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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三项制度的意见

2010/1/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三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一)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三项制度,包括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是指市政府作为出资人,对涉及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和重大权益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科学决策的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指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外派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总法律顾问,配备法律顾问机构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制度。
(二)重要意义。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是政府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内部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将企业重大事项全部纳入经常性、制度化监管。
2.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产为核心,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政企分开原则。按照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要求,明确出资人和企业职责,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二)工作目标
一是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完善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充分到位;二是全面实施外派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出资人监督责任到位,推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三是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合作的经营风险,企业内部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三、积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
(一)实施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1.明确企业重大事项。凡涉及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和重大权益的,均为企业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国有企业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和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计评价、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红利分配、长期投资、担保抵押、大额采购和职务消费等出资人权益重点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稳定的重大事项。
2.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要求,代表市政府依法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法加强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授权市国资委向企业委派董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管。
3.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批准企业重大事项。凡需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由企业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报请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实施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1.依法实施外派监事会工作制度。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对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外派监事会。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其中,市直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提出外派方案,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其他企业监事会,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委派。外派监事会分别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数名专、兼职监事组成。
2.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企业重大事项为重点,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运营、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和保值增值等情况的监督,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1.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辽国资〔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国有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队伍,依法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机制。其中,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须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其他企业可只设置法律顾问岗位。2.确保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指导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企业涉法问题。企业研究决定重组改制、投融资管理、重要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时,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先予以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报请市国资委审查,以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市国资委要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制定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方案,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二)市国资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对全市国资监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和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孙春山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吕金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
 员:杨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赵云龙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义 市财政局局长
孙慧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杜俊双   市审计局局长
杜兴保   市城建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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