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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我的法律职业生涯的开端

2020/4/16 字体: 来源: 作者:

     我是80年代出生的人,在北京的两所大学一共读了五年——专科三年,专升本两年。
     刚进大学,我还是一个腼腆的小男生,和陌生人说话,脸就发烫,这种性格和律师这个职业很矛盾,我自己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我特别注重自己综合能力的培养,在学校文艺社团、“准律师协会”、辩论赛都会有我身影。让我最得意的就是在一次班级辩论赛上,我一人舌战群雄,独占鳌头。我在大学二年级的时候和同学尝试经商,历时一年多,最后以惨痛的失败而告终,这次的失败让我的思想成熟了很多,深刻感悟到了许多人生哲理。最深刻的就是:人生的道路应该是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的走,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每天幻想通过走“捷径”来提前达到人生目标(我想这些道理很多小孩也懂,但要真正领悟到其中的真谛还是需要切身去经历)。此后的几年里,只要有多余的时间,我就会参加社会实践,其间在法院做过近一年的书记员,在公司从事过行政工作,还有销售工作等等,在不同环境的熏陶和历练下,让我能吃苦耐劳,做事严谨、稳重、踏实。最重要的是,让我具备了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我想这一切为我后来从事法律工作做了铺垫。
     我喜欢生活富有挑战性,于是决定留在北京。由于大学的扩招,北京早已出现人才过剩的局面,刚刚大学毕业,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是毫无竞争力可言的。不过我的运气还不错,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我成功应聘到一家香港公司北京办事处(h公司)做法律顾问,真是责任重大啊,后来才知道,当时这家h公司也是没有办法,才请我这个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当时这家公司被温州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而原来的常年法律顾问正好离职,一时没有合适的人选。面试的时候我和公司老总聊了近两个小时,他问了一些很专业性的问题,我从理论上向他阐述了解决方法,在最后我也很坦诚的告诉他,我不是统招本科生,也没有任何诉讼经验,他当时沉默了一下,对我说:“我不但注重一个人的学历,而且更注重一个人的能力”,然后告诉我我被录用了,第二天上班。从这家公司出来,再也压抑不住内心的喜悦,把我找到工作的情况向我的父母、朋友一一说了个遍。
在此说一下,在去h公司之前,我去了好几家公司面试,但最后都没有音讯。每次面试回来,我就总结自己在回答面试官提问的时候,有哪些不足,然后加以改进。通过一个月时间的寻觅,最后能找到一份对口的工作,不由发出“幸运之神往往垂青那些有准备的人”的感慨。
     去h公司第一天上班,行政经理就抱来一堆案卷,告诉我这是我要做的事情,我粗略的数了数大概有七、八件案子,不由吸了一口冷气,公司就我一个法务人员,要处理这么多的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复杂的大案,给我这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真是出了一个大难题。行政经理告诉我再有二十天,就有一个诉讼案件,要去温州应诉,我方是被告(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标的大概在40万人民币左右。于是,我开始研究案情。但时间一晃三天过去了,我对这个案件还是摸不着头脑,不知如何下手,这时我才觉得,没有经验就从事诉讼案件真的太可怕了。一时间,我萌生了打退堂鼓的念头,但是想想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就这样放弃,实在太不甘心了。于是,我想起了大专时候的一个同学,他现在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通过各方途径联系上他,他是个很热心的人,告诉了一些注意事项,有了他的指导,我很快掌握了处理案件入手的方法。由于没有经验,我只能多花点时间来研究案情,在网上查找相关资料和案例,每天我都会加班到十一点。
     半个多月之后我去了温州,由于我准备比较充足,在法庭辩论阶段,面对对方两个律师的发难,我从容面对并予以冷静、而睿智的反驳。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在辩论阶段,我主张因对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而对方律师强词夺理,认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应该有效。我当时很冲动的举了一个毒品买卖合同的例子,同样也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难道这也是合法有效的吗?(其实后来想想,根本没有必要再去举这样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来反驳对方,合同是否有效法官心里有数)最后,法官几乎全盘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从而使这次诉讼超出了预期目标。这是我第一次独立代理诉讼案件,在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我留下了宝贵的几张照片。这次诉讼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我的自信心,为我以后代理的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心理基础。
在h公司的一年时间里,我先后代理几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此,我也想举出一两个案例,与大家一同分享我的成功。
