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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依法治企,赢在制度

2011/6/27 字体: 来源: 作者:

    管理是人们对组织内业务活动诸如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的总称,而制度是管理的依据和原则,在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可视为固化的管理。制度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管理能力的强弱。

  《辞海》对“制度”的一般性解释是:要求组织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制度排除了战略规范、风险决策等不确定因素,也划定了制度本身所管辖的领域范畴,从而区别于其他管理概念。

  经百多年的发展演变,现代企业组织制度门类众多,蔚为大观,从广义上讲,可粗略分为两大类,即产权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按职能又大致可分为人事、薪酬、财务、工作规划、生产安全等几个方面。
 
制度管理的人性假设
  制度有大有小,上至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下到一个学校班级的值日表,其共性都是对人的管理。探讨制度,首先要研究人性,再从人性本质出发制定法律与制度。

  数千年来,人性本质主要集中在善恶争论上。人类的欲望与生俱来,并不断增长,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本来无所谓善恶,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社会若要成长发展,就不得不建立机制进行合理的资源调配。而有什么样的人性观,也就有什么样的制度观。
 
假法治,真人治
  战国中后期,以吴起、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崛起,主张通过铁面无私的奖罚措施,一味强化威严与检查的力量,严刑峻法,试图以激烈严厉的强制手段,确保每个人在工作位置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工作成效。但这样的体制先天不足:一部分人坐享收益不受约束,而将义务、责任全归之于另一部分成员,不能克服管理者(统治者)自身的恶性因子,赏罚的公正性无法客观可靠,更做不到科学客观,人人处于高压力下,反而对法制权威产生了质疑对抗。因此,以法家思想立国的秦朝,只存在了短短二十几个年头,就倒在了陈胜吴广农民抗暴大军的脚下。

  法家思想从人性本恶的角度出发,建立起苛刻严酷的法律,但却没有对管理者(统治者)作任何有效约束,这是其迅速败落的主要原因。摄于法家当道带来玉石俱焚的严重破坏,后来者开始对制度作出某些修正,但是直至今日,人治因素的影子仍然存在。因人成事也会因人毁事,人治框架下,总会出现凌驾于制度之上的超级裁决者,和试图绕过制度,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力寻租者。这种局面下,法制建设当然无从谈起。

  做不出百年老店是中国的传统管理怪圈,许多风光一时的业界骄子往往只能昙花一现,究其根源,正是人治之害。《论语•季氏》云:“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清季财倾天下的晋商、徽商集团,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巨人、三株,美国的电脑巨子王安电脑,今日的河北三鹿,因人治而兴,也因人治而亡。这表明,没有公平合理的制度程序,体制与组织最容易成为人治的工具。

  现代企业管理与市场经济均以人性本恶作为制度制定的出发点。制度约束强调刚性,其约束具有普遍意义,即对所有组织成员一律平等,一视同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摒弃计划体制下人治之祸,邓小平同志最先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现代化治国理念,在真正法制框架之下,现代企业的制度建设从而蓬勃兴起。
 
制度公正透明不可或缺
  企业规章制度用来规范全体企业成员行为,要发挥应有作用,就要有可执行性,可执行才可产生效果,而可执行的前提是员工认可、理解并能够执行。为此,首先要明确企业的“立法”(制定制度)和“执法”(执行制度)主体,就是解决谁有权制定制度、制定什么样的制度、制度由谁来执行与监督、执行与监督哪些制度的问题。

  在人性本恶的基本前提下,个体无序的利益最大化行为会破坏合作,导致集体利益受损。制度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约束组织及其成员追求个体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以保障有序的合作与竞争。欲达此目地,制度公正透明不可或缺。

  制度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良好的制度不仅不会阻碍管理的实施,而且还是保障与促进管理进步的有力工具。反之,劣质的制度执行起来磕磕绊绊,矛盾冲突不断,各方面反应不一,有的人被限制得很死,有的人却逍遥于制度之外。不合理的制度而又具有强制性,则会产生更多更大的矛盾。

