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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公司法务的管理学视角3

2011/6/21 字体: 来源: 作者:

■主持人:王春晖
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
■对话人:曾东红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对话人:蒲夫生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管理学博士
 
【核心观点】合规风险管理始终是国内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环节的重中之重。国内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破坏程度已有了深刻的认识,而对操作风险等合规风险的认识不足。事实上,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只是个案影响,其造成的损失是有限的,而操作风险等合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是灾难性的。不论是“法兴银行案”还是“巴林银行案”,其本身属合规风险管理出了问题,但一个国家的金融法律框架和监管理念的滞后也是绝对不容忽视的。银行业的合规风险管理本身是一种文化,但“合规”文化必须从高层做起。如果公司的流程和制度无法限制权力滥用的话,这是任何一个公司最可悲的文化!每一个公司的CEO在重大决策时都应要牢记:“决策必合规,违规不决策”。
 
合规风险管理始终是银行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
 
王春晖:据媒体报道,法国第二大银行兴业银行,曝出巨额金融欺诈丑闻,该行一位31岁的交易员热罗姆·盖维耶尔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购买欧洲股指期货,造成49亿欧元(约71亿美元)损失,这是继1995年3月巴林银行业务员李森投资日经225期货指数失利,致使巴林银行破产案后的又一重大事件。我认为以上案件最终可归结为银行业的“合规风险管理”问题。“合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随着国内股指期货的推出和衍生品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的银行业必须加强合规风险的管控。我想请蒲夫生先生结合以上案例谈谈我国商业银行业如何通过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以避免类似事件在中国重演。
蒲夫生:事实上,合规风险管理始终是国内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环节的重中之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从专注于信用风险管理,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但是,操作风险等合规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充分认识,还是发生在巴林银行的破产之后。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交易股指期货案,再一次使业界见识了合规风险给商业银行所造成的打击。
由于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仍有待发展,股指期货还未推出,国内商业银行资金交易业务主要集中在国债、外债买卖、外汇买卖以及少量的掉期等金融衍生品方面,市场风险始终处于银行的掌控之中。随着国内商业银行的海外收购、兼并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股指期货的推出和衍生品金融市场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国兴业银行违规交易案(以下简称“法兴银行案”)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主要有:
第一,重估合规风险的破坏作用,再树合规经营理念。国内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破坏程度有着深刻的认识,而对操作风险等合规风险的认识不足。事实上,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只是个案影响,其造成的损失是有限的,而操作风险等合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是灾难性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应充分重视合规经营,科学设计合规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将合规经营理念落到实处,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
第二,避免将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割裂来对待,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结合导致的损失不可估量。操作风险等合规风险本身造成的损失,包括银行丑闻等声誉损失和可预见性的经济损失,但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相结合,尤其是与市场风险相结合导致的损失则是巨大的。商业银行合规检查中不能就合规而检查合规,而应着重关注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联系的合规风险问题。
 
