的中小型企业的范围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范围内,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及深圳市产业发展的现状趋势进行分类,总体而言,属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部分中小型企业(年营业额介于500万至5000万之间),结合本次调研的目的,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类型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的现状与需求,本报告将中小型企业从营业额收入进行了划分,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小型企业分类及评价指标如下:

  1)一类中小型企业:营业额介于3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2)二类中小型企业:营业额介于1000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3)三类中小型企业:营业额介于500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三类企业)

  本次调研的总样本405个企业中,一类企业占11.11%,二类企业占22.22%,三类企业占66.67%,具体分布如下图列示:
图2.1:

 

 

  ●中小型企业行业分类及评价指标

本报告对企业行业的分类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下简称《标准》)为基础,参考《香港标准行业分类》、WTO采用的国际分类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行业发展的现状、特点及趋势,遵循不偏不颇、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行业分类。鉴于深圳第一产业主要以加工为主,对法律顾问服务无明显需求,故本报告列示行业中不包括第一产业。


  具体的行业调整说明如下:
1、                     将《标准》中第二产业中的C门类制造业、E门类建筑业单独列示;
2、                     将《标准》中第二产业中的C门类制造业中40大类“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单独列示,并统称为“电子信息产业”;
3、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的F门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单独列示为“运输业\仓储业”;
4、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的H门类“批发和零售业”及I门类“住宿和餐饮业”列示为“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5、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的K门类“房地产业”单独列示;
6、                     将《标准》中第三产业中的L门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门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门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P门类“教育”、Q门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门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归为“社会及商用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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