  一般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缺点表现在:权责不清,分配不明,以自己利益划界,将权力集中于一方,义务归于另一方,责权不对等;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有空泛要求,没有责任落实办法;不管过程,盯住结果处罚,忽视激励;把工作方式要求当作制度;不尊重程序等等。

  为什么不少企业都反映制度执行不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人在闭门造车。制度是对所有参与者的共同约定,涉及权利责任划分,权力与资源的分配,决不能草率从事。在制定制度时,应当让所有相关者都参与其中,让所有利益者充分表达,才能易于让人接受,更具有可行性。好的制度都是经过反复讨论的。集团公司制定“两全、三挂方案”,发扬我们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多次到基层交流征求意见,起到良好的示范指导作用,从而获得员工的广泛认可和拥护。
 
有关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规定权力与权利的分配。不遵循公正透明与程序原则制订的制度,容易产生偏差,常常对一部分人有效,对另一部分人无效,若强行执行,会激发对抗与冲突,执行时会大费周章,使得内部人际关系紧张,管理者将不得花费比想像中大得多的代价与力气,用在维持制度的运转上,结果规定名存实亡,制度事实上失效,最后往往不得不依据现实情况,作出某些妥协让步,结果既损害了制度的权威性,又严重降低了管理效率。

  事实证明,程序安排的不同,会引起结果的重大变化,制度的权威,来源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只看重它的强制性一面而忽略这两个根本要求,不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不讲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硬行制订的制度会导致合法性缺失,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各方面或明或暗的挑战,内耗惊人。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程序公正不会限制人的手脚,现代法理学强调,下位法地位不得高于上位法,一般法律不得与国家基本大法宪法相抵触,这保证了制度的界限范围与正确的法律关系。法制之下的企业制度,有着严密的论证过程,乃是科学与理性、实践的结果,必然经得起事实检验。依法治企业,制度管理意味授权合法,制度规定了权力的分配,各级人员据此在划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而不会产生混乱。
 
程序为制度之母
 
  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实体性制度是指要做的事情以及事情的内容,程序性制度是指做事情的流程以及过程程序。在法制状态下,一件事哪怕是做得很好,只要违反程序就是非法的,因此,从本质上看,程序性制度比实体性制度更重要。

  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程序建设,建立实体制度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程序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典型的闭环程序设计如PDCA戴明循环,即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管理循环,以达到改进与解决质量问题的目的,这于企业管理与生产者都不陌生。在计算机软件编程中我们看到:条件不满足,步骤就不能继续执行,这是最基本的程序逻辑规则。控制论、信息论、博弈论、运筹学等均是从严密的逻辑论证入手,依照程序建立起来的现代管理技术学科。

  一个成熟的制度体系有着完善的自我纠错能力,遵从程序可以建立起良好的纠错机制,它同样由详尽的制度条文来规定,或是专门的规章,或是附属条文,通过反馈、监督,对例外与非常情况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对本制度规定适用范围与权力界限,包括制度的生效和废止时间,制度对哪些员工有效,哪个制度可以制约另一个制度等,从而避免不妥当的制度产生的损害,保护每一利益体的基本平等权利。

  制度与程序是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背后有着科学理性的深刻总结。遗憾的是,程序逻辑训练在传统教育中不受重视,导致不少人认不清企业管理制度是组织原则而非伦理规范,制订制度时简单粗放,加上非黑即白、非此既彼的对抗性思维,与机械唯心观念的长期存在,阻碍了程序化思维与法律化建设。

  要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系,应从长期的程序逻辑训练入手,从小事培养程序观念,渐渐改变那些人治旧思维,使人人形成遵从程序与制度的习惯。制度与程序互为因果,制度操作依靠程序,程序保证制度公正,二者关系辩证统一,程序与制度遵循与否,是依法治企的试金石。
 
制度的成功在于管理者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胡锦涛总书记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