     这个案件是我代理的第二个案件,纠纷是从2004年开始的,对方是山东的一家很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c公司,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我所在的这家h公司从2004年起到我接手这个案件时已耗费了巨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据我所知,在当时还请了香港知名媒体《XX报》向山东有关方面施加压力,但是最终只收回70%的货款。我接手该案后,查阅相关案卷就花了一个星期,我深深感到肩上的担子很重,多次向老总提出要请专业律师来代理,而老总一直不向我明确表示,没有办法,只有硬着头皮去干了。说起这个案件,经历了数次波折,往往是案件陷入僵局,而因为掌握了新的证据,使这个案件再次出现新的转机,从而使这个案件成为我法律职业生涯开端的一个重要案例。
     说到这里我想提一下我来h公司之前,案件的发展情况。该案在实体法上没有太多的争议,而是一个巧妙运用程序法的过程。c公司与h公司有着长期的贸易往来,在2004年的一宗大额贸易往来中了产生纠纷,c公司通过当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裁定,数次冻结信用证、扣押提单,导致信用证过期,以达到不付款的目的。h公司多次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答复。2004年至2006年初,该法院先后4次冻结h公司的银行账户,更有甚者,在2006年年初,该法院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强行扣划了h公司银行账户上的款项。
     我接手该案后,h公司老总问我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我向他解释了“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他听后,表情很木讷,我想他是被这个案件折腾得身心疲惫了。从他的脸上,我能看出他对法律的威严性产生了质疑,也许他也不对我抱有任何希望,所以才会把这么重大的案件交给我来处理。其实,我心里也不是滋味,深切感受到人生经验越丰富,你越会发现现实的残酷,与社会的不完美,越发现更多不正义的存在,就越发兴起百般无奈的无力感。在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已是司空见惯,地方保护主义更是给程序违法提供了温床,使之变本加厉,我想可能我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吧,几千年都这么过来了。
     我在阅读案卷的时候,发现在h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之初,有过仲裁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早在1988年就更名了,实则已经没有“贸促会”了,对方借此提出了仲裁协议无效。我考虑到如果在山东起诉,困难比较大。为了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壁垒,我尝试利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管辖权的转移”(我想法律界的前辈们应该都知道我的这一雕虫小技,在这里就不再一一阐述了),最后管辖权被“转移”到浙江,时间是2006年,随后申请财产保全,当浙江法院的法官们赶到山东保全c公司的银行账户时,发现c公司早在2004年年底就已经不复存在。所有参与此案的人都对这个消息表示惊讶和怀疑,明明在2006年上半年还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怎么会凭空消失了呢。经过了解,c公司已于2004年年底更名为d集团公司,不久我通过山东一家调查公司的帮助,采取某些“变通的方式”,获得了一套证据材料,以证明c公司与d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无法获得该证据,我想也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从中作梗吧,连浙江法院的法官去调查都没有任何结果)。我从这套证据材料中得知,c公司变更为d集团公司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资,其中以上海虹桥区的两处房产作为实物出资,山东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了验资报告。
     C公司变更为d集团公司后,其原来的银行账户很有可能已经变成空户,为搜寻其其他财产,我即刻赶往上海,通过当地律师对验资报告中的两处房产进行了调查,其结果让我大吃一惊。房产早已过户到d集团公司董事长s先生名下,而且房产的实际面积及市值与验资报告中的描述相差甚远。经多方查证,d集团公司已成空壳一个,其财产都已转移至其旗下子公司和s先生个人名下,按照一位律师朋友的话说“d集团公司就是一个大口袋,谁和它有贸易往来就等于往口袋里送钱……”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着很多这种情况,即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贸易往来,实现聚敛钱财的目的,以逃避法律追究。我想这样的公司背后一定有着强大的律师队伍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吧。在这里,我又不得不感慨一下现实的残酷,事实的狰狞和真相的黑暗。有时候我们宁愿逃避?可以不去理会,学会和大家一样的麻木,血在冷却?在凝结?我们像和尚一样波澜不惊。我想起鲁迅先生的一句话,“真正的勇者?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这个缺乏公正和法制的环境,这个诚信沦丧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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