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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商业法务 决胜商务谈判

2011/6/15 字体: 来源: 作者:

     价值中国:您拥有十多年的从业经验,参与了和家乐福、联想等一系列重大的国际国内商务谈判。请您结合这两个案例谈一下商务谈判的核心和困难所在。

  滕德京:我做律师之前,在公司里从事的是法务工作,感觉到律师和公司法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实际上在公司的具体运作中,法务的作用是很大的,如果公司的管理层重视法务,公司的运作会更平稳安全一些。公司的法务人员应该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然后在事中进行跟踪。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把风险完全规避掉是不可能的,只能是把风险降到最低,或者是在企业做出决策之前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法务人员最主要的是在每一个谈判和项目进行之前,设定相应的法律架构,使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利益是商务谈判的核心体现。对于一个商业项目的运作,律师一般都会参与合同的起草、修改和谈判。合同内容包括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律师主要把关的是法律条款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是否对公司有特别不利的地方或者存在的潜在风险。公司的商务条款,律师同样也是介入的,但是对商务条款的决策是由企业的管理层来决定。律师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商务条款里面有些不符合常规或正常逻辑的地方,这种情况下应当向公司的决策层提出来是否予以变更。律师提出建议以后,至于决策层是否修改有他们自己的考虑,律师只是起到提示的作用。我们在与家乐福、联想等很多大的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时,大多按照这样的模式。

  价值中国: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企业并购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律师在并购过程中的角色发生了什么变化?

  滕德京:因为并购本身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有多种方法来操作,律师通常在并购里面的作用是进行前期的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结合公司的要求来设计并购方案,谈判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审查,以及并购以后的合同履行追踪。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前期的尽职调查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需要了解收购的对象是否存在问题,需要对资产和资质予以审查,还需考虑并购是否会有社会文化方面的风险。比如说上汽收购韩国双龙汽车,法律条款考虑的很全了,但是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可能是当地的社会文化的问题,可能没有考虑到当地工会的势力以及和当地文化相融合的问题。

  价值中国:在企业完成产业资本的积累后,必然会通过并购重组等一系列资本运作手段实现市场的扩张,比如去年发生的吉利收购沃尔沃事件等。请您谈一下外资与内资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与本土企业间并购重组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差异。
滕德京: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的经济与世界联系越来越密切,企业兼并与收购的事务会越来越多。以前都是国外企业到中国来收购,现在中国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必然会有很多中国企业去收购兼并国外的企业。实际上并购重组模式大体是一样的,只不过各国的法律不一样,可能具体的操作上会有一些差别。对中国来讲,以前国外的企业到中国来收购中国的企业,限制相对少一些。国外的资本大肆进入,收购了很多中国的企业。国外企业到中国来并购,中国是非常欢迎外资进入的,外资到中国来收购企业很少有被否决的。当然,也有个别的案例,比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美国财团收购徐州重工等。外资进入中国收购,主要是占领中国市场,同时使被收购的中国民族品牌被消灭掉。

  价值中国: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处于强势地位,而中小股东或者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从法务操作上,应该设置什么样的利益衡平机制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滕德京: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修改之前就备受关注。当时有很多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股权,把上市公司掏空,掏空以后使上市公司负债严重,从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此种共识,在法律修改中,加强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引进了累积投票权制度等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而言,上市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方法还是有区别的。上市公司因为是公众性的,更需要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把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合理的设定。

  价值中国:.最近,国务院正式出台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您是否认为加强安全审查是否意味着抬高外资进入的门槛?

  滕德京:这不是一个新的制度。实际上是原来中国《反垄断法》里面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相关的部委也要做这方面的工作,现在只是落到了实处。出台这个制度主要是从经济和政治的角度考虑保护中国的国家安全。郎咸平教授在《解密孟山都的转基因帝国》一文中提到,中国的大豆产业已经被外国企业所控制,中国在大豆产业上失去了话语权。如果外资企业的存在影响到中国的国计民生,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价值中国:2010年发生了国美黄光裕陈晓控股权之争,透过这个事件,您认为民营企业在企业法制化的道路上怎样才能走得更为长远?

  滕德京:对中国的企业来说,中国的文化传统是以家族的企业为主,正在大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很重要的核心,是授权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根据我的了解,国美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黄光裕给公司的董事会设定了很多的权限。公司的章程中很多条款是针对董事会设定的,比如董事会可以定向增发股票等。这些条款设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必须以可以控制董事会为前提。正因为失去了这个前提,最终由于对董事会失控出现了这种局面。
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坏事,陈晓完全是在法律的架构下处理事情的。但这件事情提醒我们,一个上市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公司的章程和治理架构是非常重要的。

  许多最初的创业者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大多是从工商局拿一个范本过来照抄,造成每个公司章程里面规定的内容大同小异,但实际上未必适合这个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我接触到很多情况,比如在公司工作才给股权,离开的时候股权收回,给股权但没有投票权等,这些从工商局的标准模板上是看不到的。有很多东西需要在创建公司的时候,章程里面要规定清楚需要什么样的一个机制对公司进行管理。有需要的话,专业的法务人员会给公司设定一个模式,使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非常明晰。设定模式以后,能否适用于其他公司是另外一回事,但是至少公司的决策机制是比较稳固的,不容易陷入僵局,公司稳定以后业绩才会逐步提升。

  价值中国:2010年在中国企业界也发生了类似“蒙牛陷害门”和“3Q大战”两大众所周知的行业事件。请您谈一下企业在运营中如何在保证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维护行业道德操守。企业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滕德京:中国企业和国外的企业都是在该国法律基础上创办起来的,但是法律规定本身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相对来讲还不是最主要的,最重要的是中国的文化和国外的文化是不一样的。相应的,中国的企业文化和外国的企业文化也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按照自己的模式进行运作。

  “3Q大战”涉及到同一行业中两个企业之间市场运作的问题。我认为中国的法律基本框架已经相对完备,但是中国的法律从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方面来讲还做得不够。因为中国的法律在立法的时候,是要经过几番博弈,是各个利益集团在发表自己的观点,最终使法律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博弈的结果如果达不成妥协,条款暂时先不纳入法律体系中,从而形成现有的法律条款。从架构来讲法律是相对完备的,但是会有各种各样的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3Q大战”还不仅仅是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在“3Q大战”发生之前,我代理了一个“真假开心网”的案子,我当时的观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企业的竞争,但不要轻易认定企业是不正当竞争。中国的法律应该给企业宽松的环境,特别是互联网行业,让它们自由的去竞争。但是在“3Q大战”事件中,他们不仅仅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还涉及到侵害和绑架产品用户,因为作为QQ或360任何一方,都是上亿的用户在使用。如果是从技术角度,产品进行升级换代,受益的是广大用户,这个应当是鼓励的。但他们之间的博弈已经损害了用户利益,让用户做出二选一的决定,这是不可取的。

价值中国:您怎么看待中国的经济环境与法律的关系呢?

  滕德京:中国的经济刚起步,中国的法律一定要跟现在的经济状况相吻合。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强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慢慢地会出现更多规范性的措施。但是有的时候,比如说《环保法》和《知识产权法》已经实施,但是执行起来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法律是滞后于当前的经济发展的,法律要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也在随之慢慢地进行调整,但法律的调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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