合规管理需要稳健的金融风险监管框架的支撑
 
王春晖:我注意到,“法兴银行案”和“巴林银行案”这两起巨额金融违规案件,均属于重大违规操作问题,且涉及的均为金融衍生品。应该指出,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高风险性、杠杆性、虚拟性、国际性等市场特征决定了衍生品市场本身所潜藏的巨大风险。如果说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仍有待发展的话,那么银行监管理念跟不上新金融工具的发展,也势必会对银行法律制度的创新产生阻碍,结果导致无“规”可依。所以,我国银行的监管理念必须随着新金融工具的推出和业务的重组而不断地更新,否则就无法促使银行业立法的创新以及对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下的有效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想避免银行业的重大操作风险问题,除了银行本身的合规风险管理问题外,一个有效而稳健的合规风险管理监管法律框架显得更为重要。这本身涉及金融法学、金融学、金融组织行为学以及信息技术等跨学科的边缘性问题。曾东红先生是金融法方面的专家,且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在这个问题上会更有发言权。
曾东红:“法兴银行案”和“巴林银行案”本身表明其各自的合规风险管理出了问题,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问题的根源应当归咎于某些国家金融法律框架和监控整个金银体系系统风险的监管理念。这听起来似乎有点不着边际,而且对某些“食洋不化”的经济学家来说可能还嗤之以鼻,但我自己坚信这一论断。
首先,近20年来,震撼世界的重大违规操作问题总是出现在欧洲混业经营监管模式下的优秀银行,这作何解呢?实际上,我们虽不能说混业经营必然导致重大违规事件的产生,但混业经营法律框架(包括“正宗”的欧洲模式)滋生重大违规事件难以避免。反过来,它又是另一角度论点的证据:如果指望通过合规风险管理避免重大的损失风险,必须依赖更稳健的宏观法律框架。不难看出,对单个金融机构来说,造成足以动摇其生存根基之重大损失的违规操作事件,往往发生在新业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领域,发生在金融机构的自营部门。道理很简单,传统业务本身的风险有限,更重要的是其合规管理经验已经相当成熟。惟采用混业经营模式的法律架构时,风险增大。一方面,银行受激烈竞争所压和惟利是图的企业本性所驱使,对新金融工具的自营成为赚取利润越来越重要的手段,风险被放大和实际发生的机会无处不在;另一方面,功能性监管法律机制对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致命缺陷。因为对这一领域要么因为监管重叠导致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扯皮而被抵损,要么因监管覆盖的死角而容易疏漏。这样,剩下的就是什么时间、场合和具体契机出什么大事的问题。同时,随着全球化导致的市场急剧扩大,新的衍生工具的层出不穷,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缺陷也就愈发明显。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找到了对冲衍生工具风险的技术方法,但无法有效解决高技术与道德风险相结合所带来的违规操作风险。我们没有发现比功能性监管法律机制更好的监管机制,故可以预见,重大违规损失事件在混业经营的银行自营部门的出现将愈加频密。
其次,一般而言,合规管理只能防范和减低单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违规运营风险,而无法防范、阻止系统风险,反过来则不同。在巨大的系统风险实际降临的时候,任何合规管理都是无济于事的。合规管理出问题的法兴银行近50亿欧元的违规损失固然不小(据报道其次贷损失20多亿欧元),而合规管理没出大问题的瑞银近150亿欧元的次贷损失难道不大吗?同时,系统风险的酝酿、失控,必然培植、触发、扩大不合规事件。“巴林银行案”是上一世纪90年代中期最大的系统风险———“日元风暴”触发的,该风暴成为亚洲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后来,还促使日本不得不进行规模浩大的所谓“银行法改革运动”。“法兴银行案”则是本次美国最大的系统风险———“次贷危机”触发的。由于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资本市场动荡导致欧洲期指的转向,使法兴银行面临血光之灾。我们给美国人一个面子,暂且不去说他是不是本次全球性金融悲剧的罪魁,但不得不反思其作为祸源的金融法律框架和监管理念。
花旗银行、美国运通等顶尖金融机构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最优秀的合规管理队伍,他们在次贷上数百、上千亿美元的损失显然不是单纯的合规问题能够解释的,事实上其合规部门也不可能及时作出反应。为什么呢?因为,在美国新的混业经营法律框架、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下,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不可能将次贷问题纳入本银行的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控制指标,没有这些作为“规”的战略和指标,合规部门要作出合规判断和处置就是扯谈。在我看来,所谓次贷(也称次债)危机,从法学角度也可以看成是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技术和法律机制的缺陷及负作用泛滥的副产品。所以,在监控宏观系统风险的法律框架和监管理念不稳健的环境下,单个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难起作用。因此,不论是“法兴银行案”还是“巴林银行案”,尽管其本身属合规风险管理出了问题,但一国的金融法律框架和监管理念的滞后也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合规部门运行须与银行风险管理战略与组织结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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